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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3 生效日期: 2003-06-23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劳务站出是有效缓解城乡就业压力、增加农民收入、培养创业人才、积累建设资金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加速发展区域经济,提高城镇化水平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区劳务输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组,但还处于以自发零散外出打工为主、缺乏有组织有规模的劳务抽出。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大力组织引导剩余劳动群体走出去就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劳务输出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拉动,政策促动,开放带动,城乡互动,有序流动”的指导思想,统筹规划,周密部署,全方位、多渠道、宽领域地组织开展,实现劳务站出总量上的突破和质量上的提高,使其成为群众增收致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目标任务 
  今后3年,全区每年劳务输出50万人次以上,输出后稳固在6个月以上达8万人。其中,银川市、石嘴山、吴忠市劳务输出分别为1万人次、5万人次、13万人次,年稳固率在10%以上;固原市劳务输出33万人次,年稳固率在20%以上。到2005年全区外出劳动力人均年收入从目前的1000元力争上升到3000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输前组织、输中服务、输后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层层落实工作任务,逐步实现由群众自发外出务工向有组织功劳务输出转变;由劳动者盲目外出务工向政府指导、安全、有序的劳务带出转变;由劳动者零散外出务工向大规模劳务输出转变,由季节性输出向常年性输出转变;由体力型输出向专业技能型输出转变;由简单劳务输出向带回技术和资金回乡创业转变。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要健全劳务拍出管理机构。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今年7月底前健全劳动保障机构(事务所),在现有编制内调整充实工作人员,负责劳务站出工作。年底前做到职能职责明确,工作场所、人员、编制、经费、制度和工作“六到位”。 
  (二)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促使劳务输出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各级政府要推动劳务站出实施企业化经营,坚持市场化运作、规模化发展、一体化服务,开创各具特色的劳务品牌,用质量和信誉拓展区内外劳动力市场。各地要创造条件,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兴办劳务输出中介服务组织,对申请新办劳务或出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不得向劳务拍出中介服务组织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自治区及各地涉农部门、群众团体要将联系和帮助兴办一个劳务站出中介服务组织,作为一项硬任务于以落实.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和自治区在外省设立的劳务管理处等单位积极提供的外省可不的用工信息,由输出地政府依据信息数量、质量和实际输出情况,付给相应的劳务信息费。要继续鼓励“能人”带动的有组织和规模化的定向输出,引导广大劳务人员外出就业、自主创业。 
  (三)切实抓好劳务输出培训。鼓励和引导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当地劳动力资源状况,结合用工实际,突出就业技能培训,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有计划、有组织地推广“订单式”培训,使培训与外出就业结合起来。培训工作既要注重专业技能,又要注意进行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卫生防疫常识、公民道德规范的教育,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提高务工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声誉。 
  (四)大力实施劳务协作。按照主动联系、平等协商、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协调发展的原则,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区域劳务协作,积极推进与外省区的劳务承包和劳务交流工作,巩固和发展区内外劳务基地。积极开展区内劳动就业领域的山川共济工作。区内基础设施、重点建设等项目都要尽可能多安排区内特别是南部山区的劳动力。 
  (五)加大劳务输出宣传力度。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劳务输出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激发务工人员外出就业的积极性。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劳务输出洽谈会,向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发放劳务输出宣传资料,介绍劳务输出政策、意义和用工单位基本情况,引导广大劳务人员转变观念,外出就业。 
  (六)加强劳务输出管理服务。对劳务输出人员的职业培训、求职登记、社会保险、计划生育以及办理各种证卡等;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随到随办,方便外出务工人员。免收外出务工人员办证除工本费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严禁搭车收费。在劳务输出批量较大和较集中的地区,抽出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要选派或聘用管理人员,联系协调输入地区和用人单位,对本地区捐出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合法权益,促使输出人员安心工作。要积极利用乡镇、村组和社区劳务服务中介组织,多渠道地开展服务,为劳务人员外出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 
  (七)积极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大力推进国际劳务拍出。各级外经贸和外事侨务部门要广开门路,做好相关的配套服务和指导工作,积极开拓国(境)外劳务市场,推进我区国际劳务输出。各级财政对联系输出的中介机构,每输出国(境)外劳务1名给予200元的奖励。各金融部门要积极做好出国出境务工人员的信贷服务,对出国出境务工人员的押金、中介佣金等给予贷款支持。自治区有境外职业介绍资格和外派劳务的机构和单位,要积极开拓国(境)外劳务市场,与国(境)外用工单位和劳工部门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对有组织的国(境)外劳务站出,有关部门要简化出国(境)人员审批手续,鼓励国(境)外就业。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享受失业救济期间的失业人员外出就业,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给予一次性外出就业补助。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暂存,其再次失业后可继续享受直至失业保险待遇期满。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外出就业后的6个月内,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农村贫困户每外出一人就业,且就业稳定在半年以上的,从贫困救济资金中给予200元的外出务工补助。 
  (四)劳务输出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根据不同专业(工种),可减免鉴定费10%-25%。 
  (五)对于在劳务捐出中引回资金及技术返乡搞开发建设的人员,各级政府应按照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时兑现奖励,予以鼓励和支持。对学到技术、积累了资金近乡兴办企业的,可以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政策,并在场地、供水、供电等方面提供方便;在城镇办企业的,创始人及其亲属,可办理农转非。 
  四、依法保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要尊重外出务工农民“离土不离乡”的选择。要按照土地承包权不变、林地所有权不变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原则,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对愿意保留承包土地的,要给予保留;对愿意有偿流转承包土地的,要帮助采取转让、转包、租赁、入股和托管等形式实行依法有偿流转。劳务抽出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切实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并给予继续享受原集体经济的利益分成和国家对农村、农民的政策。 
  (二)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就业、工资支付和其他社会保障监控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私招滥雇、层层转包工程以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进一步加大固原市的劳务输出工作力度 
  固原市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是我区劳务输出的重点地区,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必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把劳务输出作为一个产业来抓。因此,除适用本决定的政策措施外,还应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从2003年起的4年内,自治区财政每年从扶贫资金、“三西”扶贫资金、闽宁对口帮扶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固原市劳务输出专项经费,直接用于劳务钻出的组织技能培训、鉴定和对劳务管理进行绩效考评及对特困农户劳务人员的补助等,确保固原市每个农户能输出1人,每年能稳固输出10万人。 
  (二)加大劳务协作力度。固原市政府要主动与川区市、县政府建立协作和联系,双方及时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开展劳务协作。各级交通、建设、水利、电力、电信等部门和行业,要在每年的建设项目中,把适合农民工的工程直接承包给固原山区农民,专门解决固原市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协调,抓好山川共济工作的落实,推动劳务输出产业的建设。 
  (三)加大服务力度。自治区派驻外省区的劳务管理机构,要把固原山区农民劳务输出作为主要工作内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四)加大培训力度。对固原农村贫困户中有外出就业愿望和能力的人员,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按每户年均1人组织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劳务输出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劳务输出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要建立定期例会、调度、督查等项工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实行劳务输出工作目标责任制。尤其是南部山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任期政绩的重要内容,层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实行半年督察初评、年末检查总评、对完成目标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措施不力、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劳务输出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全区劳务输出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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