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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安徽省分局《关于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及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中存在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1 生效日期: 2001-10-1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复(2001)30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及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中存在问题的请示》(皖汇发(2001)6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和总局核准的《中国银行远期结售汇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远期结售汇业务须坚持实需原则,远期结售汇到期履约时,客户应提交即期结售汇业务所需全部有效凭证。客户完成远期购汇的交割手续后,原则上不应出现外汇的境内原币划转情况,因交割日早于付汇日而暂存入保证金帐户的对外付款,不纳入结算帐户限额管理。

  二、根据总局《关于办理6个月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批复》(汇发(1999)83号)的通知,自1999年4月1日起,已停止中国银行办理资本项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三、远期结售汇的汇率由中国银行总行自行确定挂牌,并及时向总局及各分局报送各币种、期限和相应远期汇率等各种相关报表。

  四、根据《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和《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银行代理客户(除外商投资企业)买卖外汇,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不得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中资企业限额保留的外汇也不得用于无贸易背景的外汇买卖。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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