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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立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9 生效日期: 2004-12-29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4]176号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立改制的申请报告》(长证字[2004]11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以存续分立方式分立为两个公司,存续公司继续保留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原注册资本及业务范围不变,同时新设湖北长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以2003年12月31日为分立基准日,将你公司下述资产负债(具体财务数据以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武众会[2004]228号)为准)剥离进新设公司
  资产方面:(1)逾期应收款项账面余额392,582,998.77元,坏账准备19,724,274.90元,净额372,858,723.87元;(2)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209,668,083.01元,投资风险准备2,096,680.83元,长期股权投资净额207,571,402.18元;(3)其他长期资产(接受的抵债房产)23,417,602.09元;
  负债方面:对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江南支行的借款本息合计200,306,900.00元(其中本金2亿元,应计利息30.69万元)。
  新设公司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存续公司承接、开展证券业务。你公司现有股东在分立后两个公司的股权比例依其在分立前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确定,股东在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具体分立事宜,请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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