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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禽流感疫区封锁解除、恢复恢复我国正常的畜牧业生产和出口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7 生效日期: 2004-02-27
发布部门: 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鉴于目前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被扑灭,疫区封锁解除,为恢复我国正常的畜牧业生产和出口,现公告如下:
  一、恢复来源于广西上海浙江广东湖南安徽新疆等7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解除封锁疫区所在县的禽类及其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机构自即日起恢复上述地区出口禽类及产品的报检;海关自即日起恢复接受上述地区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申报,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出口贸易的需求恢复发放来源于广西上海浙江广东湖南安徽新疆等7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解除封锁疫区所在县的活鸡、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国内解除封锁的疫区,其禽类及其产品出口参照本公告执行。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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