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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5 生效日期: 2003-06-2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3]108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中直、区直有关单位: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的《2003年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2003年全区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03年全区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上统称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2003年6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安监、公安、海事、卫生等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综合管理。各市(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扎扎实实地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真正达到整治工作的目的;要结合本市(地)、本部门实际,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质量。 
  二、明确职责分工,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根据前两年的做法,各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以牵头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如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已另文印发方案);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安监局、交通厅、农机管理中心等部门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广西海事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安监局、交通厅、水产畜牧局、农业厅等部门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交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和广西海事局、柳州铁路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整治,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工商局、文化厅、教育厅、卫生厅、交通厅、旅游局等部门组织实施;食物卫生和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由自始区卫生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胆负责,全面部署有关工作的开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形成合力,推动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 
  三、严格整治标准,认真解决整治不彻底的问题。针对以往一些领域整治不彻底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整治标准,狠抓工作落实,认真查找各类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和深层次的原因,采取综合性措施,对症下药,真正解决问题,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企业,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整顿的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车辆,该取缔的取缔,该停运的停运。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四、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和检查。要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认真搞好整改,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要围绕安全生产的热点难点问题,继续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活动,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完成;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向有关地方政府和单位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 
  五、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在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各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和部署下步工作任务,通报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2003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各牵头部门要认真搞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于2004年1月10日前,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结材料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一日 
 
 
2003年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安委办字[2003]4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当前我区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的主要目标 
  2003年我区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一是遏制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无证矿井非法生产;二是继续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三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要求,深化对合法矿井的安全专项整治,落实矿井灾害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矿井生产系统,使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都有明显的提高。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整治,实现国有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5人以下,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0.5人以下,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降低10%,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深化整治的重点 
  自治区重点煤矿和国有煤矿以租赁、承包经营、拍卖等形式改制的矿井以及破产重组的矿井,整治重点是以矿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以及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县(市)办国有煤矿的整治重点是提高办矿条件,力求通过继续整治,使其达到《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30条)。 
  乡镇煤矿的整治重点,一是“四个一律关闭”的必须关闭和取缔;二是严把复产验收和核发“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关;三是防止死灰复燃。 
  三、深化整治的总体要求 
  按照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整治,强化监察,淘汰落后,提高水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现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全区所有煤矿均是继续深化专项整治的对象。尚未恢复生产各类煤矿,无特殊情况必须在2003年7月底前整改完毕并通过县、市二级验收,然后报自治区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恢复生产。 
  (一)所有合法煤矿都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整治,进一步提高办矿标准,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 
  1.自治区重点煤矿和国有煤矿以租赁、承包经营、拍卖等形式改制的矿井和破产重组的矿井要以矿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一通三防”工作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坚持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坚决做到:超通风能力不准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瓦斯电闭锁的不准掘进。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各煤矿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2.县(市)办国有煤矿继续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县(市)国有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桂安委字[2002]54号)文的要求,对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所印发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30条)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认真抓好矿井的整改工作,提高办矿条件,力求通过继续整治,使其逐步达到《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完成整改的矿井,吊销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3.对于乡镇煤矿的整治,一是“四个一律关闭”的必须关闭和取缔,并由地方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二是严把复产验收和核发“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关,要逐一对照《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30条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整治,在7月底之前,凡不通过县、市二级政府验收合格的乡镇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取缔;三是防止死灰复燃,对已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以及新开的小煤矿,一律按非法开来论处,立即予以取缔。因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导致本地区非法小煤矿死灰复燃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对矿长任职资格培训及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必须具备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矿长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毕业文凭,或在国有煤矿从事生产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有担任过生产安全口副科长以上职位经历,而且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矿长资格证》及《安全工作资格证》,才能担任矿长,并把矿长任职资格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作为今年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深化整治的时间安排及步骤 
  一是部署落实阶段,7月底完成。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整治方案和具体措施,并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是深入整治阶段,7月至9月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30条的要求进行整治。重点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和国有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重大隐患,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治措施。对“四个一律关闭”和死灰复燃的矿井,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关闭。对国有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 
  三是督促检查及验收阶段,10月至12月底。从10月份开始,各产煤公、市要按照本地制定的继续深化整治标准进行验收,并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写出书面报告。对尚未恢复生产的各类小煤矿,必须加大整改的力度,按照验收标准抓紧进行整改,县、市二级的验收必须在七月底前完成。12月,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各产煤县、市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抽查,凡深化整治不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重新整改。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继续深化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各产煤市、县要健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并进行全面部署;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责任;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开展对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联合执法,形成依法整治的强大推动力,对整改不落实的要依法查处,对应关闭未关闭的矿井、非法私开的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持依法行政,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继续深化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继续深化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非法新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对存在应关闭矿井未关闭和关闭不合格等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在继续深化整治期间,因小煤矿非法生产和整治不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并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国有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三)分类指导,重点整治,着力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煤矿的实际,在组织全面深化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治的力度。要坚决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整治,进一步提高办矿标准,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把防止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和矿井水害事故作为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的重点;把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贯彻落实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并重点监控,限期达标。 
  (四)标本兼治,强化治本,依法加强对煤矿的监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四证”的管理,对达不到发证标准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予以关闭。要严格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备与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活动。要监督落实煤矿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保障安全投入,及时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落实技术措施。要组织好各类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和落实矿井瓦斯检查、矿井测风等通风瓦斯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矿长资格审查考核,监督煤矿企业配备懂专业的安全技术人员,落实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五)加强煤矿安全监督,促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深化整治工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要按照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对各类合法生产矿井安全程度的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察。对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存在事故隐患的矿井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监督落实整改;对经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标准或拒不整改的矿井,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通报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依法开展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对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工作的落实。对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照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六)发挥新闻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继续深化整治的社会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要进行公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核查,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和煤矿企业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深化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七)鼓励和支持大中型煤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形式对小煤矿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小煤矿生产规模、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各产煤县市要对小煤矿实行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促进小煤矿安全生产。国有大中型煤矿可根据上述精神,兼并、收购一些储量比较大,有发展前途的小煤矿,把国有煤矿做强做大。 
  为了加强与各产煤市、县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搞好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决定成立自治区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志勇 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郑兆安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赖炳瑞、曹德南、林维聪、陆丽洁、李友芳、庞绍声、潘海飞、王继胜、杨世金、吴忠强、唐绍其 
  自治区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处,联系电话 0771一5623132、5622215、5626781。各市、县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3年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巩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成果,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发挥“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联合行动”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作用。 
  总体目标: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力争增加幅度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同比减少,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002年度交通事故死亡超过250人的市要力争减少死亡人数,死亡人数增幅超过10%和万车死亡率超过15的市增幅要明显下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显著加强;国、省道重大安全隐患点段得到有效治理;机动车超速行驶、驾驶员疲劳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超限载人等突出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建立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农机安全村”为载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整治事故多发路段及重大安全隐患点段。 
  (二)整治旅客营运车辆(包括微型客车,重点是核载十座以上客运车辆违章载客)。 
  (三)整治无牌无证摩托车、摩托车超载、乘坐和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违章行为。 
  (四)整治农用运输车、拖拉机非法载客严重违章行为。 
  (五)整治超载、超速、违章超车严重违章行为。 
  (六)整治报废车、拼装车、无牌无证车非法上路等违章行为。 
  (七)节日旅游黄金周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三、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和验收标准 
  从2003年6月份开始至年底,全区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农机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不同的整治内容为侧重点分步骤组织开展七项专项整治行动。 
  (一)2003年6月至2003年10月,集中力量排查和整治事故多发路段和重大安全隐患点段,消除事故隐患。 
  2003年排查事故多发点段包括:1.2001年和2002年已排查但尚未治理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2.2002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或2公里内发生3次以上带有规律性特大事故的路段(包括高速公路)。安全隐患点段为:国道、省道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各地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机等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辖区内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研究提出整治方案。各地排查结果和治理意见清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去委会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由政府协调并下达治理任务;同时积极协助、督促承担治理任务的责任单位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 
  同时,确定南宁市、玉林市、河池市为2003年我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地区,国道210线河地六寨至南丹段为2003年我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路段。由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农机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的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每季度召开交通安全评析会,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有关部门要总结、汇报本季度预防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交通事故规律、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各阶段的预防工作措施,提高预防事故对策的针对性。山区公路较多的地区要将预防山区公路群死群伤事故作为重点。 
  验收标准:上半年,完成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排查任务;至2003年底,各地应完成对排查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国道、省道及主要干线公路中未发生事故但仍存在安全隐患点段的整改率达到50%以上;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点段在年内开始整改,整改率达到80%以上。国道210线六寨至金城江段作为今年自治区督办的重点整改路段,整改率要达到100%,并形成长效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力争事故黑点路段的事故下降10%。 
  (二)2003年7月至8月,整治旅客营运车辆(包括微型客车,重点是核载十座以上客运车辆违章载客)专项行动。 
  一是加强对旅客营运车辆的源头管理。各地车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参加营运的客运车辆的年检、报废情况进行清理,将达到报废标准但未按要求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号牌、车主、向社会公告,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办理报废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未按时年检的客车要向社会公布,并告知、督促客运单位、车主及时参加年检。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督促10座以上客车按要求配备灭火器。交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重点客运企业、运输单位迅速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检查,督促企业、业主全面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切实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消除不安全隐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将掌握的客车驾驶员违章、事故信息通报运输企业和主管部门,促使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 
  二是加强对双层卧铺客车的管理。各地通过深入辖区客运企业和路检路查方式,对营运双层卧铺客车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双层卧铺客车是否存在过道加装活动座(铺)位、在安全门加装固定座(铺)位等非法改装行为。对存在加铺等非法改装违章行为的,按规定严格查处,予以纠正,坚决防止违规卧铺客车参与营运现象反弹。 
  三是加强对夜班客车的管理。交通、安监部门要深入客运企业,检查夜班客车排班和出车登记管理制度,检查各客运单位的营运线路、排班、出车时间是否符合两部一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自治区两厅一委《关于整治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紧急通知》(桂经贸[2001]669号)关于夜班客车22时至早6时禁止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载客运行的规定,如有违规,要求立即整改。二要检查是否落实长途汽车驾驶员休息制度,即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汽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从事公路客运的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公安交警要强化对路面的监控管理,合理安排警力,重点在晚上22时至早6时,对辖区客运繁忙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及其主要出入口进行监控,严格查处违规行驶的夜班客车和疲劳驾驶行为。 
  验收标准:确保旅客运输车辆年检率达到100%;其他机动车达到80%以上,全面提高在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不具备客运车辆安全行车条件的道路不安排客运线路。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和客、货运车辆超载现象。 
  (三)2003年7月至11月,整治无牌无证摩托车、摩托车超载、乘坐和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违章行为。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将联合整治摩托车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对公安机关暂扣的摩托车,车辆所有人经通知超过6个月不到公安机关领取的,以及无人认领、不能出具合法来历凭证和经查证属被盗抢但已经无法找到失主的摩托车,公安机关按规定将摩托车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国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财政部门出具的凭证、拍卖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经检验合格后予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联合整治无牌无证摩托车、摩托车超载、乘坐和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违章行为的专项方案另行下发。 
  (四)2003年8月,整治农用运输车、拖拉机非法载客严重违章行为。 
  重点纠正和查处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违章载客、安全技术状况不良、违反《广西道路交通安全动态分类管理方案》规定上高等级公路行驶等违章行为。通过整治,规范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的管理,消除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载客的安全隐患。 
  一是加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牌证和驾驶员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加强对农用运输车及其驾驶员的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等管理。对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其农用运输车产品,查验车辆合法来历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按《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2号)检验合格后,核发农用运输车号牌。对不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农用运输车及其驾驶员,按无牌无证车和无证驾驶处理,并责成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对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农机局《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公发[1991]12号)规定,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员驾驶证考试的监督,以确保考试质量。 
  农机部门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切实加强辖区内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用拖拉机入户、转籍、过户工作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管理;同时,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农用拖拉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加强对等外路、乡村屯道路及机耕道上农用机械、拖拉机违章行为的查纠,杜绝拖拉机、农用机械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载客现象,防止群死群伤农机事故的发生;对无牌、无证、脱检的拖拉机,要督促机主入户、检审,该报废的坚决督促报废,确保拖拉机安全生产。 
  二是禁止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载客运营。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农机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深化整治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客专项行动。重点加强源头管理和路面监控,特别加强圩田农村道路的管理,增派人员下乡,平面取缔农用车、拖拉机违章搭客、非法从事客运的行为。 
  验收标准: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载客运营违章率下降10%。 
  (五)2003年9月,整治“超载、超速、违章超车”等严重违章行为。 
  一是重点整治公路货运和客运车辆严重超载,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违章行为。通过治理,扭转货运车辆特别是运输煤炭、钢材、矿产品、建材等普遍严重超载的不正常现象。首先要强化客、货车超载的源头管理,在形成超载的主要源头(货物装载场站,煤炭、矿物、建材、农作物装载点,客运站)加强执勤检查,将超载客、货车堵在出门之前。同时,对上述严重超载的车辆不能以罚代纠,必须卸货转运,并对违章驾驶员予以吊扣驾驶证和记分处理。 
  二是重点在南宁至梧州、南宁至百色、桂林至黄沙河、六寨经金城江至宜州、已开通的高速公路等“自治区行车秩序示范路”上的重点路段和事故多发段,实行以支队或大队为单位的24小时联勤勤务制度;充分运用电子警察、测速仪等科技手段实施执勤执法,对超速行驶、在危险路段、弯道、坡道、狭窄路段、桥涵、人行横道、交叉路口等路段、没有禁止超车标志路段和跨越双(黄)实线、单(黄)实线违章超车的驾驶员予以严处。 
  验收标准:国道、省道等公路主干线严重交通违章明显减少,行车秩序明显好转。上述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30%,造成的事故下降10%以上。 
  (六)2003年11月,整治报废车、拼装车、无牌无证车非法上路行为。 
  一是通过信息查询、路检路查、车辆管理、事故处理等环节,发现和查扣上述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车辆,依法处理相关车辆和人员。 
  二是从严查处假牌假证和无牌无证车辆。对假牌假证,一律收缴,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查其来源和有关人员责任;对无牌无证的机动车,属对人目录并有合法来历证明的,责令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牌证,属有盗抢、走私嫌疑的,扣留车辆并移交刑侦、缉私部门查处;对非法拼组装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解体;对非法改装车辆,扣留车辆证件,强制到有技术条件的厂家恢复原貌后,经车管部门检验合格才允许上路行驶;对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发现一辆,扣留一辆,送物资部门强制报废;对存在明显机械故障的车辆要从严查处,责令驾驶员消除故障后才予放行,不得罚款了事。 
  三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刑侦部门协同作战,开展一至两次专项行动,对伪造车辆牌证、驾驶证的制假窝点及不法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力争捣毁一批制假贩假窝点,抓获惩处一批不法分子。 
  四是组织警力深入乡镇、厂矿上门为车主办理车辆牌证,从源头上杜绝无牌无证车上路行驶。 
  验收标准:报废车、拼装车、无牌无证车非法上路违章车不得超过2%。 
  (七)在节日旅游黄金周期间组织旅游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各地要总结几年以来我区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的经验和教训,把一些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继续贯彻落实。在2003年在节日黄金周期间组织旅游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市、县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立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本地的整治工作。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集中整治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要通过集中整治,达到旅游道路交通安全明显好转,旅游客车超载、超速和违章超车等违章明显减少。对于区内的8条旅游重点旅游道路:桂林至柳州一南宁一钦州一防城港一北海;桂林一阳朔一兴安一资源一龙胜一三江一融水一柳州一金秀;南宁一崇左一宁明一凭祥一龙州一大新一隆安;南宁一防城港一东兴一钦州一北海;南宁一平果一百色一凌云一乐业一巴马一凤山一东兰一大化;桂林一钟山一贺州一富川一昭平;梧州一桂平一玉林一北流一容县;桂林一柳州一宜州要加强管理,扎扎实实开展对旅游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并针对主要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发生,建立并完善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验收标准:在2003年节日旅游黄金周期间,旅游班车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是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任务,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公安、安监、交通和农机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开展这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周密筹划,精心组织,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各个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各地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安、安监、交通、农机部门的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整治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二)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整治措施贯彻落实。在开展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自治区将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集中整治一线检查、督促、指导,狠抓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 
  (三)严格验收检查,保证整治效果。各地于2003年7月20日前将本地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分别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送公安、安监、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2003年12月10日至20日,自治区将组成工作组对全年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3年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在前二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抓巩固、抓深化、抓提高,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务求实效,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持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 
  (一)乡镇船舶安全整治。 
  1.各县、乡政府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第11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56号)的要求,开展对乡镇船舶安全整治,建立安全管理的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界定船舶的性质,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这是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所有的无证船舶(包括自用船、渔船等)调查摸底,督促要求各船主明确作出船舶用途的选择,界定船舶的属性,即船舶从事运输或渔业或自用等。结合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在与船主签订安全责任书时,根据选定的船舶种类签订相应内容的安全责任书,要求船主保证按船舶的种类和用途从事作业,严禁自用船舶、渔船非法运输和载客并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从业手续,该项工作要求于9月30日前完成。从而达到船舶性质清楚,安全管理责任明确,职责落实的目的。 
  3.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对无证违法运输的船舶(包括超航期继续航行运输的船舶),要采取综合治理,坚决取缔。 
  4.检查乡镇客圩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继续完善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5.建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通航环境整治。 
  1.清理整顿在航道上非法淘金、挖砂碍航和破坏航道行为,进一步净化通航环境,桂江、郁江、浔江、茅岭江等是整治的重点。 
  2.清理整顿在航道上违章进行水产养殖和捕捞作业碍航行为,维护通航秩序。 
  (三)重点水域整治。 
  1.柳州航区的勒马航段,梧州航区的藤县航段的事故多发航段整治。通过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通航环境,提高船员素质和安全管理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2.天生桥库区重点水域整治。隆林、田林、西林县在该库区约有乡镇船舶500多艘,大多数仍然是无证船舶,违章航行、人货混装、超载滥载,事故的隐患比较严重。 
  3.藤县太平镇健安渡口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该渡口有渡船3艘。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渡口距下游的拦河电站水坝太近(约200米),雨季、汛期流速大,船舶一旦因机械故障失控,很容易被冲流至坝下翻沉(1987年曾发生此类事故,14人死亡);二是经常出现超载等,事故隐患比较严重。 
  4.各市(地)政府(行署)认为辖区内需要进行整治的重点水域。 
  (四)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整治。 
  1.对辖区内乡镇船舶修造厂点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弄清非法修造船舶的情况,北海市的营盘和地角镇、防城港市的江平镇、柳州市的柳城县、百色市的天生桥库区等是重点。 
  2.清理取缔非法修造厂点,堵住生产“三无”船舶的源头。 
  三、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政府领导,管理部门牵头,齐抓共管。各市(地)政府(行署)、县(市)政府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领导。 
  1.各市(地)政府(行署)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长: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副专员) 
  副组长:海事(交通)局的领导 
  成员单位:海事局、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水产畜牧局、农业局、水利局、航务管理处、航道管理处、船舶检验处等。 
  其办公室设在海事局(没有海事局的市设在交通局) 
  2.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认真学习领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专项整治的布置和要求,结合辖区的实际,研究和制定专项整治的措施,部署和领导开展这次专项整治的工作; 
  (2)落实具体整治项目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制定有效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保证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 
  (3)掌握整治工作进展,及时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地开展和完成; 
  (4)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根据这次专项整治的内容要求,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地)政府(行署)分别于8月15目前将实施方案和8月30日前将阶段性的专项整治情况报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海事局)。 
  (三)建立和落实具体整治项目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制定有效的整治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职责,齐抓共管,以保证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 
  (四)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在整治过程中,要根据整顿实施方案,针对辖区的重点、难点,分别组织相应的力量实施,加大整治力度,切实做到动真格、讲实效,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勒马航段、藤县航段、藤县太平镇健安渡口、天生桥库区重点水域的专项整治,分别由来宾市、梧州市、百色市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五)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切实解决无证客圩渡船日益增加.超载滥载现象严重,严重危及水上交通安全的问题。目前,全区乡镇客圩渡船超期航行、不申请检验,或虽经检验但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虽经检验合格但因未交清有关部门代征收的水上规费而不予发证等原因,船舶无证违章载客的现象比较突出。据不完全统计,这类船舶全区达1000多艘,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比较突出的是河池、柳州航区。这些船舶已大量处于失管失控的状态,事故的隐患十分严重,各级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并组织协调解决这些问题。 
  (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第6号令),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存在安全管理责任过失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做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真正做到防范“关口前移”。 
  (七)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自查自改和督查,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务实、有效、健康地开展。届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9月份和专项整治结束后组织对各地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别进行督查和验收。 
  四、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 
  (一)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和实施。 
  1.建立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领导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正常开展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2.召开了专门的会议讨论研究,明确本地区专项整治的项目和重点并作出了相应的措施。 
  3.制定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具体整治项目的工作计划,按时上报《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阶段性专项整治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4.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了综合治理的合力并发挥职能部门积极作用。 
  5.宣传工作积极配合。 
  (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效果。 
  1.乡镇船舶专项整治。 
  (1)按“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全区乡镇和村级安全生产工作及其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安委[2003]3号)的要求,明确了安全管理的职责和基本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2)对运输船、自用船、渔船的船舶性质界定工作基本完成,并按其从事的作业性质签订相应内容的安全责任书。 
  (3)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 
  (4)客圩渡运输船的持证率得到明显的提高,无证违章载客运输的行为得到有效的制止,基本杜绝无证违章载客运输的现象。 
  2.通航环境专项整治。 
  (1)辖区内主要通航水域的淘金行为基本杜绝。 
  (2)辖区内主要通航水域挖砂、水产养殖、撒网捕捞等碍航以及造成破坏航道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清理制止。 
  (3)初步建立起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和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4)初步划定辖区可供挖砂、水产养殖等的水域。 
  3.重点水域专项整治。 
  (1)藤县航段、勒马航段的通航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安全管理的措施得到加强和推广;航段水上交通事故有明显的下降。 
  (2)对天生桥库区(广西辖区)开展了大规模、有成效的专项整治;对该检验的船舶、该培训的船员基本进行了检验和培训;各职能部门形成了良好的管理格局,无牌无证违法运输的行为得到有效的制止。 
  (3)对藤县太平镇健安渡口事故隐患制定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得到落实。 
  4.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专项整治。 
  (1)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并进行了有效的整顿。 
  (2)取缔了非法修造厂点。 
  5.政府协调工作。 
  (1)对目前各辖区无证船舶不断增多的问题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协调。 
  (2)对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进行协调的事项进行了相应有效协调。 
  (3)辖区内无证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明显的效果。 
  五、专项整治的要求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牢固地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清形势,切实解决“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问题,防止发生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而不抓落实的不良现象,采取扎实有力的措施,标本兼治,把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好。 
  (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结合今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活动开展。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是乡镇客圩渡船。 
  (三)2003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时间从7月至11月底。 
  (四)各市(地)政府(行署)于12月15日前将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3年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巩固去年以来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成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整治,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务求实效”的要求。力争通过整治,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完成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评估,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稳定好转。 
  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重点是: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整治工作由自治区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检查,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人员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发货方、收货方的责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必须找有运输资质的单位、驾驶员、押运员承运。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在发货时,要查验运输车辆和人员的有关资质和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装车。承运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到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严禁超载。要组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普通货运从业人员的法规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无资质的单位、车辆和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 
  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加强日常上路检查,从严查处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由铁路部门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各站段、专用线、专用铁路的整治工作,制订和切实落实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从事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关、停、并、转。 
  由广西海事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装卸设施整治。广西海事局会同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和防溢油污染作业条件等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指导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制定和实施装卸油类的码头、装卸站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纠自查完成后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同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会同安监、经贸、工商、环保等部门开展对水上加油站(加油船)的治理整顿,逐步规范水上加油站(加油船)安全管理。 
  沿海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制定和发布港口溢油污染应急处理措施。 
  (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通过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估等工作,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目的。要继续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没有开展安全评价的单位,在其完成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县以上各级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整治工作逐个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具体措施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不合格,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条件的,不得继续生产。属落后生产工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证生产的,坚决关闭和取缔。要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估报告)作为涉及安全审批事项的重要依据,企业不进行自查自纠,不开展安全评价(估),以及安全评价(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在其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安监部门出具意见的,各级安监部门都不得出具。 
  质监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并严把审查关。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 
  (三)开展“回头看”,巩固去年已经基本完成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成果。 
  由各级安监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本辖区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再次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有关档案,全面掌握本地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情况。 
  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收缴非法剧毒化学品,对非法购买、储存、运输、持有的剧毒化学品和流散在个人手上的剧毒化学品一律收缴。依法从严查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案件实行倒查,将彻底查清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来源作为结案的重要标准,追究有关责任人,从源头上堵塞剧毒化学品流散社会的渠道。 
  (四)各级安监部门结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开展安全评价,严把市场准入关,淘汰那些经营规模小、管理素质差、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整体管理水平。 
  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场(点)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销售行为。 
  (五)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由自治区环保部门牵头。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规划我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设施的建设,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流失和泄漏,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六)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整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加强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收发制度,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必须从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七)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负有培训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令第6号的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计划,严格考核发证,依法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 
  (八)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督。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体系。利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普查,建立各地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数据库。 
  四、整治工作的安排 
  全区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年底结束。一是7月底前企业继续进行自查自纠,有关部门作好调查摸底。二是8月至11月份开展集中整治。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行政规章的规定,根据整治的内容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在整治中,要依法坚决取缔各类非法从业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进行严格审查、严格审批发证条件,依法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产、停业,进行认真整改。经整改达到有关要求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吊销营业执照。前一段整治已取得明显效果的,要继续巩固成果、完善提高。三是12月组织验收。市级政府对其下一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自治区将于12月底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五、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总结本地去年以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以氰化钢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2]36号)、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十部委(总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经贸安全[2002]222号)和本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克服厌战情绪。各地要确保去年各地成立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相对稳定,为他们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整治工作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企业,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要继续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同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把整治工作和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把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利用各种渠道,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以此教育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依法经营,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五)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一是按规定严把危险化学品有关许可、资质的审批关,发证关;二是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对整治不力,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02号令和有关规定,不仅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搞好评估,夯实基础。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前阶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在深化整治工作中,要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和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把安全状况评估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合理安排,共同推进。通过安全状况评估,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以便分类指导,引导企业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基础,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通过安全状况评估,进一步突出重点区域、环节、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把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3年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近年来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维护治安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加强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民用爆炸物品清理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厌战思想,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坚持“严打、严管、严防、严治”的原则,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清理规范整治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基础工作,健全民用爆炸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大力推进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任务和目标 
  对涉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整改隐患,努力减少涉爆事故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抢)案件;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厂、点;全力查破一批涉爆大案,严惩一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强化和落实管理防范措施,堵住爆炸物品流散社会的源头,使涉爆案件和安全事故明显下降。 
  三、工作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单位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农村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以下简称“小矿山”)等使用接触爆炸物品较多的单位和部位,已停产、倒闭的原涉爆单位烟花爆竹生产厂点,曾经生产、储存过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城镇居民区和中小学校园。 
  (二)重点地区。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爆炸案件、爆炸事故频发的地区,非法制造、买卖民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地区,有制贩爆炸物品“地下窝点”和“黑市场”的地区,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多发,“小矿山”集中且管理基础薄弱的地区,北海、钦州、玉林等烟花爆竹主产区,黔桂、湘桂省际交界地区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 
  (三)重点工作。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查破一批涉爆案件,并循线追源,查清非法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彻底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窝点。 
  四、工作措施 
  (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形成强大舆论攻势。重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涉爆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设立举报电话,号召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活动。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和宣传报道。 
  (二)全面开展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牵头,会同经贸、乡镇企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涉爆单位全面进行安全检查。自治区和市(地)公安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检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储存、使用单位(含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炮竹)的检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考核验收。通过大检查,依法规范民用爆炸器材从业单位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行为,落实单位负责人及各个环节、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规范的销售、领用、发放等流向登记制度,完善运输、仓储设施建设,严格人、出库检查登记与储存、保管、看护制度,健全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对小矿山集中且管理基础薄弱的农村地区,要加快民爆管理服务站的组建工作,彻底改变一些地区爆破物品管理基础薄弱、管理混乱的局面。具体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对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逐个环节进行检查,不留死角,对无合法许可证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氯酸钾做为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 
  2.对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去年以来的生产、销售报表、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出入库登记单及收查验的购买证、运输证等逐一核查,查处非法购销行为。 
  3.对储存、使用民爆器材单位的仓库安全设施、守卫力量、看护制度、防范措施和购买、保管、领用、清退记录逐一检查,凡储存仓库人防、犬防、技防措施不落实的,要就地封存民爆器材,限期整改;对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搬迁或采取限量储存等措施;凡没有封闭式运输车辆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开具爆炸物品运输证。 
  4.对持有自治区公安厅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企业再次进行核查。检查现有的生产场地(厂址)、车间布局是否符合要求,厂址及车间布局、工房结构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一92)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予以拆除。严格控制企业扩建车间、工房,确需扩建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对检查中发现管理混乱或存在隐患不予整改的,要坚决吊销有关许可证。 
  5.整顿企业安全生产秩序,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鉴于烟花爆竹生产的特殊性,企业的建制和主要人员的配备要相对稳定;企业领导人、烟火生产技术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自治区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制药、上药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和收发、仓库保管人员要相对固定,并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6.坚决打击无证销售和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整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 
  (1)整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上市产品必须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经营企业或个人要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凡没有上述证照的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或自行销售,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行为。 
  (2)坚决查处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窝点。专项整治行动中,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有计划地组织1一2次查禁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的统一行动,要逐街、逐村、逐户进行检查,发现一家,查处一家,严厉打击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窝点。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予以惩处。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民对私自生产烟花爆竹危害性的认识;二是严格执法,一抓到底,坚决把各种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渠道堵死;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对举报和查处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的有功人员给予保护和奖励,对管理不力或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提供便利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对放任不管或因私自生产烟花爆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下大力气抓好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对所辖区域内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安全基础工作以及装备、管理水平等,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工作,划分出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存在隐患无力整改或期限内不整改的单位,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坚决吊销有关许可证。 
  (四)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以市、县(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收缴流散社会非法爆炸物品统一行动,彻底消除隐患。要组织广大群众及基层深入调查,摸清可能非法生产、购销、贩运、持有、私藏爆炸物品的单位及人员,坚持“全面检查、彻底收缴、不遗不漏”的原则,以派出所为主,采取领导包片包村,民警包场点、包户的方式,逐村逐场逐户进行拉网式检查收缴。上下级公安机关、派出所与民警都要签订责任状,严格落实收缴责任制,并逐个场点、逐户签订具结保证书,保证本辖区无非法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销售厂点。下列情形属收缴范围: 
  1.涉爆单位违法违规生产、购销、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 
  2.非法生产、销售厂点的爆炸物品和制造工具、设备; 
  3.非法贩运、携带的爆炸物品; 
  4.非法持有、私藏的各类爆炸物品。 
  (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经贸委、乡镇企业局、工商局,负责对管理的生产经销企业单位进行检查整顿,并积极协助所在市(地)公安机关对各生产、经销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工厂、企业单位去年以来生产购销的爆破器材情况进行核查,看有无非法生产和违规购销行为。督促和帮助工厂、经销企业单位制订爆破器材生产和产品流向情况登记制度和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六)严厉打击爆炸违法犯罪活动。 
  1.对去年以来未破涉爆案件,特别是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大爆炸案件和爆炸物品被盗案件,明确查处要求和破案责任制,落实查办单位和人员,限期侦破,坚决从严打击涉爆犯罪行为。 
  2.对重大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案件,尤其是民爆生产、流通企业非法购销的案件及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件,以及在检查收缴工作中发现和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的涉爆案件,各地要梳理列出一批督办案件并报区公安厅备案,落实逐级督办查破案责任。把彻底查清作案爆炸物品来源作为侦结案件的重要内容和标准,落实责任,一抓到底,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 
  (七)建章立制,落实监管责任。 
  1.建立爆炸物品购买、销售流向登记报告制度,认真抓好雷管编号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在年底前落实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资金,充分发挥雷管编号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的作用。明年初,实现雷管流向的计算机全程跟踪管理。责令所有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含自产自用企业)建立严格、规范的产品购买、销售流向登记和报告制度,杜绝非法生产非法购销,从源头上堵塞爆炸物品流散社会的渠道。落实县(市、区)公安机关属地监管的责任,确保日常监管工作到位。 
  2.督促涉爆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涉爆单位法人代表安全管理责任。各涉爆单位要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状。落实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看守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领用、清退、登记制度,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3.落实日常监管责任。要通过这次专项整治,进一步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将爆炸物品日常管理纳入责任目标,并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机制,严格考核、奖惩。今后,凡发生丢失、被盗等涉爆案件和事故的,要采取倒查法追查爆炸物品来源,查明涉爆单位管理责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五、方法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底至8月20日)。各地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内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情况进行,并充分依靠广大群众和基层组织,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整治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对照方案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完成专项整治的启动部署工作。 
  (二)整治阶段(8月21日至11月30日)。各地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的要求,逐项抓好落实。工作中要将大检查、大清理、大收缴和破案、打击、处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堵源与截流并举,管理与打击并重,因地制宜,抓住重点,取得实效。 
  (三)检查落实阶段(12月1日至30日)。各地公安机关对整治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公安厅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开展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对照方案和任务目标要求,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同时,各地要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县(市)公安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市(地)公安局,市(地)公安局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公安厅,并抄报自治区安委办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加强检查督促指导,及时组织专人深入基层,检查各地工作部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效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专项整治顺利开展。对专项斗争期间因检查、收缴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爆炸案件、事故的,要坚决追究失职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整顿工作以地、市为主,由公安部门牵头,经贸、安监、乡镇企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参与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整顿工作。 
  (三)严格执法。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与检察、法院单位密切配合,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各市(地)公安局要切实加强办案指导和执法检查,对犯罪分子不得降格处理,坚决杜绝以罚代拘、以罚代刑、以拘代刑等问题的发生。对发现执法不公,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执法犯法,放纵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四)掌握工作进度,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自治区安委会的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具体的工作部署、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案件、重要情报信息要做到及时上报。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3年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第6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以及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要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疏散通道的装修材料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流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上情况要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流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闹防火门上,要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要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5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时间为7月1日至8月10日)。 
  成立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建设、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同时,要从有关成员单位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安全评估组和联合执法队,负责对当地治理场所实施必要的安全评估以及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时间为8月11日至9月10日)。 
  各市、县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通过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的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要向当地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时间为9月11日至10月10日)。 
  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所属单位开展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严格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并将所属单位存在的隐患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报送当地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办公室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当地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组织检查验收。 
  (四)抽查监督(时间为10月11日至11月20日)。 
  各部门、各系统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县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U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梳理火灾隐患,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要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2项、第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专项治理安全评估组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4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派出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五)工作总结(时间为11月21日至11月31日)。 
  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以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同时,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合行动,形成治理合力。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参谋作用,加强对当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信息畅通,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及各部门的互联网等大众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专项治理的社会公告及检查结果的公布等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制度,建立人员密集场所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经通知不加改正要从重处罚的,在依据消防法规对单位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同时,应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责任人予以拘留处罚;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部门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要分别于8月15日、11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随时向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为0771-5702086。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0771-5702127。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3年全区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边检查、边整顿、边规范的原则,围绕改善食品卫生安全质量,提高生活质量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标,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食品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投资者营造规范的投资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食品生产加工:主要是城乡结合部、县乡以下中小型白酒、冷饮、饮料生产企业(作坊)和水发食品生产作坊等生产企业(店)。重点查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企业,并规范生产场所卫生要求。要求设有专用加工间,用水符合卫生要求,采用全自动生产设备生产饮料;不得生产“三精水”,并在生产过程中推行量化分级管理。 
  (二)食品流通领域:主要是城市、县城散装白酒、小食品、饮料、糖饼和副食品市场。重点查处销售或采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建立和完善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北海、钦州、防城港市重点开展成河豚鱼干、用DDT等农药浸泡就鱼等海产品的整治工作;梧州、贺州、桂林市重点开展掺加“吊白块”蜜枣的整治工作;贵港、玉林、桂林市重点开展掺加“吊白块”腐竹的整治工作。 
  集贸市场主要整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私宰肉、病死肉、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以及规范熟食品加工场所卫生条件问题(销售点标示加工地址及加工地卫生许可证)。各地要选1一2个市场作为试点进行示范。 
  中小学学校周边主要整治销售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的流动摊点。 
  (三)集体食堂:主要是学校学生食堂,重点整治食堂卫生设施、水源卫生防护设施和防范投毒措施,并指导建立原料采购索证、防范投毒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管理制度,对肉、青菜及配料要验收把关,对青菜农药残留检测要推广使用农药快速检测纸片。 
  (四)重大节日食品市场:主要是宾馆、饭店和食品经营单位(摊贩),以及中秋月饼和临时节日食品供应点,重点整治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并指导建立食品采购索证制度或定点采购食品原材料制度。 
  (五)中秋月饼:主要是县、乡镇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按照糕点厂卫生规范要求进行审查,要求乡镇以上企业全部采用独立小包装生产,并加强月饼馅料及原料的监督,禁止使用过期馅料、腐烂变质原料。 
  三、工作步骤 
  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及企业自查自纠阶段(7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工作气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当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二)集中整治阶段(8一10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卫生局牵头,会同旅游、经贸、公安、农业、教育、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城建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食品、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整治。原则上7月份开展学校周边食品、校园食品,学校食堂、供水、蔬菜农药的整治工作,以及冷饮、饮料加工的整顿工作;8月份开展蔬菜农药监测、大米流通领域和食品市场整治工作;8月一9月份开展中秋月饼市场、节前旅游景点食品安全(含宾馆饭店)的整治工作;10月份开展查处销售或采购含有毒有害物质食品、肉类食品的整治工作;要求每月10日前分别上报前一阶段工作的总结。 
  (三)督查整改阶段(11月份)。11月20日,各市(地)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专项督促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份)。要求各市(地)于12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卫生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把整治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的范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 
  (二)大力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条例》、《集贸市场食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预防食品中毒的有关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大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避免在蔬菜中使用剧毒农药,预防蔬菜农药中毒。自治区卫生厅要在广西日报、南国早报、广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有关全区重大案件、通报食品卫生质量、宣传食物中毒知识等内容。各市、县、区卫生局也要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同时利用发放宣传资料、出版墙报、开展咨询等形式进行宣传。各市、县、区卫生局要组织各乡镇防保人员上街开展1一-2次宣传活动,有条件的要求深入农村、街道进行宣传。 
  (三)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经贸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农产品加工、酒类制造、成品饮用水等企业协调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和暴力抗法行为;教育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学生食堂等全面检查,在学生中开展食品卫生等教育,使学生注意饮食安全卫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建设和市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饮用水的监测与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和剧毒农药等危险化学品清理收缴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蔬菜基地农药使用的指导及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制假售假和乱设摊点等扰乱食品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交通部门要加强站(点)和客运车辆上食品经营摊点的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质量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物价部门要加大对景区(点)擅自提高食品价格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 
  (四)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真正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要把整治工作和规范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技术指导的服务和卫生安全信息的引导,利尼市场机制的作用,优胜劣汰。卫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投诉。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管理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资料收集等日常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设立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一5320065;传真:0771一5317810;地址:南宁市桃源路80号;邮编:530021;电子邮箱:gxjdyk@slna.com。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3年全区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预防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203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围绕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着力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预防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要明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自觉履行;劳动者知晓应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彻底整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使之逐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等制度;制定可行的急性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置基本的防护救援设备,从业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三)健全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制度,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 
  (四)规范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职业病防治,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杜绝无照生产、销售、使用有毒化学品的行为。 
  (五)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推广健康、清洁生产规范。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1.生产、贮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重点是煤炭、采矿、化工、造纸、冶炼、铸造、五金电镀、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皮革加工及发酵池等职业中毒事故多发的行业、企业或场所。 
  2.粉尘危害严重的企业:重点是采石(矿)、水泥、铁(公)、水电工程、隧道挖掘、陶瓷加工、冶金等尘肺病多发的行业和企业。 
  3.职业病危害较严重、职业卫生问题突出的中小企业。 
  (二)整治重点。 
  1.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立即依法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办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2.对目前在建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一律补办有关手续。 
  3.对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不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不落实有毒有害因素防护措施和监测规定,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不告知劳动者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知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没有设置齐全警示标识,不制定急性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不给职业病人诊治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4.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 
  5.对发生工伤、急性职业中毒及其它职业病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和福利待遇,并依法予以查处。 
  6.对违反有关规定招用劳动者或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写明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对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或为童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以上情况除责令改正外,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要责令其立即将重工送返原居住地,并承担所需费用;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要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四、整治的措施和步骤 
  为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7月底前):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的实施方案,落实整治的组织措施。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法》培训班,并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等学习材料送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急性职业中毒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用人单位的学习培训计划及工作总结要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要认真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桂政办发[2002]203号文件的要求,针对职业卫生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劳动者健康监护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齐全规范的职业卫生安全警示标识,规范生产经营、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整治工作任务。要求于7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书面总结材料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二)集中整治阶段(8一10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一时不能立即改正的,要分步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职业中毒隐患;对于职业危害严重,又无条件进行整改的,该停业的一律停业,该关闭的要坚决依法关闭。 
  (三)总结阶段(10一12月):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实行分级督查制。10月份,由各市(地)政府组织对所辖县(市、区)的督查,并于10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材料报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份,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联合督查组,分赴各市(地)进行重点抽查,并按照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验收;12月份,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对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于12月25目前将总结材料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开展。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会同计划、经贸、安监、劳动保障、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实施,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具体职责如下: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对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化学品毒性鉴定,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监测、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报告和职业病报告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经贸、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用人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监测公布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管理,采取职业病防治、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措施,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化学材料的,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 
  计划部门负责对审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中有无经卫生行政部审核同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竣工验收时是否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验收合格进行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时是否报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等资料。 
  环保部门负责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工会组织负责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解决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况,向用人单位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二)下大力气,全面治理。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精心部署,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首先认真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规范用工行为,改善劳动条件。各级地方政府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坚决依法处理,直至取缔、关闭。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决不手软。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患病人员,要确保及时得到有效治疗,认真做好病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赔偿工作。 
  (三)标本兼治,整治与提高相结合。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从制度、机制、管理体制上依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监管办法。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要积极发展、扶持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服务产业,提高技术服务能力。要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提升各类中小型企业和家庭作坊的产业化生产规模和水平。 
  (四)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制宣传力度。要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要有针对性地举办业主培训班,提高业主的法律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的危害告知义务,加强劳动者上岗前培训,组织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知识,使广大劳动者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工作情况。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对敷衍了事、应付检查甚至弄虚作假的,对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对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通报。 
  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资料收集等日常工作,自治区在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设立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一5304119;地址:南宁市河堤路72号;邮编:530021;电子邮箱:gxzyw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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