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3]9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二○○三年二月八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规范继续教育统计工作,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继续教育统计管理办法是对继续教育统计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和要求进行统计管理,定期反映各单位、地区和全市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三条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计管理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计表”为表现形式。
第四条 “统计表”的内容主要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人数、参加学习类别、年度学习时间累计达到72学时人数、学习比率、达到72学时的比率等。
第五条 继续教育统计管理在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统计数据应以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等记载的内容为依据。
第六条 各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继续教育统计,按时完成统计表的填报工作,统计数据应准确无误。
第七条 统计表所统计内容的起止时间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
第八条 统计表应于本年度11月15日前报送到北京市人事局,填表人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5日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发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