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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09 生效日期: 2003-02-09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财社[2003]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精神,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援助、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所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的来源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安排的再就业资金; 
  (二)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再就业资金; 
  (三)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区(县)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经费等项支出,以及经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的管理 
  (一)再就业资金专户管理 
  为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以下简称支出账户)。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上级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及同级财政划拨资金;接收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划拨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账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再就业资金;向同级支出账户拨付资金;向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拨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规定的其他再就业资金;向同级支出账户拨付资金;向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拨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规定的其他再就业资金;向同级支出账户拨付资金;向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拨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支出账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同级财政专户划拨的资金;接收上级支出账户划拨的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定期将该账户发生的利息转入同级财政专户;向下级支出账户拨付资金;拨付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 
  (二)再就业资金支出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各补助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季度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再就业资金由财政专户划入同级支出账户。支出项目中涉及需上级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上级财政专户划入本级财政专户。 
  (三)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再就业资金支出预算草案,并于每年第二季度末将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初审。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再就业资金支出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测进行初步审核,于第三季度末将初审结果反馈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重新修订后于11月底前报财政部门复审,经复审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按进度及时拨入财政专户,并按照年度再就业资金支出预算严格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再就业资金的年度决算编制工作,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对账和核算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年度终了再就业资金如有结余,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条   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的收支,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二月九日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津财社[2003]6号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对象 
  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对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给予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来源 
  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是市财政筹集的再就业资金。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与拨付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安排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企业(单位)于季度终前5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要附上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进行审核汇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查核定;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市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市财政社会保险补贴资金5日内,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各企业(单位)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企业缴费时将企业(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交费情况单独出具缴费明细凭证。 
  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凡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用人单位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转入用人单位的。按照上述申请程序办理。转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省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应在其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缴费手续;并按月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后Z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按照上述申请程序为其代办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手续。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代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缴。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02年开始,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五、管理与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六、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二月九日 
 
 
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办法 
 
 
津财社[2003]6号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 
  (二)公共安全保卫; 
  (三)公共卫生保洁; 
  (四)公共环境绿化; 
  (五)停车场管理; 
  (六)公用设施维护; 
  (七)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八)其他公益性劳动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对象 
  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对象是,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且持有我市《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标准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鼓励就业、适度补助”的原则,月工资低于500元的,补助标准为150元,月工资高于500元的,补贴标准为公益性岗位工资收入的30%。 
  四、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资金来源 
  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由市区县两级财政筹集的再就业资金负担。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由市再就业资金负担。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由区县再就业资金负担30%,其余部分由市再就业资金予以补助。 
  五、公益性岗位的认定与管理 
  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提供岗位单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同时报送可行性分析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劳动项目的基本内容(工种、劳动技能和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及前景预测、劳动报酬估算。岗位补贴申请数额。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联合签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书》。 
  公益性岗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用人单位委托所在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归口管理,并接受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填写《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申报表》,于安置次月5日前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提交下列材料:《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时提交)、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收人凭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月10日前进行审核分类,其中属于区县、街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填写《区县、街开发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申报汇总表》,属于市级开发的岗位,应填写《市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连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后的5日内,将市和区县两级公益性岗位工资补助资金全额拨入区县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后,根据街道上报的材料,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收到补贴后,要在5日内以现金形式直接发到从业人员手中,由从业人员本人在《公益性劳动岗位从业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上签字。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补贴发放台帐。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按季度将补贴资金汇总,计算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额,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汇总资料审批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应由市财政承担补贴资金拨付给区县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七、监督与检查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服务费用。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和申报资料的把关工作,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工资支付及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一季度,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年度审查。 
  八、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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