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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状态:被修订 发布日期:1994-04-29 生效日期: 1994-04-29
发布部门: 国家档案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档案局,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大连、四川、长沙,厦门寿险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南昌、成都保险学校,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附属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8年制定并印发了《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业务档案管理细则(试行)》、《档案保管期限表(试行)》等三个文件。5年来,这些办法对于加强和促进全系统的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保险业务发展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级公司以这些规定为依据,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下,认真并卓有成效地开展了档案工作,使全系统的档案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这些制度办法中的有些内容已与迅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如不及时地予以修改和完善,将会影响保险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在修订过程中,为使这些办法更切合实际,总公司办公室普遍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并报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批准。
  现将重新修订的三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修 订 说 明
  一、此次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管理细则》适用于保险系统不同门类、不同载体及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
  二、为重点收集、保管好永久、长期档案,在修订的文件中对永久、长期档案的整理、归档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的短期档案不仅量大,而且在一定时间内仍有查考和利用价值。因此各类短期档案仍应按要求整理立卷。根据短期档案整理业务量大、保存价值相对较小的特点,短期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可适当降低要求,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公司会同当地档案管理部门制定。
  三、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档案作为一种专门档案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更深地认识和实践。如保险档案的分类,根据目前人保系统机构设置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保险档案的分类在省、市级公司采用年度至机构法较为适宜,但在地市级及县级公司,似采用年度至业务种类(或险种)更为合适。总之,此问题的最终解决,有待于进一步的实践及探讨。
  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各类档案的保存期限,特别是对各类保险档案的保存期限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罗列的险种及其期限的划定是粗线条的。因此各省公司应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业务发展情况增添新的相关条款和保存期限,制定出能够适合本辖区各级公司归档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并报总公司档案处备案。
  五、承保单证的保存期限系指保险责任终止后的保存年限,超过保存年限即可销毁。例如,企财险承保单证,按规定保存3年,1993年到期的单证,1997年即可销毁。
  六、《办法》、《细则》、《期限表》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告总公司档案处,以便及时更正或解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系统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信息咨询作用,不断提高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之更好地为保险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保险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档案,系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电报、单证、报表、帐册、照片、录音、录像、软盘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文件材料,保险公司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保险档案、会计档案、审计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等。它们是我国保险业务和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   保险公司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档案工作是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司的各部门都应当把在保险业务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列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作为考核其工作质量的标准之一。


    第四条   保险公司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综合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和任务

    第五条   各级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应设立档案科,配备二名以上专职档案干部。地市级以下公司也应设立档案机构和配备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公司的档案工作受本公司办公室领导,在业务上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档案部门的主要任务
  1.指导和监督本机关各部门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2.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和资料;
  3.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各项保险业务和管理工作服务;
  4.按照有关规定,将应进馆的档案移交给当地档案馆;
  5.组织安排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6.负责对下级公司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7.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公司要为档案部门配备政治上可靠、事业心强、熟悉档案业务、能够胜任档案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干部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档案干部应与业务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   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刻苦钻研档案管理业务和保险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地做好档案工作。

 

第三章 档案的归档要求

    第十条   各级公司都要建立健全归档制度,各有关部门都应将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保险、会计、审计、基建、声像等文件材料,及时整理、立卷,定期归档。


    第十一条   立卷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该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按照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各类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保险档案案卷标准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档案管理细则》执行;文书档案案卷标准按照国家档案局1987年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执行;会计档案的案卷标准按照国家档案局、财政部1984年联合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审计档案的案卷标准按照国家档案局、审计署1991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基建档案的案卷标准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年联合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各类档案在装订前要去掉文件中的金属物,对纸张破损或字迹已扩散的档案必须及时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与原件一起立卷。在装订线外有文件内容的,应加宽边。装订应结实、整齐、美观。


    第十四条   各类案卷必须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案卷目录及备考表。案卷标题要求简明扼要,准确地反映出卷内文件的内容,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五条   归档时间:保险赔案档案应在结案后的次年六月底前,保险凭证档案应于保险责任终止后的次年六月底前,会计档案应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次年六月底前、文书、审计、声像、基建档案应于形成之后的次年六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
  各部门向档案部门归档时,应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三份,经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案卷接收(移交)登记簿》上签字。

 

关联法规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十七条   各级公司档案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抢救。


    第十八条   各级公司必须设置与本公司档案业务发展相适宜的档案库房,购置必备的档案装具。库房要坚固,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鼠、防光、防尘等设施。如:消防器材、温湿计、吸尘器、空调器等。


    第十九条   各级公司档案部门要加强各种与保险工作有关的业务资料(如法律、天文、气象、交通、消防、土壤等)的收集和积累工作。使档案室成为档案和信息的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的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的档案部门要重点保护好永久和长期档案,并积极与当地档案部门配合,按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临时性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向本公司档案部门移交。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档案的管理要不断采用新的技术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光盘、缩微机等,加快实现现代化管理步伐。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各公档案部门应积极配合机关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编辑各种重要文件汇编、全宗介绍、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案例选编、法规汇编、发文汇集等,为业务工作服务。


    第二十四条   调阅档案一定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   档案利用者应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泄密、遗失、污损。严禁剪裁、涂改、篡改档案的违法行为,未经档案部门准许,不得转借档案。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司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本公司办公室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销毁档案应与本公司保密、保卫部门取得联系,严格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司档案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工作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于档案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公司档案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各自1994年起执行。

1994年1月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档案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档案规范、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保险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和保险业务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包含的档案,主要指在承保、理赔(给付)、防灾防损等保险业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单证、图表、照片、录音(像)带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保险档案的归档范围如下:
  一、承保单证
  (一)保单副本及附表;
  (二)批单副本、附表及批改申请书;
  (三)投保单及附表;
  (四)保险费收据(存根联);
  (五)退费收据(存根联);
  (六)保险合同或协议;
  (七)保费结算通知书(国内业务无此项);
  (八)中途退保的有关单证、附表、合同、协议;
  (九)其他。
  二、赔案
  (一)国内财产险、农业保险赔案
  1.出险通知书;
  2.损失清单;
  3.出险证明材料;
  4.保单抄件;
  5.批单抄件;
  6.事故查勘报告表;
  7.检验结果或技术鉴定报告;
  8.估价单、定损协议、修理协议;
  9.医疗费、修理费、施救费等各种原始单证;
  10.结案报告书;
  11.赔款计算书及附表;
  12.赔款收据(存根联);
  13.授权书或权益转让书;
  14.撤销授权书的函;
  15.损失索赔申请书;
  16.损失物资回收处理单;
  17.预借赔款申请书;
  18.注销、拒赔案件报告书;
  19.赔案呈批报告副本及上级批复文件;
  20.行政执法部门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
  21.现场照片;
  22.赔案说明或定损理算说明;
  23.其他。
  (二)人身险给付案
  1.给付申请书;
  2.保单或投保单副本抄件;
  3.储蓄性业务给付案件保险证及最后一期缴费凭证;
  4.出险事故通知书;
  5.现场勘查记录;
  6.出险调查报告;
  7.死亡(伤残)证明:(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出生年月证明,伤残由县以上医院出具残废程度证明);
  8.其他证明材料(包括门诊处方、医疗费原始单据、住院病历及出院诊断证明、交警司法部门证明等);
  9.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10.起诉书、应诉书、答辩状、法院仲裁书、庭外调解协议书;
  11.给付领款收据;
  12.批单;
  13.现场照片及被保险人伤残部位照片;
  14.案件呈批报告副本及上级公司批复文件;
  15.权益转让书;
  16.结算报告;
  17.其他。
  (三)涉外业务
  1.非水险(包括财产险、汽车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责任险、船舶险、飞机险、投资险,出口信用险)赔案
  (1)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2)各种发票;
  (3)出险通知;
  (4)事故经过报告;
  (5)检验报告(律师报告、分析报告、现场照片、医院证明等);
  (6)医疗费或修理费单据;
  (7)估价单;
  (8)赔款计算书;
  (9)保单副本或影印件;
  (10)本公司与上级公司关于赔案的请示批复;
  (11)各类调解、仲裁、判决、协议书等;
  (12)批单;
  (13)函电;
  (14)向第三者追偿的文件;
  (15)索赔通知书;
  (16)现场照片;
  (17)证明材料;
  (18)修理合同或协议;
  (19)其他。
  2.水险业务赔案
  (1)函电;
  (2)索赔清单;
  (3)检查验损报告;
  (4)发票;
  (5)装箱单;
  (6)进口国的海关证明;
  (7)保单正本、批单;
  (8)提单及其他运输单据;
  (9)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10)理算书;
  (11)现场照片;
  (12)货损货差证明;
  (13)赔款计算书;
  (14)外汇申请书;
  (15)海事报告及航海日志摘要;
  (16)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偿的文件;
  (17)如通过法律诉讼的案件应包括起诉书,委请国外律师代办诉讼授权书和权益证明;
  (18)超赔案审批权的案件的请示、批复。
  (19)登轮记录;
  (20)担保函;
  (21)起运通知;
  (22)其他。
  (四)防灾防损业务
  1.保险标的周围环境及主要危险部位标示图;
  2.防灾检查记录;
  3.重大隐患整改建议书;
  4.各种灾害事故调研报告,课题研究材料;
  5.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范围、时间、损失金额等情况记录;
  6.防灾防损费用支出、防损措施,办法、成果、经济效益;

    第四条   保险档案的整理、立卷应以保证各种文件、单证的系统、完整、真实和保持历史联系为原则。
  承保单证按保险单(副本)顺序号每200页立为一卷。赔(给)付卷根据案情性质,案情繁简程度和文件的多寡,可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案卷厚度一般不过二厘米。

    第五条   承保单证、赔案等均由业务经办人立卷,按期归档。

    第六条   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当年结案的赔(给)付案卷归入所属的业务年度,跨年度的赔案归入结案时业务年度。

    第七条   保险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承保单证按照承保工作程序依次排列;
  赔案(给)付案卷内的排列原则是:有批复的案件,批复放在卷首;
  非诉讼案件的结论、决定等放在卷首;诉讼案件判决性材料放在卷首。卷内其它文件的排列顺序按照理赔工作程序依次排列。

    第八条   各类赔(给)付案卷要认真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逐页编写文件所在页号,卷内目录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
  卷内目录的填写:
  ①顺序号:按卷内实有文件、单证的排列顺序填写;
  ②文号:按卷内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填写;
  ③责任者:按卷内材料形成单位的名称填写;有的材料如有几个“责任者”可只填写一个主要单位;
  ④标题:按卷内文件材料的标题填写;
  ⑤日期:按卷内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填写;
  ⑥文件所在页号:按卷内文件材料所在页号填写。若干张单据粘贴在一张粘贴单上时,每张粘贴单按一页编号;但粘贴单中附贴几张单据,应在目录“备注”栏内注明。
  ⑦备考:填写卷内文件需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案卷装订 案卷原则上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永久、长期赔案卷内需要附贴的单证、照片等应粘贴在统一规格的附纸上,案卷所附单证尺寸大的应折叠整齐。在装订线外有文件内容时。要加宽边。装订前要去除金属物,使案卷保持结实、整齐、方便利用。

    第十条   业务赔案卷皮的外形尺寸,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所订标准执行。卷皮可使用软卷皮,也可使用硬卷皮,使用软卷皮必须装盒。
  承保单证的卷皮封面应写明下列项目:
  全宗名称、机构名称、案卷标题、类别、险种、年度、保单起止号、保管期限、档号。
  赔案卷封面应写明下列项目:
  全宗名称、机构名称、案卷标题、类别、险种、出险时间、结案时间、保管期限、归档号、档号。

    第十一条   保险赔案的分类采用年度至机构(险种)。

    第十二条   保险档案的利用工作既要积极主动,又必须坚持一定的制度和手续。调阅保险档案要填写调阅登记簿和利用档案效果登记簿。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确定保险档案的保存期限。超过保存期限时,应由档案部门会同主管业务部门共同进行再次鉴定。确属失去保存价值的保险档案要登记造册,填具保险档案销毁清单,经档案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94年起执行

1994年1月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保管期限表
1.本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全保会及其他大型重要会议(包括国际)的文件材料
1.1 会议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讲话、决议、决定、总结、纪要、的声像材料等永久
1.2 会议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等长期
1.3 会议参考资料、小组讨论记录等短期
2.本公司党组会、经理办公会、司务会会议文件材料
2.1 会议的决定、决议、记录、纪要及讨论通过的重要文件材料永久
2.2 会议一般性文件短期
3.本公司召开的专业会议、座谈会、汇报会等文件材料
3.1 重要的长期
3.2 一般的短期
4.上级公司、地方党政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纪要等长期
4.2 会议参考材料、典型材料及一般性材料等短期
5.本公司和其他单位联合召开的重要会议材料
5.1 主办单位永久
5.2 联衔单位长期
6.参加其他单位主办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短期
7.中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上级机关颁发的关于保险工作的指示、方决定、决议、条例、规章、制度、办法等永久
8.本公司制发的(包括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文件材料
8.1 属于方针、政策、条例、规章、制度、办法等能反映保险业务经营和活动的永久
8.2 属于一般业务性问题的长期
8.3 事务性、参考性的短期
9.本公司代表地方党政机关、上级公司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
9.1 重要的、法规性的长期
9.2 其它一般性的短期
10.本公司形成的各种专题调查报告、业务情况分析报告长期
11.上级公司或有关机关对本公司、本公司对下级公司检查工作形成的文料
11.1 重要的长期
11.2 一般性的短期
12.关于保险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本公司的请示与上级公司的批复,下级的请示与本公司的批复
12.1 重要的永久或长期
12.2 一般性的短期
13.本公司工作总结、汇报
13.1 年度或年度以上的综合性总结永久
13.2 年度或年度以上的各险种业务及单项工作总结长期
13.3 月、季度、半年总结短期
14.下级公司报送的工作总结
14.1 年度或年度以上综合性总结或年度以上主要业务工作总长期
14.2 月、季度、半年总结短期
15.本公司组织沿革、大事记及启用印信的文件材料永久
16.反映本公司主要业务活动的简报、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永久
17.本公司编辑出版的刊物、重要专著等出版物
17.1 每期样本、重要原稿和重要清样永久
17.2 一般原稿的清样短期
18.本公司编发的业务宣传材料
18.1 重要的长期
18.2 一般短期
19.本公司形成或汇总的计划统计报表、财务会计预、决算报表及其说明
19.1 年度或年度以上综合性的汇总表、报表永久
19.2 年度或年度以上分业务险种、分项统计表长期
19.3 月、季度报表短期
20.下级公司报送的计划统计表、财务会计预、决算报表及其说明
20.1 年度或年度以上的报表长期
20.2 月、季度、半年报表短期
21.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业务费用、指标等的计划、控制数字
21.1 年度以上的长期
21.2 月、季度、半年报表短期
22.本公司关于各项业务费用及基建、汽车、三材等指标的计划、规划、控字及其分配情况
22.1 年度或年度以上的永久
22.2 月、季度的短期
23.本公司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议案(包括与其他单位共同办理)况及有关文件长期或短期
24.本公司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 摘要及处理结果等文件材料
24.1 重要的长期
24.2 一般的短期
25.本公司财产、设备、物资的购置、管理、使用、移交、报废、出卖等活成的文件材料长期
26.本公司移交档案、销毁档案的清册及有关凭证等文件材料长期
27.本公司发电、收发文登记簿、销毁不归档文件材料登记簿及有关凭证等长期
28.本公司干部出国考察、友好往来、参加会议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28.1 重要外事活动的报告、请示、批复、总结、会谈记录、照片、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它重要文件永久
28.2 一般外事活动的考察报告、总结及出访活动的审批手续等长期
28.3 其它事务性材料、来往文书等短期
29.本公司关于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对有突出功绩人员的奖励、表彰材料
29.1 上级公司、地方党政有关部门或本公司批准的报送备案的永久
29.2 下级公司报送备案的短期
30.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副经理的任命、本公司对下属公司及海构经、副理的任免材料、授权书、公证书等永久
31.本公司机构内部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材料长期
32.上级公司、有关部门或本公司批准的专业技术干部职称的文件材料永久
33.本公司干部、工人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离休、死亡、等有关材料
33.1 有关部门或本公司批准的长期
33.2 下级公司报送备案的短期
34.本公司干部、人工、党员名册永久
35.本公司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长期
36.本公司关于商调干部的来往文书短期
37.本公司对有关人员的审查、考核及重大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材料 长期
38.本公司出国人员(包括工作、学习)审批文件材料及办理出国签证事宜书材料短期
39.下级公司机构成立、撤销、调整形成的文件
39.1 本公司批准的永久
39.2 下级公司报来备案的短期
40.上级单位、本公司关于在职干部学习的有关文件长期
41.干部培训工作计划、办法、名单、总结等长期
42.各类干部培训班的通知、规定、名单、总结等短期
43.本公司委托大专院校代培学生形成的文件材料
43.1 代培计划、合同、协议等长期
43.2 学员名单、学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审批材料短期
44.关于建立保险院校、保险干部培训基地及加强管理工作的文件
44.1 批件永久
44.2 规定、办法长期
45.关于保险体制改革工作形成的文件
45.1 上级公司、本公司制发的关于体改工作的规划、试点经验、工作报告要文件长期
45.2 其他一般性文件及下级公司报送备案的短期
46.本公司关于开展各项工作竞赛、组织经验交流及开展文体活动的有短期
47.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文件短期
48.关于职工生活福利问题的文件短期
49.本公司关于基建工程的请示、报告、基建任务计划书、设计蓝图、合同竣工图、验收证明及房屋造价决算书等文件材永久
50.本公司关于基建财务管理、预决算文件长期
51.本公司关于本年度外汇留成及额度分配的文件长期
52.本公司有关利润留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53.本公司关于外汇收支及出口用汇的有关文件材料长期
54.本公司海外机构存港、留港资金投资及其利息等问题的文件长期
55.本公司关于调整甲、乙签字人的文书材料长期
56.本公司关于各种保险、再保险业务帐务处理的文件长期
57.有关税务工作的文件长期
58.上级公司、本公司关于各种业务经营权限和各种业务质量考核标准的长期
59.关于开办保险业务的条款、特款、费率、实物手续及修订说明等
59.1 本公司制定的永久
59.2 下级公司报送的长期
59.3 上级公司下发条款一般性 长期试行、暂行 短期
60.国内外各种业务计划管理办法长期
61.险种业务综合统计表格、资料及分析材料永久
62.各险种业务重大赔案处理情况及分析报告永久
63.有关记述保户安全管理情况活动和安全技术活动反映保户防灾检查的长期
64.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情况及改进建议长期
65.各险种保险业务出险情况及已付赔款登记簿永久
66.关于防灾费的拨付、使用及管理的文件材料长期
67.防灾、防损工作通知、通报、总结、经验介绍
67.1 重要的长期
67.2 一般的短期
68.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综合统计永久
69.保险业务无赔款优待、安全奖励的办法、规定长期
70.保险与救灾工作相结合的文件材料长期
71.关于保险业务代理、代办问题及给付代理手续费、检验费、佣金等文件长期
72.有关调整保险责任范围、调整各险种业务免赔额的文件材料永久
73.对未参加保险的大中企业、系统或地区有关情况的调查材料短期
74.与保险业务工作有关的工业生产、气象、消防、地质、土壤等资料 长期
75.与保险工作有关的各国法律、法令等资料长期
76.本公司与有关单位、客户签定的各种保险协议、合同长期
77.关于人身保险业务存款利率问题的文件材料长期
78.关于开办各险种业务的情况反映及建议
78.1 重要的长期
78.2 一般的短期
79.各种保险业务交费清单长期
80.关于代理外国保险公司检验、理赔的规定、办法、通知及来往文书
80.1 重要的永久
80.2 一般的短期
81.外国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经纪人、代理人来访形成的文件
81.1 会谈记录、纪要、签订的业务协议接待简报等重要文件长期
81.2 办理签证手续,来往函电等一般文书短期
82.关于了解国外保险、经纪人资信、业务能力及外国保险市场情况的文书
82.1 重要的长期
82.2 一般的短期
83.保险船舶的船名录短期
84.分保业务损益表长期
85.关于保险、再保险准备金运用情况、运用效益的文书永久
86.本公司与国外再保险公司关于分出、分入业务结算处理及其结算的文料永久
87.关于分保续转工作的来往文书
87.1 重要的长期
87.2 一般的短期
88.年报
88.1 本公司的永久
88.2 外国公司的长期
89.关于各种临分业务的帐务处理、报表及来往文书长期
90.本公司与国外保险同业业务往来的结算单据永久
91.分保业务各合同出险通知及推赔结算帐单长期
92.本公司接待海外保险职工观光团的文件短期
93.本公司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协商工作的来往文书
93.1 重要的长期
93.2 一般的短期
94.各险种业务承保统计台帐及赔案统计台帐永久
95.承保单证:
95.1 财产险、机动车辆保险、农村种养业保险、货运险、船舶险等承保单3年
95.2 人身险承保单证
95.2.1 意外伤害保险
95.2.2 医疗保险
95.2.2.1 长期医疗保险永久
95.2.2.2 短期医疗保险
95.2.3 人寿保险永久
95.2.4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永久
95.3 涉外业务
95.3.1 水险10年
95.3.2.1 一年期的船舶险5年
95.3.2.2 二年期以上的船舶险10年
95.3.3 石油保险长期
95.3.4 航空保险5年
95.3.5 涉外财产、建工、安工、养殖保险等5年
95.3.6 各类责任险长期
95.3.7 卫星保险、核电站保险永久
96.赔案:
96.1 企财险、机动车辆保险、农村种养业保险
96.1.1 100万元以上永久长期
96.1.3 30万元以下短期
96.2 家财险
96.2.1 10万元以上永久长期
96.2.3 5万元以下短期
96.3 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险
96.3.1 30万元以上永久长期
96.3.3 10万元以下短期
96.4 货运险
96.4.1 10万元以上长期
96.4.2 10万元以下短期
96.5 船舶险、渔船险
96.5.1 30万元以上长期
96.5.2 30万元以下短期
96.6 产品责任险
96.6.1 100万元以上永久长期
96.6.3 10万元以下短期
96.7 涉外业务
96.7.1 水险
96.7.1.1 货物全损案永久
96.7.1.2 一般赔案短期
96.7.2 船舶保险、石油保险
96.7.2.1 20美万元以上的具有典型性的赔案永久
96.7.2.2 一般赔短期
96.7.3 航空保险
96.7.3.1 重大赔案永久
96.7.3.2 一般赔案长期
96.7.4 非水险
96.7.4.1 财产、汽车、建工、安工、养殖险等典型赔案长期
96.7.4.2 财产、汽车、建工、安工、养殖险等一般赔案短期
96.7.4.3 卫星保险、核电站保险赔案永久
96.7.4.4 各类责任险赔案永久
96.7.5 重大追偿案、疑难案、拒赔案、通融赔付案、有争议案 永久
96.8 人身保险
96.8.1 意外伤害保险
96.8.1.1 典型案件永久
96.8.1.2 一般案件短期
96.8.2 医疗保险
96.8.2.1 长期医疗保险永久
96.8.2.2 短期医疗保险短期
96.8.3 人寿保险、社会保险永久
199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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