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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1 生效日期: 2002-11-1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冀地税函[2002]24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重点、积极稳妥地搞好个体业户建账工作全省地税建账建制工作的重点为集贸市场、个体经营大户及实行以票管税、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行业。各地要在年底前使建账户达到个体地税自管户总户数的10%以上。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有关个体业户建账的要求,重新审视以往的建账工作,对按照规定应建账而未建账的业户,要在年底前帮助业户把账建起来;建账工作未达到进度要求的单位,要尽快赶上。 
  二、加强定额调整工作各地要按照总局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增加定额调整次数,提高定额调整幅度,扩大定额调整范围。要纠正在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有些单位存在的平均调整定额幅度较低、调整定额户数较少的现象。对应建账未建账或建假账的业户,要从高核定定额,以此促进建账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外,各地要继续做好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工作和发票“双奖”活动,不断提高以票管税力度;要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对应建账未建账或采取虚假建账等手段造成偷税的,要依法处罚,以稽查促建账、以稽查促管理。同时,各地要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为个体业户代理建账;要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推动建账工作的开展。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业户)建账工作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规范业户经营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部分地区由于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达到建账工作的进度要求。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深化建账工作国务院领导曾多次批示,要加强税收征管,改变业户无账经营状态。这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个体税收征管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必由之路。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业户实行建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税的需要,也是个体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业户合法经营、平等竞争,就显得更为重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理解业户建账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重新审视以往的建账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纠正“重定额轻建账”等不利于建账工作的片面认识。要抽调精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人员,充实个体税收征管机构,要培训个体税收征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查账能力,不断适应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保证推行业户建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讲方法重实效,尽快达到进度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业户建账工作,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强化建账,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全面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具体实施方案,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把建账工作落到实处。 
  凡按照规定达到建账规模的业户必须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业户具备建、记账能力可由其自行建、记账,不具备建、记账能力可以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记账。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建账工作中,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总局把集贸市场和个体经营大户列为今年重点建账对象,各地还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其他重点建账对象。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六个方面的结合:一是要坚持重点建账和全面建账相结合;二是坚持分步实施和整体规划相结合;三是要坚持建账工作与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相结合;四是坚持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五是业户自行申报与加强税务稽查相结合;六是表彰诚信纳税与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相结合;力争使业户建账工作在短时期内有一个新的突破。 
  三、多种措施并举,引导促进建账工作税务机关要真正掌握业户实际经营情况,抓住建账工作的关键,使业户不能由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而少缴税款,不仅在建账方面要下工夫,还需要多种征管措施相配合,狠抓落实。督促业户建账、真实记账,从而提高业户建、记账水平,使此项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 
  (一)在业户中广泛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使用税控收款机可采用两种形式: 
  一是使用统一税控收款机。这种形式适用于封闭的集贸市场,市场内要设置收银台,市场开办方要承担管理的责任,负责统一收银和购置税控收款机; 
  二是业户自用税控收款机。这种形式适用于集贸市场外所有业户和市场内经营规模较大的业户,业户自行收银和自行购置税控收款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具体适用形式。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业户,其所有经营交易必须经过税控收款机逐笔开票,逐笔结算,不得机外结算,不得损毁和改动税控装置。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先在集贸市场和部分行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全面推广。要加强税控收款机的管理,加大监督力度,鼓励消费者举报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业户,对机外结算和擅自改动税控装置,隐瞒经营收入,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二)积极开展有奖发票的活动。在开展此项活动的过程中,应注意研究消费者心理,采取形式活泼、趣味性强的方法,增强公众参与意识。通过有奖发票,使消费者逐步养成购物索票的习惯,促使业户销售货物都要开具发票。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业户要严格依法处罚。 
  对集贸市场使用信誉卡的现象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规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信誉卡的管理,将其视为纳税资料,监督和检查印制、使用、库存情况。业户在向消费者开具信誉卡的同时必须开具发票,并要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信誉卡开具的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强化调整定额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核定业户定额,并增加调整定额次数,使业户的实际税收负担与法定税率达到相同水平。对应建账未建账和建假账的业户,要按照同行业、同规模最高纳税额核定其应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严厉打击利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进行的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使业户利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不能得逞,切实解决业户偏向按定额纳税而抵触建账的问题。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对个体税收要实行计划单列,提高个体税收收入增长幅度,促使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加强税务检查,以查促建,以查促管。对应建账未建账的业户,要严密监控其经营变化情况,加大检查力度,以检查促使业户建账;对已建账的业户要边检查、边辅导,在检查中逐步完善建账工作,以检查促进管理。 
  通过检查:一是发现业户建、记账方面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和处理;二是及时了解在建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三是对建账户起到监督作用,增强业户自觉建账和如实记账的意识。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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