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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4-22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3]54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精神,规范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操作程序,加快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进度,促进企业改革改制,防止财政资金的无效损失,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精神,加强省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清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置财政借款债权,盘活财政借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存量,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支工周转金、文教周转金、社保周转金、扶持外贸生产周转金、财源建设周转金和商贸周转金等借款。 
  第三条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催收省级财政借款,并及时归还省级财政。对措施有力、积极归还借款的地、州、市、县级财政,省级财政可根据借款归还情况,给予不超过借款回收总额10%的经费补助。 
  第四条 债权处置中,要本着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原则,认真研究分析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运用好“债转股”等政策手段,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加快改革改制。 
  第五条 债权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债权管理,规范债权处置程序,严防财政资金流失。 
  第六条 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采取委托清收的办法,分批委托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收,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第七条 省级财政有偿借款清收的原则。 
  (一)借款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有一定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的,原则上必须偿还全部借款。 
  (二)借款金额较大,借款单位和地方财政难以一次偿还的,可重新签订还款协议(计划),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分期分批归还。对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归还本金的,可免收部分或全部占用费。 
  (三)借款使用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产品有市场,处于微利或微亏状态,无力全额归还借款的,应尽其能力偿还借款;对其他确无能力归还,且符合债权处置条件的借款,根据不同情况按债权处置办法处置。 
  (四)借款使用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且借款金额相对较小,缺乏还款能力的,可由地方财政归还不低于借款总额30%的借款后,其余债权划转地方,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置。 
  (五)凡经查实存在下列情况的,省财政可结合地方财力平衡情况,通过财政扣款收回借款本息: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较好,有偿还能力而不还款,或地方财政催收借款不力、还款不积极的; 
  2.省财政借款已由使用单位归还地方财政,而地方财政未及时归还省财政,或经省财政屡次催收仍不按期归还的; 
  3.地方财政部门挪用或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 
  4.被个人占用的省级财政借款。 
  (六)借款单位和地方财政采取措施积极归还借款的,可予以减免部分或全部借款占用费。 
  第八条 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的原则。 
  (一)促进企业改革的原则。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处置必须与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紧密结合。“债转股”政策只适用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具有进行股份制改造可能性的企业,不得不加区别地将企业所欠财政借款全部转为财政对企业的股权。 
  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债转股”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已经改制或在一年内可以按批准方案完成改革改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革改制的,省级财政将采取相应措施收回已转股的全部借款。 
  (二)联动性原则。企业负债的处理涉及企业、财政、金融等方面,有关各方要切实加强配合协调,实行省、地(州、市)、县三级财政和金融联动处置债权的方式,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降低企业负债工作,促进企业改革改制。 
  第九条 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的方式。 
  (一)“债转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产品有市场,但生产资金严重不足,企业资产负债率在85%以上,在三年内确无还款能力,且符合“债转股”条件的,可对部分或全部借款实施“债转股”,省财政借款实施“债转股”的股权原则上不得成为控股股权。 
  (二)转增国家资本金。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已经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或审定,经资产评估确认,企业净资产(含地、县财政已转或未转股份的有偿资金)不足以支付企业改革成本的,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可部分或全部转为企业国家资本金。 
  (三)划转债权。经调查核实,借款单位属于以下情况的,可将部分或全部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债权转为当地财政债权,由当地政府处置: 
  1.企业已停产、关闭、解散,经评估机构确认已资不抵债,但因达不到条件或情况复杂,不能破产清算的; 
  2.企业虽能维持生产,但规模小、负债高,近三年连续亏损,既无偿还能力,又无发展前景,且借款数额较小的; 
  3.扶持农户发展种养殖项目,经核实项目已失败,因农户普遍贫困无力偿还债务,而且当地财政收支平衡困难,无法归还省级借款的。 
  (四)豁免核销。经法院宣告破产或因天然林禁伐、环保等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而停建、停产的项目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省级财政部门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可按《破产法》和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办法等规定,对无法回收的借款予以豁免核销。 
  第十条 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的审批程序。 
  (一)对于要求实施“债转股”等债权处置政策的单位或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当地政府、财政和借款项目实施单位共同协商,提出实施方案。 
  (二)单项项目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单项项目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含300万元)的,由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方案,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财政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工作的领导。财政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企业改革改制和借款清收处置之机侵吞国有资产。对于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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