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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清理及发放新核销单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1 生效日期: 1995-07-1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出口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修改了核销单的格式。新印制的核销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使用。旧核销单将于7月1日起作废。为使各出口单位在7月1日以后能正常领用新核销单,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单位从7月1日起在15天之内交回未使用的空旧核销单,外汇局将及时予以注销。

  二、出口单位将已丢失的核销单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经核实批准后予以注销。

  三、对已收汇而未办理核销的单据,限期在20天以内进行清理。

  四、对未到收汇期的旧核销单,出口单位要逐笔列出核销单编号,以便于外汇局进行核对。

  五、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首次领单者要凭有关出口合同领用新核销单,首次领用量原则上不超过5份。

  六、在清理旧核销单期间,向出口单位发放新核销单将从严掌握,每次发放量原则上不超过20份。

  七、从8月1日起开始实行核销员证制度。出口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核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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