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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防治“非典”医务工作人员奖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 
  为大力弘扬全省广大医务工作者不畏艰险、救死扶伤、无私奉献的精神,激励医务工作人员积极投身抗击“非典”斗争第一线,夺取我省防治“非典”工作的全面胜利,特就做好全省防治“非典”医务工作人员奖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防治“非典”一线从事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医学科研的医务工作人员,在防治“非典” 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根据其先进事迹和贡献,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授予荣誉称号、记功、嘉奖以及优先越级晋升工资的奖励。 
  二、对在防治“非典”一线从事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医学科研的医务工作人员,2003年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免业务考试和技能考核;在医学科研、医疗技术和管理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贡献特别突出的可推荐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南省优秀专家”的人选。 
  三、对在防治“非典”一线从事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医学科研的医务工作人员,造成致残或伤亡的,一律按因工(公)的有关规定,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四、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医务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可给予低聘、缓聘和待聘,并在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拒不服从安排、临阵脱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对开除公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取消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吊销执业证书,原所取得的荣誉称号一律予以取消。 
  五、各级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防治“非典”一线医务工作人员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爱护防治“非典”医务人员的良好氛围。对在防治“非典”期间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将在适当时候进行总结表彰。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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