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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豆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4 生效日期: 2001-01-14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可可豆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003一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3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HDB/QBOO3一2000可可豆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商品编号18010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可豆(商品编号18010000)加工生产可可粉和可可脂(白脱)(商品编号180500001804000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可可豆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可可粉、可可脂(白脱)生产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2.1单耗: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公斤)可可豆生产出可可粉和可可脂(白脱)的质量(公斤)。
  2.2损耗率(%):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质量的可可豆与经加工制成的可可粉和可可脂(白脱)质量之差占可可豆质量的百分比。

  3单、损耗标准
  3.1原料品质要求:
  粒数/百克
  <140水份<8僵豆<10霉豆<4虫蛀豆<5杂质<2可可粉应合SB/T10209-94的品质规定(见附件一)
  可可脂(白脱)应符合ST/T10210-94的品质规定(见附件二)
  3.3单、损耗标准:
  原料
  单位
  商品编号
  原料规格
  成品名称
  单位
  商品编号
  成品规格
  单耗标准
  损耗率
  可可豆
  公斤
  18010000符合3.1条的规定
  可可粉
  公斤
  18050000符合3.2条的规定≥0.40公斤
  ≤27(指整个工艺过程的损耗)
  可可脂
  公斤
  18040000≥0.33公斤
  HDB/QB003-2000可可豆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可可豆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委托上海海关和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共同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经运司和国家轻工业局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有关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目前全国从事加工贸易可可豆生产可可粉和可可脂(白脱)企业主要分布在江、浙、沪等省市。由于生产设备和原料品种不同,各企业间加工生产的单耗也有所不同,上海海关对上海地区四家企业进行了调研,并征求了中国茶叶进出口公司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这两个主要进出口商的意见。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对可可豆加工中因原料产地不同,品质不同,损耗也不相同提出了具体意见。
  原料豆--清杂--焙炒--脱壳--磨浆--
  ———————————————

  4.1工艺损耗的组成
  加工可可制品损耗由几部分组成,即清杂、脱壳、焙炒和成粉成油损耗。
  清杂损耗:2%以下
  脱壳损耗:17%以下
  焙炒损耗:7%以下
  成粉成油损耗:1%以下
  可可豆属于大宗农副产品,分布在加纳、科特迪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主要用于加工制成可可脂(白脱)和可可粉,其中白脱的价值占8以上。由于各国可可豆质量的优劣不等(以制成白脱的多少、壳及杂质的比例高低为标准),致使加工制成白脱的制成率也有所不同,即损耗各有高低。通常加纳、科特迪瓦、印度尼西亚的爪哇1A和爪哇1B可可豆的制成率为高,制成白脱率38%至39%;而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爪哇1C、爪哇1S、苏门达腊、苏拉威茜可可豆的制成率较低,制成白脱率为33%至36%。而上述可可豆制可可粉的制成率通常均为40%左右。
  各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依据本标准对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合同审批和备案时应根据可可豆的品质、产地、加工产品的设备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其单耗标准。对于加纳、科特迪瓦、印度尼西亚爪哇1A、爪哇1B的可可豆加工成品损耗相对小;对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爪哇1C、爪哇1S、苏门达腊、苏拉威茜可可豆加工成品损耗则相对大,但不能超出标准规定的范围。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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