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2002]6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屋转让手续费分为住房转让手续费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分为住房租赁手续费和非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屋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新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1、住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每平米6元,房改房首次上市减半计收。
2、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每平米5元,存量房每平米10元。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1、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租赁每套住房每件合同有效期内100元,不成套住房每件合同有效期内减办计收。
2、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每件合同有效期内150元,500平方米以上每件合同有效期内200元。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收费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陕西省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房屋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交易过程中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擅自加强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八、上述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期满后根据各地的房屋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正式收费标准。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此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