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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龙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3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73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龙沙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广州龙沙有限公司是1995年11月在广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及销售医药原料药及烟酰胺的中间体、杀虫剂、防腐剂等。其主导产品烟酰胺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品”中“麦角固醇及其衍生物维生素D”(序号:05040118)。2004年,该公司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广州龙沙有限公司从2004年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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