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消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30 生效日期: 2001-03-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2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消防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委会议对收费项目的审议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消防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消防重点单位合格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二、防火档案工本费:每本30元。 
  三、灭火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新发证的审查费标准为2210元,其中,证书费10元,差旅费1900元,资料费300元;原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的,审查费标准不超过1700元。 
  四、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按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确定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费: 
  1、金相分析:每件30-50元。 
  2、化学分析:每件15-35元。 
  六、各级消防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从2001年4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0)382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