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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7-21 生效日期: 1985-07-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一九七七年《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一九八四年《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对改进和加强现金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在银行(包括信用社、下同)开立帐户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农村乡村集体和乡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一律实行现金管理。

  二、银行要从实际出发,核定各单位合理的库存现在限额。库存限额一般可按照三到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予以核定。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天。单位开支超过现行结算起点,在300元用现额度内,可以支付现金,也可以办理转帐。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原则上实行转帐结算,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支付现金的,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支付。
 
  三、各单位的销售(业务)收入的现金,必须在当日或次日上午及时送存银行。要加强对坐支现金的管理,各单位发放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等,一律不准坐支。属于其他方面的开支,为了方便各单位的业务经营,减少向银行存取现金的次数,可事先提报坐支计划,经银行审查同意,按规定坐支的范围和额度,允许从收入现金中坐支。

  四、各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承包费所需用的现金,开户银行按照劳动部门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或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计划或签订的合同监督支付,消费基金按专户管理的单位,根据批准的计划转入专户,先存后支。

  五、加强对农村的现金管理。乡镇企业向国营、集体企业以及乡镇企业之间支付货款、劳务款项或其他经济往来,超过300元的,原则上都要实行转帐结算。超过300元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经开户行审查同意方可办理。对大量收购农副产品的乡村企业应按季或在收购旺季报送用现计划。各单位与承包户、个体户发生的经济往来,银行要认真审查,制止不合理的现金支付。对农村承包户、专业户发放农业贷款,应根据当地物资供应的实际情况办理,能转帐的,争取转帐;必须向集市或异地购买的农业生产资料,需要付给现金时,要加强管理,防止挪用款项和破坏国家计划,影响市场物价。对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户交售农副产品支付的价款,采取转帐结算还是付给现金,听由交售者自愿,但对队交队结、户交队结的,原则上应办理转帐。
  
  六、单位到异地采购或其他大额支付,原则上均应办理转帐结算。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在政策、计划范围内必须使用现金的,经银行审查确属有利于生产发展、活跃市场和安定人民生活的正常支付,可以允许支取现金。对计划外基本建设单位或有些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到产区抢购、争购紧俏商品的现金支付,要认真审查,发现有资金来源不清、用途不明、哄抬物价以及违犯国家计划政策的要及时追查清楚,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各地银行要加强现金管理,特别是商业划小核算单位,工业开办自销业务,现金周转量大,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为单位送存现金提供方便。使现金管理与信贷管理、结算管理紧密结合。对符合国家计划、政策和正常经营的经济往来,在信贷、结算现金使用上,都要予以支持。办理转帐结算,力求简便、迅速、安全,各基层银行要加强柜面监督和事后检查工作。对执行好的单位、银行或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对违反国家计划、政策和现金管理规定的,按以下情况予以制止和给予必要的制裁。
  (一)对一般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要批评教育,促其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无效,继续违反现金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现金支付,直至封闭其帐户,待写出深刻检查后,方可启用。
  (三)对弄虚作假,逃避银行监督,从银行套取或坐支现金用于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工资性开支,或用于犯法、违纪活动的单位,银行按套取或坐支额的10%处以罚款。罚款收入全部就地上交国库,银行对单位罚款可从其帐户中直接扣收。企业支付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由企业留利中列支。

  八、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务院有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行使现金管理职能。每年向上级专业银行报送现金管理情况,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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