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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7-10 生效日期: 1987-07-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7]65号

为了建立和发展我区金融市场,更好的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现就金融体制改革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努力开拓资金市场,促进资金横向融通

  1、建立多层次的同业资金拆借市场。区、地、市、县都可由人民银行牵头因地制宜建立短期资金拆借市场,网络可扩大到区内外。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拆出拆入资金,地方政府和上级银行不得干预。互相拆借资金不受金融组织的性质、级别和区域的限制,拆借的利率和时间由双方商定,到期归还,恪守信用。拆借资金只限于短期流动资金的周转,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人民银行要定期公布参与资金拆借市场的各金融机构的信誉状况,以保障拆借业务的正常开展。

  2、积极推行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专业银行要积极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和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人民银行要开办再贴现业务,中国银行各口岸分、支行要开办出口押汇业务。贴现和再贴现要按规定给予优惠利率,同时取消结算贷款的优惠利率,逐步实现信用工具票据化,以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

  3、搞好外汇额度调剂,搞活外汇资金。

  (1)自治区和地、市外汇管理分局,要积极开展外汇调剂工作,为创汇、用汇单位提供信息;

  (2)各外汇管理分局可按规定收购数额小又闲置不用的留成外汇额度,调剂给用汇单位使用;

  (3)中国银行各口岸分、支行可开办远期外汇买卖业务;

  (4)积极开展外币储蓄,把闲散在个人手中的外币聚集起来,增加外汇资金来源。

  4、开展直接融资活动。在总行下达的社会集资规模内,在完成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发行任务后,经区人民银行批准可发行地方企业股票、债券。为了加强对集资的管理,促进股票债券规范化,有条件的由公证部门成立评估机构,评定集资企业的资信级别。人民银行在批准发行企业股票、债券时,要对企业集资的额度、利率、期限、投向及章程进行逐项审批。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需要,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开办股票、债券的转让业务,同时在总行批准的规模内,可发行金融债券,试办大额储蓄存单和其他短期债券,增加金融资产种类。

  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建立纵横结合,以横为主,分层次的资金管理模式。把实存实贷权限下放到二级分行,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制定。各类固定资产贷款,新增指标和收回再贷指标下放一部分给地市银行安排,但必须严格在贷款规模之内。中国银行的外汇贷款和配套人民币贷款统一由自治区平衡安排,多收可以多贷,收回再贷部分按一定比例分给地市银行安排。

  三、改善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解决我区当前一方面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紧缺,一方面不少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多、周转慢、浪费大、效益差的问题,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把有问题资金、物资、商品搞清,并采取优惠变通办法(具体规定附后)督促企业处理。银行贷款要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采取措施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1)新扩建企业,坚持那一级安排投资项目要相应安排百分之三十铺底流动资金。暂时安排不了的,可由专业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券临时筹措,向企业发放特种贷款;

  (2)进一步完善现有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制度,自有资金不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每年要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三十以上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3)凡由国家统一调价的物资和商品升值的部分,应转为国拨流动资金,留给企业使用;

  (4)对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按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的通知执行;

  (5)严禁企业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

  四、增加贷款种类,允许业务适当交叉

  开办抵押贷款,企业可用经过保险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产和有价证券作抵押,向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专业银行亦可用有价证券向中央银行申请再抵押贷款。各专业银行均可开办卖方信贷、买方信贷、补偿贸易贷款和委托贷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开办委托专业银行办理外汇抵押的人民币贷款。允许各专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适当交叉。

  1、储蓄存款在统一利率的前提下开展竞争。储蓄机构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并积极开展邮政储蓄。人民银行从实际出发给予支持。

  2、逐步扩大信贷业务的交叉范围;

  (1)在原有业务基本分工的基础上,试行企业可以选择银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办理存贷业务;

  (2)原则上一家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结算帐户。但企业有正当理由需要转户时,要把原有流动资金贷款还清,并商定落实技改贷款的还款办法,新开户银行要协助原贷款行收回贷款;

  (3)企业可以在开户行以外的金融机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金融机构之间要签订协议,还款付息办法,属固定资产贷款的,可根据效益按贷款比例归还或协商决定。属流动资金贷款的,按到期先后归还或协商决定,开户行按协议办事;

  (4)新建企业可以选择有资金供应能力的银行开立结算户和办理存贷款业务;

  (5)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数额大,一家银行承担不了的,可组成银团发放贷款;

  (6)为使业务交叉做到活而不乱,各家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严守信贷政策,不得违背政策规定和制度,用不正当手段去争抢业务,违者要追究责任。

  五、改进结算办法,加速资金周转

  (1)地、市、县人民银行要牵头组建同城票据交换清算所,逐步扩大票据交换和清算范围,提高同城结算当日资金抵用率,并把部分异地结算改为同城结算;

  (2)凡参加全国联行的专业银行各行处今年要大力推行票汇结算;

  (3)有条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可以自办县辖联社往来,或在县农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解决城乡之间资金汇划;

  (4)大力推行收购农副产品使用定额转变帐支票结算;

  (5)在旅游地区试办旅行支票,大中城市试办本票;

  (6)限制托收承付结算范围,该结算方式仅限于指令性计划以内的商品交易。

  六、整顿提高和发展集体金融机构

  1、农村信用社要继续抓好扩股工作,提高农户入股的份额,扩大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每个基层社的股金要逐步达到十万元以上;扩大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逐步把信用社交存准备金的比例降到专业银行一样的水平。信用社可自主运用资金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业务范围可与其他金融组织适当交叉、资金有余,可向县联社或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或自行拆借和参加银团贷款等。信用社存贷利率按规定上下浮动,农业银行要在汇款、结算、取现等方面给信用社提供方便;信用社的劳动工资管理、利润分配,参照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有关制度执行,并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二百一十一个贫困乡的亏损社,按规定交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减免的营业税;完善以社员代表大会及理监事会领导监督制为核心的领导管理制度,逐步把有条件的县联社办成既管理又经营的经济实体。

  2、原工商银行组建的城市信用社要进一步整顿提高。工商银行现职领导不再兼任信用社理、监事会及信用社领导成员,把信用社真正办成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为城镇集体、个体经济服务的集体金融组织;要试办由城市街区组建的城市信用社,在集体、个体和居民中集股,由股东代表大会、理、监事会民主管理,业务上接受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和稽核,办理为集体、个体经济和居民服务的各项金融业务。

  3、在乡镇企业发达的地方,试办为乡镇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在乡镇企业集股,由股东大会选举管理机构和人员,办理为乡镇企业服务的各项金融业务。

  城乡的集体金融机构,可以当年存款增长的三分之一用于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

  4、新办集体金融企业,有的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根据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照顾。

  七、适当发展各种信托投资公司

  已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可按照<<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积极吸收信托存款,大力开展各种委托、代理、咨询和租赁业务,有条件的试办发行债券,广开资金来源,促进我区资源开发和横向经济联合;自治区级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独建或联办信托投资公司;财政有结余资金也可办信托投资公司;各地市可由地方、专业银行和企业联办二、三家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和吸收的乙类信托存款,按规定比例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投资及租赁,支持国营企业的技术改造,但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部门和大企业集团经批准可以建立财务公司,只办理内部资金融通或管理业务,并可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同业往来,但不能办理企业集团外部的存贷款业务。

  八、发挥投资银行的作用

  交通银行是经营国外综合业务的银行,它的建立对促进我区金融体改和支持我区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总行申请建立中国交通银行在广西的分支机构。投资银行在我区已建立了一家分行,两家支行,要逐步扩大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多争取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发展我区经济

  九、大力发展保险事业

  (1)各分、支公司可因地制宜增加适合当地情况的险种,费率可在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与地方政府商定的地方性保险项目,亦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风险责任。

  (2)在普设县级保险支公司的基础上可适当扩展到一些大的圩镇建立保险办事处,进一步发展农村保险业务。

  (3)试办集体保险机构,先为国营保险公司代理业务,待筹集一定的保险基金后再与国营保险公司分保,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十、专业银行要积极搞好企业化试点

  储蓄机构要积极试行各种形式的承包制,可按照收储余额付给承包费(列入成本)把职工的资金报酬与承包任务挂钩;专业银行的工种要建立各种经济责任制、管理目标责任制,与奖金挂钩,改变奖金分配的平均主义做法。自治区行及其下属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在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体制和企业工资福利制度后,可以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搞活工业“十二条”的精神,把责权利结合起来,推进金融企业向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方向发展。

  金融体制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金融体改工作的领导。在改革中,既要调动银行内部干部职工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又要处理好微观搞活和宏观管理的关系;既要发扬勇于开拓的精神,大胆创新,同时又要从实际出发,扎扎实实地工作。看准了的,积极推行,还看不准的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相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促进企业清查处理有问题资金、物资、商品的几项规定

  1、企业搞活的呆滞资金,归企业使用,银行不扣收贷款。企业为处理积压物资进行必要的加工改制所需资金,银行给予贷款支持,在积压物资处理后归还这部分贷款。

  2、企业按期完成有问题资金处理计划,如这部分资金是银行贷款,银行可不加罚息,免收的罚息企业可以用于推销积压产品;完不成处理计划的,银行要加收罚息,并给予必要的信贷制裁。

  3、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贷款现象,今后企业间凡以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商品交易,都要使用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否则银行不予贷款。

  4、企业处理财政和银行认定有问题资金形成的损失,除应由企业自行消化和有关部门负责的以外,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当年决算。

  5、当年以内,企业因处理有问题资金造成亏损,其正当的资金需要银行仍给予贷款支持。

  6、一九八七年新发生的有问题资金必须及时处理,因报废、削价、改制发生的资金损失,一律不准冲减国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分别列入企业成本或有关资金科目处理,如不及时处理,银行停止发放新贷款或收回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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