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建发[2003]7号
在哈各施工企业:
为保护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现将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以及从事各专业建筑工程建造活动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含外地进入我市辖区的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施工作业的职工和现场管理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建设区域内投保单位职工在施工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理赔。
二、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单位工程收取,根据《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由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建筑面积或工程总造价支付,具体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普通住宅,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七层以上住宅、厂房、办公楼、宾馆、商场等建筑工程,按每平方米2元交纳;管线、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各种构筑物工程、道桥工程等项目,按工程总造价1‰交纳。
三、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协商签订包括保险对象、期限、范围、保险费用、理赔及程序、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方面内容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投保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要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告;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供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取证;严禁弄虚作假、伪造事故现场,一经发现取消保赔资格。
五、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持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手续;施工企业不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按工程安全措施不到位予以处理。
六、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安全监察站负责监督实施。为便于施工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手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市城乡建设安全监察站和开发区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设置代办点,负责承保和理赔工作。
二○○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