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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3]1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各地各部门的努力下,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还很薄弱,尚未形成完善的长效机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新形势下摆在各级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继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突出重点、严格监管,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创新机制、立足治本,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重、特大事故发生起数有所下降。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和教育,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和根本大法,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知识,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报刊、电视、广播电台和政府网站,要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使这项公益性宣传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组织开展“百日无事故”、“安全生产月”以及安全咨询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安全知识专题讲座。安全生产法法规知识竞赛和安全事故警示教育。 
  宣传教育工作要特别关注广大农民、农用车驾驶员和矿工。通过普及道路交通和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真正做到没有安全设施和安全保障条件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 
  二、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抓紧出台《贵州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程序暂行规定》、《贵州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配套法规、规章的框架下,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政府监管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安全救援制度、事故处理制度、隐患处置制度、关键岗位的培训;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首先要由企业负责。各类企业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形成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企业法人代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自觉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的工作机构、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保证人员、职责、措施和经费的落实;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至少要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现有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培训,集中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监测、防范设施和事故应急系统,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努力提高对事故的综合防范能力。所有新建企业,必须保证安全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二)健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干部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 2003年,培训率要达到 60%,其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率在 80%以上,矿山、建筑施工和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串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率要在90%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培训、考核、发证率达到100%。 
  在各类企业普遍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三)在全省各类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估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行业安全标准、规程,对本区域有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基础工作、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评估、监控、治理和整改,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分类建档备案,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事故隐患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报告当地政府,督促其落实整治措施。2003年,要完成煤矿的安全评估工作,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估要完成 70 %以上,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评估要力争完成50%以上。 
  与此同时,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法律约束、产业政策引导、技术示范等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管理手段和生产工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 
  四、继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促使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当前检查的重点是: 
  (一)应关未关和明停暗开的小矿小厂。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坚决关闭取缔;对死灰复燃、非法恢复生产的,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煤矿“一通三防”落实情况。瓦斯严重的煤矿,必须认真贯彻“先抽后来,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坚决防止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完善瓦斯检测设施,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三)交通运输安全。加大对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安全整治力度,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搞好对运输工具的技术检验,严厉查处无证车辆上路、“三无”船舶运营,查处车船带病运行、严重超载,农用车载客,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违规违章现象。制定恶劣气象条件下的通行和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冻、防滑。各类交通运输都要严防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站上车(船、机)。民航要认真抓好飞行。机务、空管、安检等关键环节,杜绝和减少事故征候以及不安全事件。 
  (四)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要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安全评价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化工企业,取缔非法小化工企业和小火药厂、烟花爆竹作坊。危险化学品个体运输户;严肃查处私自藏匿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通过加强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检查和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危险化学品泄露和易燃易爆物品流入社会。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也要按规程开展安全检查。 
  (五)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特别是在重要节假日之前,要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饭店、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等重点防火单位,以及农村50户以上村寨,进行全面彻底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事故隐患,达不到要求的营业场所一律停业整顿,限期治理。节日期间组织大型群众活动,主办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精心部署,严加防范,确保万无一失。 
  与此同时,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检查力度,搞好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加强对国务院302号令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层层抓好落实。 
  在检查中,要切实做到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突击抽查相结合、领导查与专家查相结合、逐级检查与越级检查相结合,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搞好“回头看”;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验收。对整改不力的,要追究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安全管理不严、措施不落实,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实行警示与黄牌警告,并予以公布;企业要按要求制订具体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五、建立和完善救援体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单位,要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重大危险源排查登记工作,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救援组织。要加快煤矿救护队伍的建设,尚未建立县一级专业救护队伍的重点产煤县,在2004年以前必须完成组建工作;县境内国有大中型矿山已经设立了专业救护队的,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与其签订有偿服务合同。 
  (二)市(州、地)政府(行署)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为基础,在今年5月底前拟定出本辖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区域性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安全信息系统)。 
  (三)省安委会在今年7月底前制定全省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全省性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安全信息系统)。 
  (四)加强救援体系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先进装备,加强人员的技能训练,增强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能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行动。 
  (五)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单位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迅速开展救援行动,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力量竭尽全力搜救遇险被困人员,救护受伤人员,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稳定。事故救援工作完成后,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企业或肇事者认真总结教训,并依据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突出重点,加强对煤矿、道路交通的专项整治和监管 
  (一)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 
  彻底取缔和关闭无证非法煤矿。加大取缔和关闭无证非法煤矿工作的力度,该项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煤炭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堵源截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厉查处非法盗采国家资源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没收其产品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公安部门要严格爆破器材的管理,严禁爆破器材流入无证非法煤矿,并配合煤炭、国土资源部门查封无证非法煤矿;煤炭部门严格实行“准运证”制度,不得向无证非法煤矿发放准运票,并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对非法无证煤矿进行查处;电力部门要按规定查处向无证非法煤矿供电和转供电的行为,并不得收购无证非法煤矿的产品。建立无证非法煤矿举报制度,对举报人员要予以奖励。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辖区内的非法无证煤矿,村委会要知情必报,乡政府负责检查,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炸封,做到守土有责。调整和规范农村生活自用煤矿井政策,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确需保留的农村生活自用煤矿井,按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严格控制其数量、开采深度和开采时间,严禁自用煤以任何形式流入市场,严禁向自用煤矿井征收任何税费。要进一步改善合法办矿的投资环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煤炭、国土资源、环保以及工商等部门,减少与办矿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周期,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对地、县国有煤矿和合法乡镇煤矿的整顿。依照《煤矿安全规程》,重点检查国有煤矿“一通三防”情况。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能恢复生产。验收合格的小煤矿,必须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经验收人员和乡(镇)、县(市、区)、市(州、地)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和政府负责人逐级签字,省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审定批准,由省有关部门核发“四证”。 
  安装瓦斯检测系统。各地必须尽快完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在今年上半年完成80%高瓦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其余在9月底前全部安装完毕,省在四季度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和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动态管理。 
  加强瓦检、安检人员的管理。对经培训、考核获得上岗资格的瓦检员、安检员,县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组织定期学习,提高瓦检员、安检员的工作素质和责任意识,年终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取消瓦检员、安检员资格,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 
  建立健全矿长培训和资格认定制度。从今年起,所有矿长都必须经过省一级培训,考试合格,获得职业经营者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不具备任职资格者,不得担任矿长职务。建立矿长资源库,由投资者到人才市场选择经营者。矿长的培训、资格证书的颁发,以及矿长资源库的建设工作,由省煤炭管理局负责组织。 
  建立和完善煤矿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整治和监管。具体要求是: 
  严格控制夜间行车。对夜间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的三级以下公路,不允许客运车辆在22∶00至次日6∶00的时间段内行驶。交通部门要设置标志牌,运管部门严格调度,交警部门要加强检查。 
  完善道路警示标志。对于不适宜大型客车营运的县乡道路,由省安委会牵头,组织交通、公安部门认定,设置禁行标志,由运管部门从营运车辆的准入、线路的安排上加以堵截。 
  加强对事故多发点或路段的整治。事故多发点或危险路段,由省安委会牵头,组织交通、交警部门共同认定后,交通部门进行整治,在今明两年完成。整治内容包括:截弯取直、降低坡度,或者建设防撞墙(墩)、作防滑减速处理等。对乡、村道路存在的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点、段,当地政府应投入一定资金加以改造,确保农用运输车及拖拉机的安全运行。各地政府要统一规划集贸市场,坚决依法取缔马路市场,防止占道经营引发安全事故。 
  严格查处超载、超限违章驾驶行为。今年要在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的人口,省际公路交界处以及重点产煤县煤炭外运通道,安装超载超限运输检查仪(即电子称),相应建设称重站、卸货场。交通、交警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查出超载、超限车辆,在依法办理必要手续之后,卸载放行,决不允许交钱走人。 
  加快智能化交通管理网络建设。这是改变安全管理工作被动状况的一项系统工程,要循序渐进地推进,2003年6月0日前,在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行驶的客运车辆,进行超长途(800公里)客运的车辆,以及新申请进入客运市场的车辆,必须配置行车记录仪(即“黑匣子”);发现有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的,由交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和驾驶员进行处置,客运企业也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监管。逐步在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设置电子可变信息显示牌,增大交通信息容量,提高信息的时效性。2003年先在贵新公路设置。 
  落实乡村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和路检路查,禁止农用车和拖拉机违章载客。对在乡村道路从事营运的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由交警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与此同时,从市场准入环节着手,完善保险赔付制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增强客运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减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这项工作由保险公司牵头,交通部门配合,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 
  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制。各地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夯实基础,强化措施,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一方平安;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乡(镇)政府要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者安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必须全面负起责任,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涉及安全生产的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尽快组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地、县两级也要加快组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并核定编制、明确职责、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办公条件。 
  (三)大力培育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组织。要适应形势变化,大力培育中介服务组织,为企业提供安全管理技术培训、项目评估、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要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明确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服务标准,严把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关,确保中介机构正常、有序地开展服务。 
  (四)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各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安全生产的预防性、基础性、导向性投入。今年,省技改资金安排1000万元,用于补助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煤矿;安排公路建设资金2000万元,用于事故多发路段(点)整治。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增加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投入,加强安全信息网络建设,改善工作条件。 
  (五)改革和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标的导向作用,并按照逐步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原则,参照兄弟省市区的经验,从2003年起增设万人死亡率、亿元产值死亡率、从业人员万人安全培训率三项考核指标。在国家的考核指标体系全面改革之前,其他指标仍然保留。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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