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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5 生效日期: 2001-07-05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1]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公证改革是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我省公证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地因处制宜进行改制。改制后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处的改制形式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我省现有符合改制条件的公证处由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也可以由行政、事业体制改为合作制。边远地区、国家和省级贫困县以及1997、1998、1999连续三年人均收入不足3万元的公证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但应按事业单位的模式管理和运行。公证人员自愿要求改制的,应予以支持。 
  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鼓励支持改建合作制公证处,新组建和改为合作制的公证处,逐级报省司法厅批准。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原行政编制一律改为事业编制,人员实行聘任制,公证处主任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在职公证员中聘任。公证处其他人员经公证处领导集体研究后由主任聘任;合作制公证处,由符合发起人条件的公证员发起设立。 
  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原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不愿留在公证处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另行安排,符合同级政府规定的机构改革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离岗或退休人员的关系一律转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此次公证改革前已经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人员,如有上述情况,按此规定办理。 
  二、调整公证机构及业务辖区。按照公证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我省各设区的市作为一个公证业务辖区,设立2个以上公证处,最多不得超过市辖区数量之和。各县(市)及远离市中心的市辖区,仍作为一个公证业务辖区,每县(市)、区设立1个公证处。人口众多、经济发达、公证需求量大的县(市)可以设立2个公证处。县区公证处在同一地域内的,可以合并设立。今后不再审批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各公证业务辖区内新设立事业体制的公证处,由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三、充实人员、优化队伍。公证处应有3名以上公证员组成。改制后的公证处要配齐公证员,积极引导鼓励公证员留公证处工作,以保留骨干、吸引人才。同时,及时调配充实人员,或从社会上招聘和返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保证高素质的人才进入公证队伍,没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入公证处工作,聘用辅助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强化公证效力。公证对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公证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职能作用,将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要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今后,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再办理有偿性的经济民事行为的证明事务。 
  五、实行政策扶持。编制、人事、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证改革,要根据公证队伍发展规划和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核拨公证机构编制和经费,给予财税优惠政策,保证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能够正常运转。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实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其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各公证处收支缺口状况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确定。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的公证处,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或者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合作制的公证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公证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享受相应待遇。改制后,由行政机关到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按照冀办字[2000]18号文件精神和其他有关规定,可以直接申报公证专业技术职务。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在机关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在首次参评时,外语水平可以不作要求,按有关规定直接评定相应职务并享受相应待遇。原在公证处工作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如根据工作需要回行政机关的,要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职级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提供物质保障。各地要在财力、物力上支持公证改革转制,为公证事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的,对其正在使用的资产继续划归公证处使用;改为合作制的,要对其拥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公证处改制后,对按政策提取的发展、福利、住房、医疗、保险、社会养老等基金划归公证处,对政策规定属于个人的,划归公证人员个人所有。 
  七、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公证改革工作。各级要将公证改革纳入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公证改革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处理好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管理职能,完善公证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活动,引导企业机构积极拓展业务,加强软硬件建设,提高服务层次和服务水平,促进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 
 
 
200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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