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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4 生效日期: 2001-02-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1]03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1]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规程》”)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一、自2000年度起,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总局《规程》要求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制定汇算清缴工作计划并上报市局; 
  (二)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宣传、培训、辅导及其他准备工作; 
  (三)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催报和受理工作; 
  (四)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按以下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1.完成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及其有关附送资料的审核工作。对于未报企业应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限期申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限期责令其报送;对于少报、漏报、逻辑关系有误的企业应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限期责令其重新报送。以上限期最长不得超过5月31日。逾期仍不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根据市局的有关工作要求,完成对所选择企业的审核评税工作; 
  3.仅对涉及补(退)税款的企业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 
  (五) 5月31日后,对经书面催报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规程》的要求,核定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按《征管法》进行处罚,并向其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核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 
  (六)6月15日前按《规程》和市局的要求和口径,完成汇算清缴报表编制、工作总结,并书面上报市局。 
  二、加强对分支机构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管理 
  1.对于在当地能够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核其报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发现有误的,应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报送。 
  2.汇总或合并缴纳完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在我市已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格式见附件五)。 
  (二)对外埠“三资”企业驻京分支机构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管理 
  1.对于在我市能够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埠“三资”企业驻京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核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的逻辑关系,并结合日常征管情况,初步判定其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凡发现逻辑关系有误或申报数据明显不真实的,应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报送或移交税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2.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在当地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书面证明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不能够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分支机构,凡能够确定其年度收入总额的,可参照本地同行业或类似货物的平均利润率水平,核定其全年平均利润率,按企业入库级次征收入库。 
  (2)对于不能够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分支机构,凡不能够确定其年度收入总额的,可参照本地同行业企业或经营类似货物的企业纳税情况,直接核定其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按企业入库级次征收入库。 
  (3)对于能够正确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首先要对其进行税务审计,以确定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其适用税率及企业入库级次征收入库。 
  三、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工作。各局要严格按时、保质报送汇算清缴报表、数据软盘和书面工作总结。工作总结除应包括《规程》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市局安排的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在工作总结中要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二)汇算清缴各项指标情况及与上年度相比指标变化情况、原因; 
  (三)全年企业所得税额与上年度增减变化情况、原因,同时分析所得税税源大户、所得税税款增减额变化较大的企业、本地区税源主导行业收入变化情况等; 
  (四)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核评税工作情况; 
  (六)分支机构管理情况; 
  (七)市局布置的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八)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打算及建议 
  (九)各局认为应重点说明的情况。 
  四、自2000年度起,汇算清缴报表启用新表样(表样见附件六)。 
  五、本文件所附的通知书由各局依照附件样本自行印制。 
  六、《办法》和《规程》自2000年度起执行,原京国税[1997]212号、京国税[1997]214号同时废止执行。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限期申报通知书(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略) 
  3.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略)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核定通知书(略) 
  5.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证明单(略)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略) 
 
 
2001年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要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使用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根据新申报表内容的变化,总局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其工作规程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新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执行。 
 
 
2001年1月17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四、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存货表; 
  5.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 
  6.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 
  7.外币资金表; 
  8.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9.利润分配表; 
  10.产品销售成本表; 
  11.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 
  12.制造费用明细表; 
  13.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4.预提费用明细表; 
  15.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企业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告及附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 
  1.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2.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1)坏帐准备、坏帐损失; 
  (2)本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 
  (3)其他项目。 
  六、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书面证明,以及该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超过上述期限的,由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核实征收。 
  七、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帐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说明。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一、本办法自2000年度起执行。总局以国税发[1997]103号文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为该汇算清缴年度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企业负责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自核和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应补缴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要求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宣传准备、汇算清缴实施及总结考评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宣传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认真作好以下汇算清缴宣传、准备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还应组织企业(尤其新办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理顺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相应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汇算清缴工作台帐,以电脑或手工形式记录纳税人预缴税款、获利年度、减免税、亏损弥补、纳税年度的确定等情况; 
  4.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二)汇算清缴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催报、验收、资料的补正、审核、税款的补(退)手续。 
  1.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企业,应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催报、处罚,并核定其应纳税额;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通知企业在10日内补齐; 
  3.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审核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计算是否正确; 
  (2)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3)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正式批文;企业所处减免税年度的情况,何时应恢复征税等; 
  (4)审核总机构汇总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或各营业机构是否按规定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5)审核企业已预缴所得税的税票,确认其实际预缴的税额; 
  (6)审核企业是否已按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对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作出调整。 
  4.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如果发现申报表有问题的,应在5月底之前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2)。附件1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汇算清缴发现有问题需要更正的企业;附件2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催报仍无效的企业。 
  (三)总结考评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项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汇总表(见附件3、4、5)。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分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整情况(调整项目、金额及依据);对企业的开业率、汇算清缴率、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率等指标的情况进行逐项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率低于100%的地区,要单独说明原因。 
  2.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分析:主要分析企业所得税与上一年度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其中应重点分析税源大户和占本地税源主导地位的行业的收入变化情况及产生变化的原因。 
  3.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包括汇算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情况,对内部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汇算资料的审核方法、汇算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情况等。 
  4.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分企业和税务机关内部两个方面,企业方面主要包括自行申报和自核自缴情况、执行汇算清缴办法的情况等;税务机关方面主要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软件及工作规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情况及效果,有无问题,需要如何改进。 
  5.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四、本工作规程自2000年度起执行。总局以国税发[1997]104号文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如下: 
  1.(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元; 
  2.减免所得税额:元; 
  3.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元; 
  4.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元; 
  5.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元; 
  6.已预缴所得税额:元; 
  7.应补(退)所得税额:元; 
  8.其他。 
  你公司已补税额与本通知中确定的应补税额不符或涉及退税的,应于5月31日前按本通知中确定的应纳税额来我局办理补、退税事宜。对你公司上述年度所得税的检查,我局将另行安排。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公司: 
  由于你公司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经催报仍无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核定你公司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元,扣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补缴税款 元,限于 年 月 日前将该税款补缴入库。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略)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略)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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