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房地字[86]第418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和单位租用私有房屋租金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建设拆除私房,其房价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一条的议价幅度”。为具体实施这项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居民私有房屋,应按照《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有关拆迁居民房屋的规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作价,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
二、国家建设拆除城市居民私房,属于征用性质,其房屋补偿标准,应由政府统一规定,合理作价,不能实行议价。
三、国家建设拆除城市居民私房的补偿价格,可以在一九八二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房价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提高后的价格应为原一九八二年标准的二至五倍之间。远郊房屋的价格,一般应低于近郊,近郊一般应低于城区。控制的具体幅度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决定,并报我局平衡。
四、本通知各项规定,如与我局市房政(86)字第253号通知有抵触时,以此通知为准。
198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