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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4-24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3]7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遏制打击非法生产、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防止爆炸物品被盗、流失对社会造成危害,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研究加强硝酸铁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3]10号,以下简称《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把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材料,又是一种农用化肥。近年来,我省一些地区不时出现用硝酸铵炒制炸药,甚至用硝酸铵代替炸药现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氯酸钾是国家严令不得在烟花爆竹制造中使用的材料。为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制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通知》已正式把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进行严控严管,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同时暂停进口硝酸铵、氯酸钾。为切实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管好硝酸铵、氯酸钾,省国防科工办要按规定把硝酸铵、氯酸钾正式纳入民用爆炸器材行业管理,省公安厅要加强对硝酸铵、氯酸钾涉及公共安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省经贸委、安全监督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对硝酸铵、氯酸钾管理的其他各项工作。 
  (一)认真清理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 
  为从源头上控制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流通,各地要按《通知》要求,由经贸委牵头,公安、安全监督、农资管理、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参加,全面清理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并将清理结果于5月中旬前报省国防科工办和省公安厅。由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对全省硝酸铵、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重新进行登记、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准其生产经营资质,颁发有关证照。鉴于某些农作物对硝态氮肥的需要,由省经贸委牵头,组织省内有关化肥企业,按《通知》和《纪要》要求落实农用硝酸铵的改性工作。生产硝酸铵化肥的生产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前,一律暂停生产。省内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生产厂(点)。氯酸钾的日常安全管理仍按省公安厅《关于对烟花爆竹生产用原材料纳入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云公治[1993]432号)要求执行。 
  (二)严格控制硝酸铵、氯酸钾的产需衔接 
  今后,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为加强对硝酸铵、氯酸钾产销管理,同时保证正常的供需衔接,由省国防科工办每年底召开的全省民爆器材订货会,统一组织硝酸铵、氯酸钾产需衔接订货,由符合条件的购销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由省国防科工办审批签章方为有效),需要追加使用计划的必须事前报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外贸出口硝酸铵、氯酸钾以及省外供我省的硝酸铵、氯酸钾,由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按有关规定审批。 
  (三)对硝酸铵、氯酸钾严格实行准购证管理 
  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后,对硝酸铵、氨酸钾的销售、购买实行准购证管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省国防科工办批准的买卖合同所列的品种、数量,按供应进度开具《爆炸物品购买证》。出售硝酸铵、氯酸钾的企业,必须收验《爆炸物品购买证》,严格按照购买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对无证销售、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 125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输、储存硝酸铵、氯酸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对工业用途的硝酸铵,在有关单位和企业全程押运的前提下,铁道、交通等部门对硝酸铵仍按一般工业品的运输条件和价格进行运输,不查验有关证件。对改性后直接面对农民销售的硝酸铵化肥产品,由有关部门出具认证手续后,仍享受农资优惠运输价格政策。 
  (四)对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单位现库存的硝酸铵进行妥善处理 
  对省内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单位目前库存的硝酸铵,要在今年年底前处理完毕。这项工作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指定本地经贸委牵头进行调查、清理、封存,并将数量报省国防科工办。由省国防科工办进行统一协调后,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五)建章立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硝酸铵、氯酸钾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涉及硝酸铵、氯酸钾的企业,各地公安机关、安全监督部门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要求,督促其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建立流向登记监控制度,严防流失。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安全监督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措施,切实管住硝酸铵、氯酸钾。 
  二、继续贯彻省政府云政发[2000]213号文件,进一步理顺我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秩序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00]213号文)下发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生产、流通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初步建立了符合我省实际的民爆器材购销体制,从源头加强了民爆器材的流向控制,生产、流通秩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社会公共安全得到了有效维护,民爆器材行业得到健康发展。各地区、各部门以及有关企业、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民用炸药、硝酸铵、氯酸钾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完善民爆器材的销售、购买、使用流向控制,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各地州市应明确当地经贸委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实现与省国防科工办对口联系,理顺管理体制。 
  三、加快推进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36号)和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我省公安厅、国防科工办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迄今为止,我省两户雷管生产企业已实现了对雷管逐枚编号和信息采集管理。要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今年底以前,要完成全省民爆流通企业和直供用户民爆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实现全省民爆生产流通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使用管理部门的联网监控,确保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行流向登记并逐步采用计算机管理,为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提供有效的监控手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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