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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5 生效日期: 2003-08-25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3)17号
   当事人:上海上证吉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29楼1座,法定代表人黄荣刚。
  当事人上海上证吉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吉龙公司”)证券违法一案,根据群众举报,本会经初查后,于2002年10月23日决定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03年7月7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经查明:2001年7月,上证吉龙公司前身吉林省上证吉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福州设立分公司,既未经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也未向分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备案。2002年1月,福州分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与福建省电视台新闻频道签订《合作创办〈股市赢家〉节目合同书》,由福州分公司提供股评人员,与电视台合办证券投资咨询节目。
  上述事实,有上证吉龙公司对此问题的说明材料、上证吉龙公司申请设立福州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福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福建省电视台关于上述情况的说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有关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上证吉龙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我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 14条关于“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异地开办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其机构注册地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并向其营业场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备案”的规定;上证吉龙公司福州分公司未经批准与电视台合办证券投资咨询节目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3条关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的规定,且福州分公司还与境外人员签定承包合作协议书,将该分支机构外包,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足,本会不予采纳。经研究决定,根据《办法》第34条的规定,撤销上证吉龙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机构证书编号0048)。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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