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6]京房改办字第038号
各区县政府改办、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办理交易、产权登记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房字[1996]第184号)已发给各单位,其中第八条规定:“购房职工在1996年6月30日以前提出变更产权或调整住房的,均按1994年房改售房政策办理。
1996年7月1日以后提出的,按届时房改售房政策办理。”由于各单位接到文件较晚,涉及93年前按标准价优惠买房的职工较多,各单位普遍反映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延长办理期限。经研究决定,将上述规定中,按1994年价格政策办理变更产权或调整住房的日期从6月30日延至7月31日。1996年8月1日以后提出的,按届时房改售房政策办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