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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东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施东莞市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0 生效日期: 2004-02-10
发布部门: 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东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市政[2004]5号
各施工单位: 
  为营造一个亮丽、洁净的城市市容环境,我市已在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为更好地实施《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余泥渣土的管理,确保城市道路整洁、卫生,现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令〔2003〕73号精神,通知如下: 
  一、所有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资质合格证书》及《准运证》的密闭式加盖装置车辆,才能在市区从事余泥渣土运输工作。 
  二、所有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场地,对所有进出工地车辆进行冲洗轮胎和车身后,方可驶出工地。 
  三、在早上七点前必须对运输路线上抛洒滴漏路面余泥渣土清理完毕。 
  如施工单位不按上述要求进行运输的,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将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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