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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进口适用全球配额的国家(地区)的冷轧不锈薄板(带)加征关税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 2003-10-15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10月15 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适用全球配额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72202090)已达到该产品给定的第二阶段全球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32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6日起,对申报进口适用全球配额的国家(地区)的冷轧不锈薄板(带)按照16.7%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10,72193300.10,72193400.10,72193500.10,72202010.10,7220209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1 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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