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2)95号
一、审批程序
(一)初审:监管部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登记收到日期,并对产品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二)答辩: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介绍产品概况、基本思路,并针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三)修改:监管部门根据保险公司的答辩情况提出产品修改意见;
(四)复审:监管部门对修改后的产品进行第二次审核,提出复审意见;
(五)问卷:监管部门邀请部分销售单位、业内专家学者、法律专家就条款的通俗性、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方面对产品提出疑问,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答;
注:如有必要,(二)至(五)程序可多次重复。
(六)确认:保险公司确认已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完成了全部修改,负责人在审核意见确认书上签字;
(七)评议:通过讨论,形成对产品的最终审核意见上报;
(八)批复: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保监会做出的批复同时抄送各保监办。
二、条款审批核心内容
(一)申报单位
保险公司制定、修改车险条款(基本险和附加险),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应由总公司统一报保监会审批。
(二)材料审核
1.申请函。
(1)正式公文。
(2)下列情况应在申请函中说明:
①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应注明原保险公司名称;
②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或要求。
(3)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发文申请。
2.车险条款制定或修改说明(可行性报告)。
(1)制定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市场分析;
②风险分析。
(2)修改说明:
①修改前后内容对比;
②每一项修改的原因。
(3)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可以不提交可行性报告。
3.法律责任书。
(1)法律责任书应由保监会核准的法律责任人签署;
(2)法律责任人由总公司指定,负责对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从合法合规性角度进行审查;
(3)保险公司指定、更换法律责任人,应根据《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9号)的要求报保监会核准;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无须指定法律责任人。
4.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关于条款解释,保监会不对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解释进行审核,也不负责解释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保险公司负责对其制定的条款进行解释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示的内容不得以公司内部条款解释为由约束被保险人。
(三)内容审核
1.完整性。
车险基本险条款,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
(1)保险标的。
①车辆本身;
②车辆派生的经济利益;
③损害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作为责任免除的风险通常是:道德风险、损失巨大并且无法计算的风险项目。
(3)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①损失险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来确定;
②车辆损失保险不是定值保险。
(4)保险责任起讫期。
(5)保险费。
保险费交纳方式与保险合同有效性之间的关系是否清晰。
(6)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7)赔偿处理。
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对应不同的赔偿处理方式。不得以条款约定为由缩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二年索赔时效。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①仲裁;
②诉讼。
(9)诉讼管辖权。
2.准确性。
(1)申请函的内容与条款文本的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2)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表述不清或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3)文字内容是否通俗易懂,便于被保险人理解,特别避免出现因文字表述不清而导致缩小保险责任、扩大被保险人义务的情况出现。
①文义解释原则;
②意思解释原则;
③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3.合法合理性。
(1)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依据有:《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颁布)、《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条例》(尚未颁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监管部门下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反保险原则。
①保险利益原则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即满足三个必要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②损失补偿原则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内的损失,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③权益转让原则(代位追偿原则)至被保险人在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补偿后,依法应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
④近因原则。
(4)内容不得显失公允,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格式合同制定方不得利用其优势加重对方义务或免除己方主要责任,从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合同内容显失公允的部分无效:重点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部分。
(5)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由。
三、费率审批核心内容
(一)申报单位
1.保险公司制定、调整车险费率,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应报保监会审批。
2.经总公司批准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其经营区域内调整车险费率,应报当地保监办审批。保监办批准的,应抄报保监会。
(二)材料审核
1.申请函。
(1)正式公文。
(2)下列情况应在申请函中说明:
①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费率,应注明原保险公司名称;
②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或要求。
(3)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发文申请。
2.车险费率的测算报告。
(1)费率公式:纯费率公式和附加费率公式;
(2)测算数据:标的的经验损失率、预期赔付率、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应单独列示代理人手续费比例)、预期利润率、调整因素等。
3.车险费率的方案
(1)上一年经营情况分析(仅在调整费率时提交此项材料)。
(2)费率制定或调整说明(应明确说明测算费率使用的方法)。
(3)制定或调整后的经营情况预测。
(4)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一式两份。
4.其他要求。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报车险费率还应提交其总公司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时,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测算,并向保监会提交上述全部材料。
(三)内容审核
1.数据的公平性。
(1)标的的经验损失率的客观性:要求公司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包括资料来源、数据真实性和代表性等;将保险公司损失率与市场平均经验损失率进行比较。
(2)预期赔付率、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和预期利润率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其中,预期赔付率要参照申报单位提交的历史综合赔付率进行比较;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要符合申报单位近期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本,申报单位应提供测算说明;预期利润率不能为负值;代理手续费比例应单独列示。
(3)调整因素至根据随车、随人、随地区因素设计的调整系数不得存在歧视性规定;其他影响费率的因素(如影响管理费用的因素等)是否合理、明确。
2.费率测算的科学性。
(1)损失率法:损失率法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估计新费率的调整幅度。步骤如下:
①使用经验资料估计新费率适用期间的预期损失;
②假定现行费率不变动的情况下,使用经验资料估计新费率适用期间的满期保费;
③利用前两步所得结果计算新费率适用期间的损失率,即预估损失率(projected lossratio);
④估计附加费用率,包括费用及利润等;
⑤估计预期损失率(permissible loss ratio或expected loss ratio或target claimratio),将100%减去附加费用率即为预期损失率;
⑥将预估损失率除以预期损失率,即为新费率应较现行费率调整的幅度;
⑦现行费率乘以调整幅度即为新费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预期损失÷满期保费
费率调整幅度=-----------
预期损失率
新费率=现行费率×费率调整幅度
(2)纯保费法:纯保费法是直接计算出每一危险单位的费率,步骤如下:
①使用经验资料估计新费率适用期间的预期损失;
②计算经验资料的满期危险单位数量(eamed exposure units);
③将预期损失除以满期危险单位即为新费率适用期间每一危险单位的预期损失,称为预期纯保费(pro-jected pure premium);
④估计附加费用率,包括费用及利润项目。
⑤估计预期损失率,将100%减去附加费用率即为预期损失率;
⑥将预期纯保费除以预期损失率,所得即为每一危险单位的费率。公式为:
预期损失÷满期危险单位
新费率=-------------
预期损失率
3.费率方案的合理性。
(1)不得显失公平;
(2)不得低于成本;
(3)不得危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至仅对总公司而言;
(4)不得有歧视性内容;
(5)费率表及费率表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
(6)鼓励费率方案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