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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石化镇海石油化工总厂股份制试点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10 生效日期: 1994-06-10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中国石化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镇海石油化工总厂股份制改组国有资产折股及国有股权管理的报告》(中石化(1994)财字2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化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将全部资产(除一块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以外)及负债纳入股份制改造范围,设立“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以尚未开发的9.51平方公里土地使用权为基础设立宁波海地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海地公司”),同时注销原中国石化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公开募股前,股份公司和海地公司均为中国石化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中国石化镇海石油化工总厂股份制改造项目资产评估结果,经我局以国资评(1994)332号文确认,进入股份制改组范围的总资产为537350.39万元,负债为269673.78万元,净资产为267676.61万元。
  其中,进入股份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49917.04万元,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批(1994)40号文批复,以20000万元投入股份公司
  可见,上述资产总额评估确认值实际按507433.35万元进行了调整,相应的净资产调整值为237759.57万元。
  三、同意你公司所报的折股方案,即将净资产的75.71%折为股本,计18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份设置为国家股,由中国石化总公司持有并行使股权,其余57759.57万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四、按照计划,股份公司将向境外发行90000万H股。募股后,股本总额将增至27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权结构为:中国石化总公司持股66.67%(180000万股);境外公众(H股)持股33.33%(90000万股)。
  五、预计H股的发行价格市盈率可达14,根据股份公司1994年税后利润测算,H股股票发行溢价倍率应不低于2.43。
  六、股份公司成立后,请你公司正确行使股权,在法律范团内维护股东权益,促进股份公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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