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9 生效日期: 2003-07-2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抓好户籍制度改革,对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实施富民兴渝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决定》(渝委发〔2003〕14号)精神,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大力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特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城区的户口迁移 
  (一)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根据市政府渝府发〔2002〕44号文件关于重庆特大城市、都市发达经济圈(简称都市圈)界定的范围,我市户口迁移确定的主城区范围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含经开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含高新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含北部新区)、巴南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下同)。按照市委渝委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在主城区内购买商品房入户的政策规定调整为:凡在主城区购买房屋开发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的房屋的人员,申请在主城区入户,须同时具备购房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和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条件。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购房按揭合同》、学历证明及所在单位用工《聘用书》、《合同书》或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能证明其有稳定生活来源和其他相关证明等,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二)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迁入主城区入户的,不受年龄、结婚时间条件的限制,但必须同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即可将户口迁至投靠的配偶户口所在地入户。 
  (三)年老投靠户口迁移年老投靠子女入户的,仍按渝公户〔1999〕51号文件精神办理,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其中,退休投靠子女入户的,不受年龄和身边无子女条件限制,只要实际居住的,均可办理户口迁移。 
  (四)主城区之间的有关户口迁移主城区之间购买开发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的房屋的户口迁移,不受购房面积、时间、文化程度和《房屋产权证》等限制;夫妻投靠的户口迁移,不受年龄和结婚时间及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限制;年老投靠的户口迁移,不受年龄和身边无子女的限制,即可办理户口迁移。 
  二、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大中城市政府所在地街、镇的户口迁移 
  (一)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凡在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大中城市政府所在地的街、镇,购买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售的房屋及租住房管部门公房的,只要持有《房屋产权证》、《购房按揭合同》、《房屋使用权证》,以及能证明其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相关证明的,购房者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办理户口迁移。 
  (二)夫妻投靠、年老投靠户口迁移夫妻投靠、年老投靠,申请在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大中城市政府所在地的街、镇入户的,不受年龄、结婚时间、身边无子女等条件限制,只要实际居住,均可办理户口迁移。 
  三、百强镇及其他建制镇(乡)的户口迁移在市政府确定的百强镇及其他建制镇(乡)内,全面实施小城镇户口登记制度,即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 
  四、在主城区和百强镇范围内全面启动取消户口二元化结构,实施城乡户口一体化的户口登记制度拟从今年9月1日起,分阶段、有步骤地采取先在我市主城9区(11个区公安分局户口管辖区域内)和百强镇,后在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逐步取消公民现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打破户口二元化结构,实施城乡户口一体化的户口登记制度,将我市原有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称为“重庆市居民户口”。实行公民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每个公民只能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一个居民户口;在城镇街道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登记为城镇居民,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登记为农村居民。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与原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在教育、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同等的待遇和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以前凡与本文不符的有关规定以本文规定为准。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