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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6 生效日期: 2004-01-06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的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伪严重危害。能否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关系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将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开展综合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94号《通知》的要求,清理和防范并重,从2004年1月起对本地区、本部门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和整治,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重点抓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2004年5月底前,要完成省内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的全面普查工作。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彻底清理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根据当地的财力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本行业内的清欠工作。2004年要完成清欠三分之一的任务。 
  (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责成房地产管理、建设、计划、国土、金融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抓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降低或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或备案)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偿还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投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其他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清理,并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94号《通知》要求,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清欠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清欠力度,强化监察执法。对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认真逐一排查,掌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对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农民工工资。凡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凡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对于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业主和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因拖欠而酿成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格执法,标本兼治,防止形成新的拖欠 
  (一)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切实把好各项审批、审核关口。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项目资本金不足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不批准立项,不颁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建设,严格禁止超投资、超标准、超规模。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做到不拖、不欠,纠正老帐不还另铺新“摊子”的错误作法,真正使政府投资工程成为“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要量力而行搞建设,防止利用拖欠工程款弥补投资不足。要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决不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完善建设领域制度建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要完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责任,强化建设项目法人投资风险责任的约束。要改革和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的实施方式,积极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也可探索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要完善并严格执行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报建、施工许可制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行业主支付工程款担保制度。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尽快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要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要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法据实为建筑业企业出具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要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于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应当依据其监督的情况作出公正的评判。要进一步健全仲裁机制,对拖欠工程款等纠纷依法做出裁决。建筑业的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定期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积极鼓励建筑业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建筑业企业要敢于运用《合同法》第 286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支持、协助建筑业企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建筑业企业都要组织农民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援助知识,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关司法部门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3]94号《通知》要求,根据工作的需要,省政府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共同组织抓好这项工作。对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政府研究解决。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尽快对当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进行研究部署,认真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落实工作协调制度,如期实现工作目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实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同时,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的改革和结构调整工作,研究制订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竞争力和工程风险防范能力。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前清后欠。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对资金没有保证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或不予备案。在清理工程项目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工作拖拉造成拖欠工程款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措施,减少对项目和资金的安排。要严肃查处超投资、超标准、超规模的建设项目。 
  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实行项目资金审批制度,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积极参与配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并安排调度好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进度拨付到位。要建立健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机制和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实行专户管理,防止项目资金被随意挤占、挪用或滞留。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部门或单位,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该部门或单位的其他建设资金。 
  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本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要严厉查处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减少和防止因非法用工产生拖欠工资问题。要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和工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建设,落实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金融系统要加快信贷诚信体系的建设步伐,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合作,将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或取消其贷款额度,对自筹资金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坚决不予贷款。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统一管理房地产贷款和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额度,从源头上防止拖欠,规避金融风险。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单位,银行要对其实行专户管理,并逐步推行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由银行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为保证国务院国办发[2003]94号《通知》要求的工作时限,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4年6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以及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3]94号《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建设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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