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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与会员的联系,确保会员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所决定进一步明确会员业务代表和会员业务联络员制度,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重新登记。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会员业务代表
会员须设立会员业务代表一名。会员业务代表按会员授权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均视为会员行为。
(一)任职资格
会员业务代表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由公司副总裁及以上职务的公司负责人担任。
(二)应提交的文件
向本所登记会员业务代表,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推荐书;
2、被推荐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
4、被推荐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会员业务代表职责
1、代表会员协调、处理与本所相关的重要业务活动。
2、根据本所要求,协调、处理涉及会员内部各部门的相关业务。
3、根据本所要求,负责协调报送会员的月度统计报表、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4、协调、处理有关会员、营业部、席位变动等会籍业务。
5、督促按时向本所缴纳各项费用。
6、按照要求向本所报告会员重大事项。
7、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重大事项
上述第(三)项第6条所称的会员重大事项,包括:
1、修改章程;
2、公司合并或分立;
3、改制、增资扩股;
4、变更业务范围;
5、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6、公司前十名或持股5%以上股东发生变动;
7、收购或转让营业网点;
8、资金、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类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9、发生重大担保事项;
10、发生重大亏损、重大债权债务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
11、发生证券资金交收透支;
12、财务指标已达证监会规定的风险预警线;
13、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4、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15、发生重大交易事故或差错;
16、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场所、营业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
17、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二、会员业务联络员
会员须指定一至三名会员业务联络员。会员业务联络员协助会员业务代表工作,并对会员业务代表负责。
(一)任职资格
会员业务联络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
(二)应提交的文件
向本所登记会员业务联络员,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推荐书;
2、被推荐人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
4、被推荐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会员业务联络员职责
1、协助会员业务代表,具体办理会员与本所相关的各项业务。
2、根据本所要求,按时提交会员的月度统计报表、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3、应在会员及其营业部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及时填报。
4、具体办理会员、营业部、席位变动等会籍业务有关事宜。
5、每日至少访问一次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栏目,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6、负责及时接收本所通过发文、传真、卫星系统等方式向会员发送的业务文件与通知,并协调联络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落实。
7、具体向本所报告会员的重大事项,反映会员业务活动中的问题。
8、协助本所开展的各项市场情况业务咨询及调查。
9、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会员业务代表、会员业务联络员的管理
(一)资格管理
1、各会员须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将会员业务代表、会员业务联络员的书面登记文件报送至本所,并将会员业务代表、会员业务联络 员名单与通讯方式等通过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网上基本信息填报系统报至本所。
2、对推荐的会员业务代表,经本所审核后,发给《会员业务代表证书》;对推荐的会员业务联络员, 经本所审核并培训后,发给《会员业务联络员证书》。
3、本所不接受会员业务代表、会员业务联络员以外的人员办理有关会员业务。
(二)持续管理
1、会员业务代表、会员业务联络员应认真履行其相应职责,完成会员与本所交办的各项工作。
2、本所将不定期开展会员业务代表、会员业务联络员的业务交流和相关业务培训。
3、会员变更会员业务代表、会员业务联络员应当及时通知本所,以保证会员业务不受影响。
4、会员业务代表、会员业务联络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建议会员终止对其的聘任:
(1)违反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
(2)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事故或差错,给本所或会员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未履行应尽职责的;
(4)本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会员业务代表、会员业务联络员的其他情形。
5、会员业务代表、会员业务联络员被终止聘任或出现其他变更时,其所持证书自动失效。会员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妥变更手续,在此期间,会员须临时指定人员代行会员业务代表、会员业务联络员的职责。
四、本所特别会员、基金管理公司、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及持有国债席位的金融机构等,参照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