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4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2-10 生效日期: 1994-12-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专业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区县外贸公司: 
  1994年国家财税体制、外贸外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外贸企业经营状况影响较大。为了做好1994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真实、全面反映外贸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94)财商字第45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继续贯彻落实“两则”“两制” 
  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是综合反映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文件,也是企业全年财务会计工作的总结,各级外贸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规章,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则”“两制”,按要求做好1994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正确核算、准确计量企业各项资产 
  1.外贸企业在年度终了前,要彻底清查各项货币资金,对银行存款要同银行核对,对未达帐项要逐笔核查原因,对确已造成的损失,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后,准予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全年累计超过50万元的,应经过主管财政机关审核。 
  2.为准确反映企业外币资产情况,外贸企业要正确使用记帐汇率,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汇率变动时,企业对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原币余额的调整,采取逐笔结转方式的,到年底再按当日市场汇率进行,采取集中结转方式的,到月末即按当日市场汇率进行。 
  三年以上,未获批准作坏帐损失处理的应收外汇帐款,可以不计算汇兑损益,以原帐面汇率反映。 
  3.各独立核算的外贸企业对各类应收帐款要认真分析排队,积极催收,对确实难以收回的逾期应收帐款,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3)财商字第163号规定的权限报批处理。 
  4.各级外贸企业要彻底清查历年对国内、境外的投资情况,理顺投资关系。对过去通过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商品差价款、商品流通费、商誉等途径形成的帐外投资要逐笔清理核实,按核实数额建立长期投资帐户,并分别国内、境外进行核算,同时将核实数额与原帐数额的差额调增资本公积金(其中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形成的差额应计入投资损益),以完整反映企业投资情况和国家权益。 
  在清理对外投资过程中,不仅要核实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而且要核实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对全资企业要按其所有者权益总额调整本企业长期投资帐户金额,对具有控股权的非全资企业,要将其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及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按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比例计入本企业的长期投资帐户;对不具有控股权的被投资企业,也要核实本企业的实际出资额和投资以后增值的部分。 
  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外贸企业对具有控股权的长期投资,要采用权益法核算,凡未按权益法核算的,要进行调整。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具有控股权的,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为了便于执行,1994年度暂合并国内投资部分,境外投资部分仍按原有规定编制报送报表。 
  5.出口退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今年实行新税制后,增值税改为价外税,1994年初用于出口的库存商口,其所含的进项税金要按《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94)财商字第221号〕规定,从库存商品中转入应交税金帐户核算,按国家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后,实收退税款与转入的进项税金的差额,作调整出口商品销售成本处理。 
  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准确反映外贸企业的债权,对已申报的出口退税应通过“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归集核算。 
  6.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外贸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应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并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上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统一管理,作为企业的一项长期负债进行核算。 
  外贸企业向职工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已经出售的住房产权,凡是按市场价或成本价出售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凡是按标准价出售的,产权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拥有,并按标准价占住房购建成本的比例划归个人所有。上述产权已经按规定转给个人的住房,企业不再进行折旧和修理。 
  7.外贸企业执行新制度后,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或出售,调拨等(不包括向职工出售住房)发生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但前述处置固定资产损失每笔金额超过20万元或全年累计超过50万元的需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再行处理。 
  三、完整反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的净资产,也是企业投资者所拥有的资产存量,外贸企业应注意维护并予完整反映所有者权益,实现企业净资产保值、增值。 
  1.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94)财商字第294号〕规定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决定企业将公积金转增资本金,但以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企业应当主动补充实收资本,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 
  2.外贸企业如根据国家规定统一进行清产核资,要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重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精神,对清查出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需要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的,一律上报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进行冲减,但冲减资本金以《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为限。 
  经过资产评估(重估)形成的资产净增值,以及抵冲资产盘亏后的资产净盘盈,计入国家资本金。 
  对企业经营中发生的资产损益,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当年损益或分年计入损益。 
  对清产核资的结果,企业要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批复的意见进行帐务处理,对尚未批复的部分暂列作待处理财产损益。 
  四、核实企业各项收支,正确计算企业利润 
  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的结果体现为企业的损益或资产的增加、减少,并通过财务报告表现出来。外贸企业对各项业务活动必须严格核算,完整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1.在1994年1月外汇汇率并轨时,外贸企业产生的汇兑净收益应根据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1号通知处理,即在年度内分期列入损益。但中长期信贷出口项下的汇兑净收益可以作为递延收益,在二、三年内分期计入损益。对于外币债务大于外币债权的企业,其汇兑净损失可按直线法在5年内摊销。 
  2.外贸企业支付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可以在财务费用中列支。支付利息超过国家统一基准利率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3.根据财政部(94)财商字第294号通知精神,外贸企业工资性收入(不包括从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工资中开支部分)全部计入成本。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纳税扣除的工资,应当依照工效挂钩方案逐户清算确定;企业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从应发个人工资中扣除;不得计入成本。 
  4.企业对于新制度未予明确列支渠道而国家允许开支的一些支出,如误餐费、书报费、交通费、独生子女保健费、防暑降温费、暖气管理费、城市煤气管理费、电话初装费、家属委员会会费等,执行新制度后可从管理费用中列支,超出标准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由税后利润负担,本年税后利润不足抵补的,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抵补。具体标准由主管财政机关确认。 
  5.外贸企业为催收国内外应收帐款,审查对外投资及财产损失,进行资产评估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而支付的各项费用,自行计入管理费用。 
  6.按照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1号通知规定,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中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在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其余捐赠应作纳税调整。在规定限额以内准予纳税扣除的捐赠,必须属于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的捐赠,包括企业自愿交纳的经贸教育补助资金。 
  7.出口机电产品的外贸企业执行中长期出口信贷协议,应按合同,协议进行核算,将出口商品贷款本息全部计作销售收入,并按规定结转成本。由于收款期限较长,为了正确计算经营成果,对按合同、协议核算出的出口销售盈亏,可转作递延损益,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收款时间和收款比例转入本年利润。 
  8.外贸企业经营易货贸易和期货贸易业务,有关财务处理仍按财政部《关于编报外贸企业1993年度财务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93)财商字463号〕规定执行。 
  五、正确计算利润分配 
  外贸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税后利润,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分配。 
  1.新税制执行后,外贸企业清算应收出口退税与应交税金,落实处理财务检查、审计或批复决算等事项,均应按有关规定调整帐务;对调整的以前年度损益,应当单独核算,与本年利润合并计算应缴所得税及税后利润的各项分配。 
  2.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1994年外贸企业对属于同类产品三年内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纯收入,全年累计三十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在不发生亏损的前提下纳入企业的利润总额后,可作纳税扣除,作为单项留利,转作盈余公积金;亏损企业不得计提单项留利;盈利企业计提的单项留利总额,不得超过实现的利润总额。速遣费收入,涉外保险劳务费不再执行单项留利政策。 
  执行新税制后,外贸企业不再实行税前还贷政策,所需还款资金由企业自行统筹解决,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也不再按销售收入提取1%国家资本金。 
  3.实行股份制的外贸企业必须按照“同资同权”的原则,缴纳国家股股利。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必须维护国家权益,严格组织收缴国家股股利收入。对未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外贸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可以核定企业税后利润上缴国家比例。 
  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股份制外贸企业暂转作长期负债管理的应付国家股股利,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主管财政机关交纳占用费。 
  4.外贸企业分配税后利润,要严格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进行。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在符合投资者利益的条件下,由企业自行提取;公益金按少于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未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外贸企业,可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合并计提统筹管理。 
  实行工资总额进成本后,税后利润不得再提取职工奖金,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不得用于支付职工个人消费项目支出。 
  5.外贸企业按规定缴纳所得税时,对以前年度的超亏挂帐,按照财政部(93)财商字第163号、第217号文件规定精神,要用以前年度结余的专用基金(不含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和茶叶蚕茧改进费),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予以弥补;未弥补完的超亏挂帐,从1993年起可以在5年内延续用税前利润抵补。对于以前年度超亏挂帐未抵补完的企业,不得计提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6.根据财政部(94)财商字第294号文件规定,实行新税制和新财会制度后,各级外贸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从企业集中税后利润,或变相向企业摊派,侵犯企业权益。 
  六、按规定编报财务报告 
  各级外贸企业要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编报年度财务报告。 
  (一)报表种类 
  1.《资产负债表》〔会商(贸)01表〕; 
  2.《损益表》〔会商(贸)02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贸)03表〕; 
  4.《利润分配表》〔会商(贸)04表〕; 
  5.《主要指标表》〔会商(贸)06表〕。 
  (二)报表汇编范围 
  为全面反映本地区、本系统外贸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各级外贸企业要按财政部(93)财商字第463号通知规定的报表汇编口径编制完整的企业会计报表,对所属分支机构或具有控股权的被投资企业,不论经营何种业务,或设在境内何种地区,都必须汇编或合并其年度会计报表。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投资举办的房地产、内贸、餐饮服务、金融、储运等企业,必须向主管财政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汇入外经贸系统企业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 
  (三)报表的报送方法与报送时间 
  各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及编报要求,编报外贸企业1994年度会计报表,并于1994年2月底将报表报市财政局外贸处。05表软盘报市经贸委财务处。 
  (四)编写财务状况说明书 
  财务状况说明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报表汇编范围; 
  2.以表列示《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比率和出口、收汇等经济指标; 
  3.实现利润和利润分配情况; 
  4.出口每美元成本简要分析; 
  5.出口退税执行情况; 
  6.应收帐款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7.应收外汇帐款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8.库存商品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9.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主要内容及其产生原因; 
  10.应付福利费和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状况; 
  11.清产核资、企业改组的基本情况; 
  12.其它需要说明或报请处理事项。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附件: 
 
会商(贸)01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外贸企业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有关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说明如下: 
  1.“应收出口退税”项目,反映企业出口商品应退的税金。 
  2.“应收补贴款”项目,反映企业应由财政部门拨补的各项补贴款。 
  3.“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出租和在加工中的各种商品的进价扣除已计提的商品削价准备和其他存货(如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实际成本。企业受托代销的商品,应列“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4.“待转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加工、装配、修理、运输等业务的实际成本。 
  5.“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预提费用”科目期未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6.“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7.“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如国外冻结资产等。 
  8.“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 
  9.“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 
  10.“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其中,“住房周转金”项目,反映企业年末住房周转金的余额。 
  11.“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 
  12.“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余额,包括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其中,年末公益金的余额应单独反映。 
  13.“主管部门留存公积”项目,反映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以前年度从外贸企业集中的留利性质的资金的结余。包括出口风险基金、出口奖励基金、减亏(增盈)留用资金、财政补贴款、后备基金、调剂补亏资金等。 
  14.“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表示。 
  本表其他各项目的说明,参见《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内容。 
  三、本表各项目之间关系如下: 
  1.1行+2行+3行+6行至16行之和=20行; 
  2.24行-25行=26行; 
  3.26行+27行+28行+29行=35行; 
  4.36行+37行=40行; 
  5.20行+21行+35行+40行+41行+42行=45行; 
  6.46行至58行之和=65行; 
  7.66行至69行之和=76行; 
  8.65行+76行+77行=80行; 
  9.81行-82行+83行+85行+86行=88行; 
  10.80行+88行=90行; 
  11.45行=90行。 
  会商(贸)02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外贸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二、本表有关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商品销售收入”项目,反映外贸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总额。 
  2.“销售折扣与折让”项目,反映企业为销售商品及早收回货款或因商品质量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折扣与折让。 
  3.“商品销售成本”项目,反映企业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 
  4.“经营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经营费用。 
  5.“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应交纳的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6.“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销售商品等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成本及应负担的费用、税金后的净收入。附属独立核算企业的利润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7.“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两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8.“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取得的投资收益。 
  9.“补贴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全年按照规定由财政弥补的各项补贴收入。 
  10.“中央(地方)企业转入地方(中央)承包出口利润”项目,反映中央企业应收地方企业承包中央任务的出口利润或者地方企业应收中央企业承包地方任务的出口利润。 
  11.“地方(中央)企业转出承包中央(地方)出口利润”项目,反映地方企业承包中央任务应付中央企业的出口利润或中央企业承包地方任务应付地方的出口利润。 
  12.“易货贸易顺差(或逆差)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在当年不予分配的易货贸易顺差(或逆差)利润。若为亏损应以负数反映。 
  1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应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数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应以“-”号表示)。 
  14.“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部盈亏总额。 
  15.“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从本年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三、本表有关项目的关系如下: 
  1.1行-2行=3行; 
  2.3行-4行-5行-6行=7行; 
  3.7行+8行=9行; 
  4.9行-10行-11行-12行-13行=14行; 
  5.14行+15行至18行之和-19行至21行之和+22行=23行; 
  6.23行-24行=25行。 
  会商(贸)03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由基层企业填报,汇总单位不汇总。 
  二、本表有关项目的填列方法参见《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内容。 
  会商(贸)04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各项目反映企业利润分配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单项留用的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全年按照规定留用的属于同类产品三年内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纯收入和全年累计三十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净收入。 
  2.“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3.“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公益金)。 
  4.“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税后应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润,部分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按规定应交主管部门的利润,也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 
  5.“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用“-”号表示。 
  三、本表有关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1.1行+2行-3行-4行=10行; 
  2.10行+11行-12行-13行=20行。 
 
 
会商(贸)05表(一)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出口主要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盈亏情况。地方企业承接中央总公司下达的一类商品出口,或者中央企业承接地方政府下达的经营任务,还应另外单独编制报送,由下达任务方汇总上报,作为有付利润或收补贴的清算依据。 
  二、“销售收入”栏目,反映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折扣也折让后的净额。 
  三、“销售总成本”栏目中的“出口退税”、“流通费用”、“税金”栏,能直接认定到商品的应直接认定,不能直接认定的应按一定的分摊方法分摊后填列,具体分摊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流通费用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包括关税和城乡维护建设税。 
  会商(贸)05表(二)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进口主要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盈亏情况。地方企业承接中央总公司下达的一类商品,应报总公司单独汇总上报。 
  二、“销售收入”栏目,反映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三、“销售总成本”栏目中的“进口税金”、“流通费用”、“税金”栏、能直接认定到商品的应直接认定、不能直接认定的应按一定的分摊方法分摊后填列,具体分摊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流通费用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四、本表的项目应区分自营进口销售,国家调拨进口销售和易货贸易进口销售三部分,前两部分分主要商品分别填列。 
  会商(贸)06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利润的交纳;出口退税的退还和长期借款的归还等情况,以及其他有关的主要指标。 
  二、本表有关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长期借款的年初未还、本年增加、本年归还以及年末未还数的情况。 
  三、“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项目,反映由财税等部门核定的企业计税工资总额。 
  四、“年末工资储备余额”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工资储备余额。 
  五、“公益金实际支出数”项目,反映企业用公益金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交付使用后转销公益金的数额。 
  六、资本公积金各盈余公积各项目,反映企业全年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各有关项目的年末余额。 
  七、“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减重估减值)”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企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发生的增值与减值相抵后的净增值。如为净减值以“-”号表示。 
  八、“清理划出的潜亏挂帐数”项目,反映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按规定清理划出的潜亏挂帐数,不包括转销的潜亏挂帐数。 
  九、“冲减资本数”项目,反映清产核资试点企业,经批准处理潜亏以及清理出来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损失冲减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 
  十、“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余额”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尚未处理的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余额。 
  十一、本表有关项目数字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下: 
  1.1行+2行至5行之和-6行至8行之和=9行; 
  2.年初应交(退)数+本年应交(退)数-本年已交(退)数=年末未交(退)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