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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2 生效日期: 2004-02-02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
发布文号: 豫政[2004]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2003年冬季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是: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现役期满10年以上的士官;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对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和“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出现役时间和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3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以前基本离队完毕;转业士官原则上从2004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2004年5月底以前基本报到完毕。成建制撤销和改编为预备役部队的转业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同时离队,其退役证件的签发时间仍统一填为2004年4月1日。士官转业的其他问题另行通知。 
  二、认真做好对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教育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分区、人武部要紧密结合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着眼于今年退役士兵工作的特点和维护稳定的需要,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把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教育退役士兵的落脚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和召开会议等形式,宣传军队优良传统、军队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增强退役士兵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教育退役士兵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珍惜军人荣誉;宣传退伍安置政策法规,宣传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各部门、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安排,教育他们继续发扬革命传统,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同于往年。一是部队进行编制体制改革,裁减员额,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任务更加繁重;二是随着新成长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富裕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总体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三是由于退役士兵待分配期延长、就业流动性大,其管理教育问题日益突出。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现行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继续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当地退役士兵总量、当地在岗职工人数、年人均工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年人均工资及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和省直属单位(系统)仍由省下达计划,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的中央驻豫、省属单位(系统),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一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对单位需要的退役士兵,不受计划限制,各地可直接进行分配。中央驻豫和省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模范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与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只接收本行业、本部门的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这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做法必须加以纠正。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和伤病残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排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各用人单位、系统对往年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因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集体上访。 
  要深化安置工作改革,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快速发展。各地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经费,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尚未出台自谋职业办法的地方,要尽快出台当地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在分配形式上,继续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办法,各用人单位按计划选择退役士兵时,要留一定计划数用于重点安置对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总结和规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安排上岗,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使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按法定投递程序进行移交。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发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2002年冬季入伍没有非农《优待安置证》的,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对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经济欠发达县(市),可以在本辖区内实行异地安置。对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城镇退役士兵,本人在异地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并经接收地退伍安置办公室审核批准,可以实行异地安置。对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统筹安置的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办理落户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符合转业条件而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在安置去向上可实行异地安置,在省辖市内异地安置的,由省辖市退伍安置部门批准,跨省辖市异地安置的,报省退伍安置部门批准。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本部门培训规划,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各地要加大培训经费投入,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使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得到提高。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增强城镇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竞争能力。各地公共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河南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规划》,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加大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鼓励他们立足家乡,依靠科学技术致富,并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对从事农村生产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退役士兵特别是贫困地区、灾区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住房中的实际困难。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都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确保本地、本部门(单位)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按时完成,将各项安置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方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对应该完成安置任务,但拒绝接收、又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 
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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