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1]20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税函
[20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国税函[20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执行一年以来,部分地区反映,个别产品技术含量高、出口前景良好,由于申报不及时等原因未列人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要求将其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经科技部组织的专家组评定,同意液体氨基氰(29211990)、电子级双氰胺(2926200)、高纯度五氧化二钒(28253010)、电子级玻璃纤维布(70195200)等产品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请各地税务部门按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有关高新技术产品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二00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