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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1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2]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对我省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作用,落实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省政府的贯彻实施意见,以及财政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坚持省对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我省从1999年起,省对地、州、市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以来,各地、州、市之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与实际需要不平衡的矛盾得到一定缓解,粮食销区结余、产区不足的情况有所改善。但是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仍显不足。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对我省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作用,从2002年起,适当增加粮食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同省计委、省粮食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原各地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预算不得减少。 
  (二)调整后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继续实行省对地、州、市包干的办法,实行超支部分由地州市自行筹措资金解决,节余留用。地州市对所属县、市是否实行包干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行决定;无论包干与否,地、县财政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三)省对地、州、市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地、州、市财政局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通过专户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四)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研究和制定全省性的补贴政策;拨付省对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补助以及省级粮食储备费用和利息;监管地州市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省政府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省计委、省粮食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按全省统一政策,确定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及时足额筹集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并及时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财政部门不得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给粮食购销企业。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筹措 
  (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规定应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 
  (二)地、州、市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按季均衡地通过预算上划省金库。在实际操作时,由省财政先行将粮食风险基金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拨付到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州、市每个季度的配套资金要在本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之前上划。县(市)级财政应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地、州、市本级财政先行垫付。 
  (三)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使用,不得抵顶下年本级预算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地方各级财政不得减少下年度粮食风险基金预算。 
  (四)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付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更不得挪作他用。 
  三、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原则和范围 
  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的原则是:有利于粮食“三放开”,即放开收购、放开市场、放开价格;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与结构调整;有利于保障粮食供求平衡和安全稳定。 
  按照以上原则,结合我省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依次为: 
  1.各级政府为确保粮食供求平衡和安全稳定而确定的储备粮食其储备期间所必须开支的利息和费用,以及储备粮食轮换时发生的轮换费用。 
  2.各级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动用储备粮食平抑粮食市场价格所发生的粮食差价支出。 
  3.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和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可直接补贴在粮食生产环节,也可用于各种积极的促销补贴,包括运费补贴开支。自主确定暂不放开的地(州、市),维持现行补贴办法,主要用于超储库存利息补贴和鼓励销售的补贴。具体补贴方式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备案。 
  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上述重点补贴后,以前年度节余超出粮食风险基金年度规模50%的部分,可用于对“三放开”前按政府保护价收购本地的粮食待销售后给予一定的补贴,也可适当用于已经销售的陈化粮价差亏损或利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粮食财务挂帐的开支。除以上用途外,粮食风险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四、粮食风险基金对企业的拨付 
  (一)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制定的补贴政策,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7日之前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季度拨款申请。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同月15日之前向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具拨款通知书。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应依据主管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书,及时对粮食购销企业拨款。 
  粮食主管部门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领款申请,主管财政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贴事项的审核工作,并开出拨款通知书,如不能拨款,必须答复理由。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收到主管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企业,并将回执送到主管的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如不能拨款的,必须及时通知主管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并说明原因。 
  (二)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五、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年报制度 
  (一)各地、州、市财政局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会签盖章后,于次月3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农发行云南省分行。 
  (二)粮食风险基金年报是本年度的决算报表,由各地、州、市财政局负责编报。财政部门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报要与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协商,有关报表并经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会签盖章后,于次年2月底之前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粮食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省财政厅收到各地年报后,及时审核批复。并抄送省粮食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省计委、省审计厅。 
  六、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管理 
  (一)各级计划、审计、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与监督部门沟通情况,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二)根据各地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省财政不定期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抽查部分地、州、市,检查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三)严肃查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1.按包干政策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省财政按季考核地方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对不能按时到位的地区,省财政将从下一季度起扣拨省财政对该地(州、市)当年的税收返还款或调度资金。 
  2.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用于粮食方面的补贴,对违反规定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的,除如数追回外,省财政将按违纪款的2倍扣拨省财政对该地(州、市)当年的税收返还款或调度资金。 
  3.如果粮食风险基金出现超支,地、州、市财政必须在6个月内筹措资金予以弥补,否则,省财政将扣拨当年对该地(州、市)的税收返还款或调度资金,拨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强制到位。 
  4.如因农业发展银行汇拨款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农发行云南省分行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5.对不按时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及年报的地区,省财政将以予通报批评。 
  七、以上办法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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