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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1-03 生效日期: 1984-01-0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条    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ぉ,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六条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ぉ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刑、民申诉或人民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
  (1ぉ不属法院业务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
  (2ぉ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法院直诉的信件或记录;
  (3ぉ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
  (4ぉ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5ぉ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
  (6ぉ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
  (7ぉ刑、民案件申诉中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上述各项由有关业务单位自行处理。
  
三、材料的排列


    第八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ぉ卷宗封面;(2ぉ卷内目录;(3ぉ案件移送书;(4ぉ起诉书正本;(5ぉ起诉书附件;(6ぉ阅卷笔录;(7ぉ准备庭笔录;(8ぉ送达起诉书笔录;(9ぉ审问笔录;(10ぉ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ぉ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的有关材料;(12ぉ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13ぉ开庭公告;(14ぉ审判庭审判笔录;(15ぉ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16ぉ辩护词、公诉词;(17ぉ合议庭评议笔录;(18ぉ案情报告;(19ぉ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20ぉ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原本和正本;(21ぉ宣判笔录;(22ぉ判决书和裁定书等送达回证;(23ぉ抗诉书;(24ぉ移送上诉案件报告或上诉案件移送书;(25ぉ上级法院退卷函;(26ぉ上级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27ぉ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ぉ;(28ぉ赃、证物移送清单和处理手续材料;(29ぉ备考表;(30ぉ卷底。


    第十条    一审刑事案件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第九条的(1ぉ至(22ぉ排列后继续排列:
  (1ぉ上报死刑、死缓复核函(报告ぉ;(2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ぉ退卷函;(4ぉ执行死刑命令;(5ぉ对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6ぉ执行死刑笔录;(7ぉ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8ぉ执行死刑报告;(9ぉ死刑案犯执行前后照片;(10ぉ对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的通知;(11ぉ尸体处理登记表。


    第十一条    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
  (1ぉ卷宗封面;(2ぉ卷内目录;(3ぉ上诉或抗诉移送书;(4ぉ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5ぉ上诉书、抗诉书;(6ぉ答辩状;(7ぉ一审案情综合报告;(8ぉ阅卷笔录;(9ぉ准备庭笔录;(10ぉ审讯笔录;(11ぉ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2ぉ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13ぉ审判庭审判笔录;(14ぉ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15ぉ案情综合报告;(16ぉ合议庭评议笔录;(17ぉ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8ぉ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19ぉ宣判笔录;(20ぉ退卷函;(21ぉ送达回证;(22ぉ执行通知书回执(释放证回执ぉ;(23ぉ备考表;(24ぉ卷底。


    第十二条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ぉ卷宗封面;(2ぉ卷内目录;(3ぉ诉状或口诉笔录;(4ぉ立案通知书(通知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ぉ;(5ぉ应诉通知书回执;(6ぉ答辩书;(7ぉ询问笔录;(8ぉ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ぉ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10ぉ准备庭笔录;(11ぉ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ぉ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3ぉ开庭公告;(14ぉ审判庭笔录;(15ぉ案情报告;(16ぉ评议笔录;(17ぉ调解书、撤诉书;(18ぉ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9ぉ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20ぉ宣判笔录;(21ぉ送达回证;(22ぉ上诉书;(23ぉ上级法院退卷函;(24ぉ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5ぉ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6ぉ执行手续材料;(27ぉ备考表;(28ぉ卷底。


    第十三条    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ぉ卷宗封面;(2ぉ卷内目录;(3ぉ上诉移送书;(4ぉ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ぉ上诉书;(6ぉ答辩状;(7ぉ阅卷笔录;(8ぉ询问笔录;(9ぉ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0ぉ调解笔录;(11ぉ撤诉书;(12ぉ准备庭笔录;(13ぉ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4ぉ审判庭笔录;(15ぉ案情报告;(16ぉ评议笔录;(17ぉ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8ぉ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和正本;(19ぉ宣判笔录;(20ぉ送达回证;(21ぉ备考表;(22ぉ卷底。


    第十四条  

    第九条  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诉讼文书材料,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申诉案件、复核案件和加减刑案件的文书材料,可参照上述排列顺序整理。


    第十五条    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


    第十六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副卷,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省、市、自治区法院系统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决定。
  
四、立卷编目


    第十七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第十八条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和正本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九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正式宣判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二十条    装订前要做好诉讼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二十一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二十二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要与公安机关预审卷、检察机关起诉卷混订或合订。


    第二十四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承办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
  
六、归 档


    第二十五条    要在案件结案以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案卷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向档案室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关书记员负责重新整理。


    第二十六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七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当另行包装,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审级、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随同本案卷宗归档。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因不适于保存,可拍照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赃、证物执行工作或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卷宗,可以在执行完毕后附入原卷归档。需要长期执行的,可用原收案号立执行卷,执行完毕后,并入原卷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已归档的审判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人员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七、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198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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