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1]27号
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谢铁牛、周蔚、江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证券”)及谢铁牛、周蔚、江敏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违规提供融资
经查,1999年6月14日,甘肃证券兰州西津西路营业部向其三个客户提供融资1012万元。
上述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甘肃证券董事长谢铁牛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副总经理吕宏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该营业部总经理周蔚负直接责任。
(二)违规自营
经查,自1996年1月3日起至2000年底,甘肃证券利用25个个人股票账户进行自营。截止2000年底,自营账户的净利润为323.4万元。
上述行为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以客户的名义为本机构买卖股票的”行为。甘肃证券的副总经理吕宏对此负领导责任、资本运作部副经理江敏负直接责任。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1.对甘肃证券处以警告;
2.对甘肃证券违规自营收入323.4万元处以没收,并处罚款323.4万元;
3.对甘肃证券违规融资行为罚款79.77万元;
4.对甘肃证券董事长谢铁牛、兰州西津西路营业部总经理周蔚、资本运作部副经理江敏分别处以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罚款。
5?对甘肃证券副总经理吕宏另行处理。
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谢铁牛、周蔚、江敏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谢铁牛、周蔚、江敏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