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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税务部门提取使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3 生效日期: 1999-06-23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9]5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提取使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55号)下发后,对促进税务部门征税、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有一些地、市、县存在着擅自提高比例、扩大范围、重复提取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等问题。为了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我区的财税管理和国库管理,现将税务部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提取、退库、使用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税务部门提取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的范围和比例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 
  (一)具体提取范围和比例: 
  1、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收入的10%提取业务经费。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实际收入的3%提取业务经费。 
  3、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牌照税,按其代征税款的5%以内提取手续费。委托代售印花税票,按其代售金额的5%提取手续费。 
  4、屠宰税,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按实际收的5%提取业务经费;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按其代征税款的10%提取手续费。 
  5、代征税收收入(扣除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按代征收入的5%以内提取手续费。 
  6、代征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等营业税,按其实际收入的5%以内提取手续费。 
  7、除上述各项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的其他税收收入,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手续费。 
  8、代收税款滞纳金,按其实际收入的5%以内提取手续费。 
  (二)税务部门能直接征收的税收,不能委托代征,且每一项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只能提取一次,不得重复提取。 
  二、提取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的审批程序 
  (一)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按实际收入库数计算提取,其代征、代扣、代收税款要列至税务分局、税所。 
  (二)以县、市税务部门为单位,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征、代扣、代收税款外,每年12月份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国库,上一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下一年度代征、代扣、代收的税种以及代征、代扣、代收单位、人员的名单和协议书。 
  (三)代征、代扣、代收税款的,应当在完税证或者税收缴款书上加盖代征专用章和代征员名字章。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税部门代征代扣税款提退手续费审批进行调整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35号),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提取手续费、业务费一律报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地方税务局提取手续、业务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代征、代扣、代收手续费、业务费的退库程序。国家税务局提取退库手续费、业务费,以地市国家税务局为单位每月办理一次,月后10日内由地市国家税务局集中所属县(市)国家税务局的手续费、业务费退库申请表(一式四份),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税务部门手续费、业务费退库申请表和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如发现有违反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的,有权拒绝办理。 
  三、代征、代扣、代收手续费、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各级税务部门提取的手续费、业务费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纳入经费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私立“小金库”。 
  (二)手续费、业务费主要用于支付代征、代扣、代收单位手续费和代征、代扣、代收人员的工资、资金、可适当用于税法宣传和购置必要的征收工具以及基层税务所的房屋维修等开支。上级税务部门可以按一定比例集中调剂使用,集中调剂使用部门主要用于代征、代扣、代收人员的培训、奖励以及适当补充本级经费不足。对调剂使用情况,国税部门报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地税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提取和使用手续费、业务费,应当设置会计帐簿,及时登记,按月结算,年终时向同级财政部门、上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手续费、业务费提取和使用情况表。 
  (四)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手续费、业务费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提高比例、扩大范围和重复提取手续费、业务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提取使用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55号)同时停止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后对代征、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业务费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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