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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4-04 生效日期: 1990-04-04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goblin
发布文号:

  (1990年4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


    第二条    在1996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和不少于50%的香港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关联法规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
  推选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成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地区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香港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选委员会由400人组成,比例如下:
  工商、金融界 25%
  专业界 25%
  劳工、基层、宗教界等 25%
  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5%


    第四条    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与正常任期相同。


    第五条    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责筹组。


    关联法规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1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为两年。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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