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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8 生效日期: 2003-05-08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启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八日 
 
 
关于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财政统发工资范围 
  纳入自治区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指:各级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正式职工、离休、退休人员。 
  二、关于财政统发工资增人问题 
  各级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从严控制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人员的增长。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增加,严格按照新党办[2002]26号文件精神,对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实行下管一级的制度。 
  (二)各级财政统发工资单位新增人员要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管理,并严格控制在自治区核定的编制和下达的人员计划内,必须在空编、空岗内按照新人发[2002]74号文件精神向自治区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各用人单位按批准下达的计划及有关规定增加人员。凡满编、超编单位未经自治区党委或人民政府明文批准擅自增加的人员,编制部门不予核增编制;人事部门不予核增人员计划和工资基金;财政部门不予核增经费预算,并不得进入财政统发工资。 
  (三)为加强各级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自然减员管理,各统发工资单位出现自然减员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减员减资手续,并由各地人事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人事部门,根据自然减员单位情况,统一下达增人计划。凡国家、自治区特殊政策规定的新增人员,如军转干部等,以实际到岗人数,由各地按时汇总上报,由自治区编办审核编制事宜,自治区人事厅审核下达增人计划,增编增人增资计划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关于财政统发工资责任 
  实行财政统发工资是自治区为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是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保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始终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对工资发放问题的认识,把确保工资发放作为自身的一项重要职责来抓,必须保障当年不欠发工资。 
  四、关于财政统发工资的审批制度 
  根据现行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原则,财政统发工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两级审批办法。 
  (一)自治区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批下达各地的编制数、核实实有人数;自治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接核定的编制审批下达各地新增人员计划数;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测算所需经费,落实财力来源。 
  (二)对拟进入财政统发工资的新增人员必须控制在编制定员和自治区下达的增人计划内,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即各地编制、人事、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自治区下达的编制计划、增人计划和实有人员情况,按财政统发工资及编制、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落实财力来源的前提下,对新增人员进入财政统发工资进行联合审批,并于当年6月底前、11月底前分两次将进入财政统发工资的新增人员报自治区编制、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各地人事部门要于每季度末将新增人员情况报自治区。凡无增人计划或超编超计划的新增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财政统发工资,已增加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各地超编超计划新增人员一律不得上报自治区。 
  (三)各地编制部门要严格控制单位编制,准确核定编制和核实实有人数;各地人事部门要严格控制单位增人计划、审核工资项目和标准;各地财政部门对经联合审批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纳入统发工资的,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经费,保证工资发放。 
  五、关于财政统发工资经费来源 
  按规定经过严格审核审批确认的新增人员统发工资所需经费,主要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由自治区适当给予补助,具体负担比例另行规定。凡经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审批符合规定进入财政统发的人员工资,当地政府必须及时足额予以发放,不能造成新的拖欠。 
  由于资金调度等原因工资经费没有及时到位的,各级工商银行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无论何种情况,承办代发工资的各级工商银行,都要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要求,及时解决职工个人工资发放问题。 
  六、关于财政统发工资专户管理 
  按照财政统发工资管理规定设立的工资专户,只能用于办理收缴和划拨财政统发工资资金,专户结余资金应继续留存专户,滚动用于工资发放。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工商银行要加强对财政统发工资专户的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财政工资专户资金的行为。 
  七、关于违反财政统发工资政策的处理 
  对违反财政统发工资政策的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经办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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