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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1 生效日期: 2004-10-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1245号

c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情况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85号)和《关于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290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北京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北京卷烟厂
  特制长嘴红中南海
  25×(59+25)硬盒翻盖
  76.56
  12mg中南海
  25×(64+20)硬盒翻盖
  24.75
  醇北京
  25×(64+20)硬盒翻盖
  21.46
  软北京
  25×(64+20)全包装
  17.38
  金装8mg中南海
  25×(59+25)硬盒翻盖
  39.84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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