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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国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1 生效日期: 2001-03-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1]20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税函 
[20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国税函[20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执行一年以来,部分地区反映,个别产品技术含量高、出口前景良好,由于申报不及时等原因未列人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要求将其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经科技部组织的专家组评定,同意液体氨基氰(29211990)、电子级双氰胺(2926200)、高纯度五氧化二钒(28253010)、电子级玻璃纤维布(70195200)等产品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请各地税务部门按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有关高新技术产品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二00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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