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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3]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4月8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精神,省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省煤炭局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狠抓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使我省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煤矿事故有所上升。1至5月全省共发生煤矿事故38起,死亡43人。其中5月份发生煤矿事故10起,死亡11人;二是个别地区和企业事故多发。1至5月,渭南市和蒲白、澄合矿务局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突破了全省下达的控制指标;三是一些企业超能力生产问题突出;四是一些市县政府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相当数量的煤矿达不到《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5月份全国连续发生的5起特大事故非常重视,中央领导指出,“对这一苗头和倾向,各地特别是重点产煤省区必须本着对人民生命负责的精神,采取一切措施尽快加以制止”。李建国书记、贾治邦省长要求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务必把各项防范事故的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万无一失。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煤矿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要求,在全力抗击“非典”的同时,扎实有效地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方面要把防控“非典”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另一方面,决不能放松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领导和部门责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夺取全省抗击“非典”和经济发展的双胜利,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贯彻落实4月8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管明电[2003]5号)精神,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组织领导。国有重点煤矿由各矿务局(公司)组织,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按隶属关系由市或县政府组织,劳改系统煤矿由省监狱管理局组织,逐矿分井上井下全面检查;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高瓦斯矿井务必全部检查到位),抽查覆盖面不低于50%;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5个督察组,组长由局级领导干部带队,对重点产煤市、县和重点煤炭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抽查覆盖面不低于30%(具体安排见附件)。 
  (二)检查重点。1、国有重点和地方国有煤矿重点检查“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坚持做到“六不准”: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瓦斯电闭锁的不准掘进;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无瓦斯抽放乡统不准生产;采区接替不准违反规定,不得随意合并或减少巷道;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佩带自救器的不准下井。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特别是渭北高瓦斯矿区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十二字”方针严查严改。2、乡镇煤矿重点对照《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30条)检查,凡达不到30条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3、省政府督察组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具体措施是否到位,煤矿安全整治是否深入;是否存在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问题,对关闭矿井死灰复燃负有责任的县、乡领导责任追究情况;国有煤矿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问题等,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检查时间:这次检查抽查工作从6月初开始至9月底前结束,共计4个月时间,省政府督察组下去时间另行通知。 
  三、对发生重特大煤矿事故的市、县坚决实施停产整顿。各市政府要认真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事故隐患严重的县(市),要坚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今后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煤矿事故,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矿井要坚决关闭。事故所在县煤矿要全部停产整顿、恢复生产要经县政府组织验收通过;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煤矿事故的矿山企业,事故所在市煤矿全部停产整顿,恢复生产要经市政府组织验收通过。 
  四、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各市、县、区政府特别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根据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最近检查提出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项目资金、责任人,集中开展存在问题处理和整治达标工作。有关市政府特别要重视和督促地方国有煤矿和韩城市、白水县、横山县、子洲县搞好煤矿深化整治工作。凡按全省统一要求,在限期内,仍不能整治达标的矿井,由县政府组织依法强制关闭。要继续抓好小煤矿的清理整顿和专项整治,严防死灰复燃。凡是验收不合格、没有重新核发“四证”的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都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对已关闭取缔的小煤矿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要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对应该关闭至今仍没有关闭的,市、县政府要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关闭。对非法私开矿井或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在依法追究矿主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认真执行国务院第302号令和省政府第74号令,加大煤矿重、特大事故查处力度。对去年以来发生的煤矿事故,凡已经结案的,要加快落实处理决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要按照“关口前移”的要求,追究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省安全监管局 
陕西煤监局 
省煤炭局 
 
  附件: 
 
省政府安全生产督察组分组安排 
   
  第一组:省煤炭局牵头,省煤炭局(1人)、陕西煤监局(2人)、省国土资源厅(1人)、咸阳煤监办事处(3人)参加,监督检查咸阳市境内煤矿安全。 
  第二组:陕西煤监局牵头,陕西煤监局(2人)、省煤炭局(1人)、省安全监管局(1人)、铜川煤监办事处(3人)参加,监督检查铜川市境内煤矿安全。 
  第三组:陕西煤监局牵头,陕西煤监局(2人)、省煤炭局(1人)、省安全监管局(1人)、渭南煤监办事处(3人)参加,监督检查白水、蒲城、澄城、合阳县境内煤矿安全。 
  第四组:陕西煤监局牵头,陕西煤监局(2人)、省煤炭局(1人)、省安全监管局(1人)、渭南煤监办事处(3人)参加,监督检查韩城市境内煤矿安全。 
  第五组:省煤炭局牵头,省煤炭局(1人)、陕西煤监局(2人)、省国土资源厅(1人)、榆林煤监办事处(3人)参加,监督检查榆林地区煤矿安全。 
  汉中、安康、商洛三市分别由市政府指派主管部门自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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