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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03 生效日期: 1992-02-03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为加强中药工业企业设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中药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维护与计划检修、修理改造与更新、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机械的生产所用设备及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要求企业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中药装备的技术素质,使设备处于最佳技术状态,追求设备最佳寿命周期和取得最好的投资效益,以满足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第五条 企业要积极采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维修技术,以技术状态为主要依据,采用多种维修方法相结合的计划检修制,逐步改变以周期结构为依据的计划预修制,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六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要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在厂长(经理)任期内必须纳入主要设备完好率、静密封点泄漏率、设备基金利用率、设备新度系数等考核指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中药管理部门和企业必须建立与设备拥有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能力强、懂经济、会管理的专业干部,加强对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备管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中药行业设备管理的发展规划、规章和制度;
  (二)负责中药行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交流设备管理信息,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表彰全国中药行业先进设备管理单位;
  (四)开展中药行业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研讨;
  (五)负责中药行业引进设备审查和协调进口设备的消化、改进、创新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主管部门设备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中药行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现代化方法和检修新技术,负责本地区中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的表彰和上级先进单位的审核推荐工作;
  (五)组织对进口设备和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备品配件的国产化;
  (六)负责本地区中药行业设备管理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根据文件要求具体制定本企业设备管理的实施方针、目标和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企业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进口设备或租赁国外设备的咨询、考察和计划验收等有关工作;
  (四)有计划地开展设备管理维修和使用操作的技术业务培训;
  (五)努力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企业设备主管部门要全权负责设备的评估、处理及设备基金的管理;
  (六)定期开展群众性设备管理的检查、评比工作,奖优罚劣;
  (七)按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对重大设备事故与特大设备事故的处理;
  (八)在搞好设备管理基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设备综合管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要制定设备前期管理工作责任制。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参与装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登记、建档及验收投产等项工作,建立专人负责制,认真履行各步交接手续。
  自制设备,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设备制成后,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重要设备(包括进口设备)购置前,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讲究设备投资效益。
  新型设备到货前,要事先做好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及其技术资料)到货后,要认真验收、登记,并及早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在质量保证期(或索赔期)内提出索赔或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设备制造企业要加强科研选题和设计方案论证,不断提高设计和制造的可靠性、维修性,逐步过渡到无维修设计。


    第十三条 设备制造企业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售后服务。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和维护保养岗位责任制。主要设备实行“操作证”制。
  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 设备的维护要实行三级保养制,并实行“五定”(定人、定时、定点、定质、定量)、“三过滤”(油桶、油壶、注油器)的润滑管理制。维护工作应同生产任务一并列为企业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和预防性试验。


    第十七条 对闲置(停用半年以上)、封存(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也要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和备件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设备的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以技术状态为主要依据,编制多种维修方式相结合的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认真按检修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的设备检修应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提取和使用设备大修理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用。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同折旧基金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备件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经济合理、集中管理的原则,抓好管、修、供、用四个环节,以满足设备维修的需要,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制订备品配件的合理储备消耗定额,并做好保管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检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要提高备件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程度,并提高进口设备备件的国产化程度。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围绕产品、质量、效益、技术进步等中心环节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设备更新要依据其技术性能,并按照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佳的原则,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用于设备改造和更新,并应从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


    第二十八条 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条 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是实行综合管理的前提,基础工作包括:科学的档案管理;健全的规章制度及考核制度;日常设备的完好运转,提高设备利用率;控制泄漏率;按质按量实施大修理计划,降低净产值设备修理费用率;合理使用设备基金,提高企业设备新度系数;要不断推进企业设备基础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定额化、标准化。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准确报送有关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微机,建立原始数据库,结合状态监测,准确地掌握设备技术经济状况、变动和有关管理、维修的动态数据,并及时调整储存。
  
第八章 设备事故的防范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设备技术性能降低,动力供应中断均为设备事故。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以“预防为主”、为原则,切实做好如下防范工作:
  (一)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要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预防设备事故的思想教育,发动群众,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
  (三)加强技术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训练,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和反事故的技巧,增强职工的应变能力。
  (四)定期召开安全使用设备的例会,分析案例,制定措施,总结经验;增强职工操作的责任感和预防设备事故的意识。


    第三十五条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凡属下列条件者,即按该类事故处理。
  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4000元之内。
  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6000元之内。
  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6000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 直接经济损失只计算直接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或按事故报废的设备净值减去残值的余额计算。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专业规定的设备,其事故类别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在七日内向主管部门上报事故分析及处理报告,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特大事故要立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日内呈报事故分析和处理报告。


    第三十九条 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要立即采取先救人、灭火等防止事故扩大的积极措施,保护好现场,本着“三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进行现场分析,查出原因规律,总结经验教训,与此同时,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第九章 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条 各级中药主管部门在所属中医药院、校内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中药设备工程学科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及维修操作人员的素质。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与管理知识教育,对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第四十二条 教育与培训计划要纳入企业教育计划内,并在时间、物质和资金等方面予以保证。


    第四十三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要具备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工培训具备同等学历),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四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五条 企业内部要积极开展群众性设备管理评比竞赛活动,对在设备维护管理、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或设备资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委派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并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作业规程而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药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药商业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生产设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济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中成药生产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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