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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更名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0 生效日期: 2004-10-20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4]137号

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鲁证字[2004]2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资扩股的方案。

  二、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由51224.57万元增至81224.57万元人民币。

  三、同意你公司更名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在变更登记后的半年内,凡使用公司新名称时均应同时注明公司原名称。

  四、核准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集团”)的股东资格及其对你公司的30000万元出资额。该笔出资必须用于弥补你公司所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莱钢集团应自你公司的增资扩股获得批准后,终止与你公司签订的资金垫付合同。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整改方案的报告》(鲁证字[2004]36号)、《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自查报告》(鲁证字[2004] 37号)中所述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对公司现存的有关问题进行全面、彻底、有效的整改。此外,你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客户的国债进行回购。在你公司完成整改并经山东证监局验收合格之前,只能从事经纪业务,暂不得开展自营、承销业务。在经我会及相关单位核准之前,不得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上述事项由我会山东证监局监督执行。

  六、你公司应按照《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46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批复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七、你公司应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我会审核。

  八、我会山东证监局将对你公司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自查报告》(鲁证字[2004]37号)的真实性进行专项检查。如该报告存在故意隐瞒、漏报或虚假、误导性陈述,我会将对你公司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你公司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你公司应在山东证监局指导下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方案,并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将有关方案上报我会,经我会批准后实施。

  十、你公司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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