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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医保发[2003]26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各工伤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号令)和相关配套文件,经研究决定,在国家未出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之前,制定《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以下简称《支付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一、 北京市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暂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试行版)>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3]110号)文件执行。凡目录内标有限医院等级用药及费用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均取消相应的医院等级限制和个人部分负担的限制。 
  二、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目录(暂行版)》执行。 
  三、 制定和使用《支付范围》是加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确保北京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各工伤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严格工伤医疗管理,非《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不得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各级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支付范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目录(暂行版)(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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