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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越权减免税纠正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8-04 生效日期: 1989-08-0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对越权减免税纠正处理意见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越权减免税纠正处理意见的请示
 
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1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办发[1989]2号《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统一税法,集中税权,清理越权减免税和整顿税收秩序的规定精神,我们对省里超越权限减税免税问题进行了认真清理,现提出如下纠正处理意见。

  一、所得税方面
  (一)一九八六年二月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纪要,同意省计委提出的集资方案中关于用地方外汇进口的物资交有关部门经营,其实现的利润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交省建行储存,作为省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停止执行。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大中型国营企业还要缴纳国营企业调节税的规定执行。纳税有困难的,省以下企业报经省税务局批准,省级和中央级企业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二)省政府鲁政发[1984]148号文件中,关于对德州、惠民、聊城、菏泽、临沂、东营六市地新建的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等食品加工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财政部(84)财改字第65号文件中,关于新办的食品工业免征所得税一年的规定执行。免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三)省政府鲁政发[1986]89号文件中,关于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开展技术和管理服务、提供信息等所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大中型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限额,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放宽到五十万元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的净收入,每年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四)省政府鲁政发[1984]82号文件中,关于经县(市、区)税务局批准,新办的乡镇企业从生产销售之日起,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对菏泽、德州、聊城、惠民、临沂地区和东营市可照顾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新开办的煤矿免征工商所得税三年,其他矿免征工商所得税二年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2号文件中,关于新办的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可免征所得税一年的规定执行。免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再给予适当的减免所得税照顾。
  (五)省政府鲁政发[1984]82号文件中,关于对乡镇企业生产饲料和饲料加工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2号文件中,关于新办的从事饲料原料生产、饲料加工、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的规定执行。免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照顾。
  (六)省政府鲁政发[1984]82号文件中,关于乡镇村企业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有困难的,经县审查批准,乡镇企业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上,队(村)办企业年利润在五万元以上的,在二成范围内;乡镇企业年利润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队(村)办企业年利润在二万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在三成范围内;乡镇企业年利润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之间的,队(村)办企业年利润在五千元至二万五千元之间的,在四成范围内;乡镇企业年利润在一万元以下,队(村)办企业年利润在五千元以下的,在五成范围内;减征所得税;困难大的,减税可以超过五成,其中对年利润在三千元以下的,也可以全部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关于集体企业应依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的规定执行。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照顾。

  二、财务列支方面
  (一)省财政厅(84)鲁财税字14号文件中,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计时工资的奖金数额在职工二个半月标准工资之内的,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据实在成本中列支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改按财政部(86)财税字351号文件和(86)财农字第306号文件中,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计时工资的奖金一般按职工标准工资(乡镇企业按基本工资)的10-12%列入成本的规定执行。对经济效益好的,报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全年统算在不超过二个半月标准工资的范围内准予据实列入成本。
  (二)省财政厅(84)鲁财税字14号文件中,关于对职工集资入股的股息,年息在不超过股金9%的范围内,在计征所得税时,据实列支,超过部分由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财政部(86)财税字第351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利息、股息,按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的,可作为费用列支;高于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的,属分红性质,应全部在税后利润中列支的规定执行。

  三、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方面
  省政府鲁政发[1988]72号文件中,关于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可选定少数素质较好的承包企业进行试点,实行职工收入与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免征工资调节税,各市、地还可以选定少数大中型企业,试办“特区企业”,实行特殊政策,在减免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等方面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地确定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国家税务局(88)国税所字第012号通知照章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四、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能源交通基金方面
  (一)省财政厅(87)鲁财税字29号文件中关于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由省外贸给的价外补贴收入,暂不征收产品税(增值税)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财政部《产品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补贴收入,应计入销售收入额一并纳税的规定执行。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二)省政府鲁政发[1987]16号文件中,关于在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一年“三线”企业调整期间,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临沂行署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能源基金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改按规定的分工权限,报经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
  (三)省委、省政府鲁发[1984]28号文件中,关于浅海滩涂、内陆水面和海洋捕捞等生产经营项目,五年内不提留,不缴税金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国务院《产品税条例(草案)》和财政部(85)财税字第025号文件中,关于生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产品销售给国营和集体收购单位的,由收购单位纳税;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销售者纳税,对新办乡镇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给予一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的规定执行。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还可适当给予一定时期减免税照顾。

  五、对海岛和加工区企业减免税方面
  (一)省委、省政府鲁发[1984]42号文件中关于对海岛企业适当减免税收,减免税企业、项目和减免的幅度、期限、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税收政策,均由海岛所在县、市审定的规定停止执行。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海岛地区企业的减免税权限,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统一规定的分工权限执行。
  (二)省政府鲁政发[1988]67号文件印发的《山东省关于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国务院通知,对未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对外出口加工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规定执行。
  (三)省政府鲁政发[1986]115号文件中对外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按递减余额折旧法计提折旧的规定停止执行。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应当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的规定执行。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转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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