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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88-03-28 生效日期: 1988-03-28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化学工业部制订了《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简称《计算方法》),自1988年10月起施行,并由化学工业部计划司负责解释。凡有关统计规定与本《计算方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计算方法》执行。化学工业部1980年以(80)化计字第1203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化学工业统计的范围
  (一)统计的范围
  化学工业统计的范围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划入化学工业门类的工业(不包括除感光材料以外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以及由化学工业部管理的化学矿山、橡胶加工、化工机械等工业。包括城市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城市个体工业单位和农村工业。
  1.从经济类型来看,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营、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经营、外资经营、个体经营和其他等10种类型。
  (1)全民所有制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全民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部队、科研机构、学校、人民团体等举办的全民所有制的工业。
  (2)集体所有制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城市、县、镇(建制镇)以及城(镇)街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工业和农村乡镇办工业、村办工业等。
  (3)全民与集体合营 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兴办,共同经营,其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全民和集体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中央和地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营兴办的,实行独立核算、人财物统一管理、产供销统一经营的工业企业。
  如果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只实行经济上的联合协作。例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为国营工业企业建立原料基地,彼此之间建立固定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或技术协作关系等,而并不改变各自的所有制性质,联合各方仍各有自己的独立的行政组织,各自进行独立核算的,则不是一个合营企业,其有关的企业仍应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分别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
  (4)全民与私人合营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全民与私人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合资经营的工业企业,也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吸收私人的资金,统一经营,私人参加利润分配的工业企业。
  全民与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合营 是指由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同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经我国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5)集体与私人合营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集体与私人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合资经营的工业企业,也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吸收私人的资金,统一经营,私人参加利润分配的工业企业。
  集体与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合营 是指由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同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经我国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6)中外合营 是我国和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兴办,共同经营,其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我国和外国的投资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我国的政府机关、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政府机关、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营经营或合作经营的工业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 是由我国和外国的公司、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并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 是中外合作者根据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所规定的合作各方的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经营方式等,并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共同组成的中外合作经营的工业企业。
  我国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以及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对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承接来料加工、进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建立技术协作关系等,因为这些经济技术活动,并不改变我国这些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因此这类企业不是“中外合营”企业,它们原来的所有制性质不变。
  (7)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经营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由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在国内投资兴办或经营的,并经我国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8)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外国经营者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
  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投资兴办或经营的,并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9)个体经营 是指个人参加生产劳动,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个人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城镇个体经营工业和农村个体经营工业。
  多人合股经营仍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也包括在个体经营工业内。
  (10)其他 是指上述分类之外的其他工业企业。
  2.从核算形式来看,包括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和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此外还有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1)独立核算工业企业 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②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编制独立的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③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银行设有独立户头。
  (2)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 是指不具备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三个条件,附设于其他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科研机构、部队等单位的工业生产单位。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列入工业统计的范围,即:①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②有固定的生产工人和学徒在10人以上;③一般单位常年生产,季节性生产的单位全年开工时间在3个月以上。
  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应按实际的工业生产单位统计,而不按其所从属的企业、事业及机关团体等单位统计。例如某一化工学院附设有机械厂和塑料加工厂两个非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则该学院应统计两个非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而不应以学院为单位,作一个工业企业统计。
  (二)关于工业统计范围的一些具体规定
  1.农村工业是指乡镇办工业和村办及村以下办工业,包括农村个体工业。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89号文件规定,农村工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才能纳入工业统计范围:①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组织、场所、设备和从事工业生产的人员;②常年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或全年开工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季节性工业生产活动;③乡镇工业中属于独立核算的单位,或虽非独立核算单位但是有单独的帐目,能够同农业及其他生产行业分开核算的,以及自行核算的农村个体工业;④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纳入工业统计范围。
  2.学校办工厂,包括高等院校、中等技术学校、普通中学、小学办的工厂,凡符合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条件的,列入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统计范围;不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条件,但具备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的三个条件,并对外销售产品或对外承做工业性作业的,应列入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的统计范围。
  3.机关、团体、科研机构和部队附设的工业,除具备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的三个条件外,必须有产品对外销售或对外承做工业性作业,才列入工业统计范围。
  4.建筑安装公司或自营建设单位附设的工业,具备非独立核算工业三个条件的,应作为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统计;但附设于建筑大队、工地、工段的工业生产单位,由于生产不固定,工业生产工人又很难与建筑安装工人区分清楚,一律不列入工业统计范围。
  5.工业企业的自备发电厂,不单独作为工业企业单位统计。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自备电厂,符合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三个条件的,作为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统计,否则不列入工业统计范围。
  6.化工联合企业和矿务局均以公司(总厂)、矿务局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核算企业,其所属厂、矿等生产单位,即使在公司(总厂)、矿务局范围内实行内部经济核算,也不能作为独立的工业企业单位。矿务局所属的自营基建单位,不应包括在工业生产范围内,即矿务局填报的各种工业统计报表都不包括自营基建单位的资料。自营基建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有独立的组织形式(例如自营工程处、基建局、公司等);②经费由基建投资开支;③单独进行核算。
  7.全民所有制的厂、矿企业举办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不具备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条件的,应包括在举办企业范围内。凡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就应作为工业统计的基本填报单位。
  8.工业统计的基本填报单位是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工业生产单位和个体经营的工业单位。
  9.工业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公司、总厂、企业集团)是在打破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界限的限制,以产品为主、自愿组织起来的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工业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的统计调查,一般是单独制定调查方案,不打乱现行的工业统计方法制度(包括基本填报单位的确定、调查时间、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等)。
  (三)关于化学工业生产指标统计范围的规定
  1.化工产品产量、生产设备及产品生产能力等,按国家要求应进行归口统计,即不论这些产品由谁生产、由哪个系统的企业生产,都应进行统计。例如冶金系统生产的硫铁矿、硫酸、氮肥、焦化产品等,石化系统生产的乙烯、丙烯、有机原料和合成材料等,轻工系统生产的芒硝、硫化碱、烧碱、电影胶片等,均应由各级化工部门进行归口统计。有些产品的产量按国家规定还要包括农村乡镇企业产量在内,如化肥等。
  2.化工企业工业生产的各种综合指标,包括产值、利润、税金、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能源消费总量等,这些指标目前只统计化工系统内的企业。鉴于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管理口径不完全一致,可以包括一些化工系统管理的非化工企业,如合成纤维抽丝厂、焦化厂等;
  化工机械厂虽非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但化工系统直接管理了很大一部分化机厂,这些归化工系统管理的机械厂,也包括在化工系统的总计中。除此之外,也可以包括一些外系统管理的化工企业,如解放军、农业部系统、司法系统、轻工系统(不包括日用化工)所属的化工企业。为了保证统计资料统一可比,各级化工部门必须注意保持这些指标统计范围的稳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化工行业管理已提到日程上来。统计改革的方向之一,必须逐步创造条件,从当前的部门统计过渡到行业统计,以便掌握我国化工生产的全貌。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详细名称 以报告期末的企业名称为准,按企业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一个企业有几个名称并有公章的,按工商登记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填写。一个企业有几个营业执照的名称,按使用时间最长的名称填写。
  军工企业如有对内对外两个厂名,其列示方式应由主管机关规定。军工企业还应增列企业代号。
  2.企业详细地址 填写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镇、区)、街(乡)和门牌号。企业所属的若干个车间或分厂,如分设在不同的地址,以企业管理机构的地址为准。
  3.企业隶属关系 是指企业按行政管辖系统的隶属关系。企业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属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省(自治区)辖市属企业、地区属企业、自治州(盟)属企业、地区辖市属企业、自治州(盟)辖市属企业、县属企业、自治县(旗)属企业、市辖区属企业、城市(镇)街道办工业企业、乡办企业、其他工业企业。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应按照哪一方领导为主来划分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及集团军举办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划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举办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全民所有制工业,隶属关系明确的,按所隶属的关系填列,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填入“其他”一项。厂办集体工业企业以及学校和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办的集体所有制工业,填入“其他”一项。
  4.本企业最早开工生产年份 指企业建厂以来,第一次开工生产年份。分期分批投产的企业,可按第一个生产车间、生产作业线、矿井正式移交生产部门投产的年份填写;合并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开始投产年份填写;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的开工生产年份填写。如果一个企业分出一部分车间改建为新厂,改建后产品生产方向改变,设备主要是改建后新增的,按分开后正式投产的年份填写。
  5.本企业是国务院××部(委、局、公司)系统管理企业 指本企业属于国务院哪个部(局、公司)系统。企业没有明确归属国务院哪个部(局、公司)系统管理的,凡以生产化工产品为主时,应列入化学工业部系统管理企业。
  6.本企业直接主管单位名称 填写本企业在报告期末直接隶属的上级主管单位的详细名称(包括直接主管单位及其上一级主管机关的详细名称)。例如,中央属企业应填写××工业部××局的详细名称。
  7.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目前划分企业生产规模采用两个标准:①凡产品比较单一的行业,以产品生产能力作为划分大、中、小型的标准(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以其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来划分),如硫酸、烧碱、纯碱、合成氨等;②凡产品种类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固定资产原值作为划分标准。企业规模的确定,应按照全国统一制订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具体划分规定执行(见附录一)。
  8.财政预算内全民企业 指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财政预算外全民企业 指没有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9.盈利企业 指补贴前的盈利企业。不盈不亏的企业,列入盈利企业。
  亏损企业:包括政策性亏损企业和经营性亏损企业两部分。
  10.军工企业 是指按照原设计规定或主管部门规定的产品方向或品种结构,生产军用产品或以军用产品为主的企业。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军工企业要逐步转变成军民结合型企业。除按批准权限经过批准撤销全部军品生产线,不再承担军品任务的企业以外、仍按军工企业统计。
  11.企业所属工业行业小类 根据1984年12月1日发布的中4)中关于工业行业分类和代码的规定(见附录二),对照企业生产性质,填写应划归的行业小类名称,免填大类和中类的名称。工业行业划分的原则,主要是按产品经济用途、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性质来划分,而不是按照行政管理的隶属关系来划分。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总产值中占比重大的主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即使目前民品产值大于军品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仍应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工业行业小类。
  当一个化工企业兼有数个行业小类的产品生产时,应以主要产品的性质来确定其应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小类,所谓“主要产品”可按最终产品的产值大小来衡量。大型化工联合企业亦同此原则处理。但为了确切掌握行构成情况,这些企业在报送有关报表时,还应同时分列行业小类口径对应的分厂指标数。以吉林化工公司填报工业总产值报表为例,在填列公司总产值的同时,尚应分列:明城矿、炼油厂、化肥厂、染料厂、电石厂、石油化工厂、化工机械厂、试剂厂等分厂的产值数。分厂产值数应按扣除公司(总厂)内部重复计算部分和不扣除公司(总厂)内部重复计算部分两个数同时填列,其他综合指标如利润、税金等相同。
  12.本企业主要产品 选择一至三种主要产品填写。主要产品是指在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及重要产品。
  专门从事修理作业的企业和以修理为主的企业,应填写修理作业的主要种类,如“轮胎修理”等。
  生产情况不正常的企业,免填主要产品。
  13.轻重工业分类 在附录中的《工业行业分类和代码》中规定了每一工业行业小类是属于轻工业或重工业。在轻工业中又分为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和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两类。在重工业中又分为采掘工业、原材料工业和加工工业三类。企业确定了所属的工业行业小类后,即可按照《工业行业分类和代码》中“重或轻”栏相应地确定本企业所属的类别。如化肥企业在“重或轻”栏载明“重(加)”,即为重工业的加工工业。
  14.甲乙部类 在《工业行业分类和代码》中规定了每一工业行业小类是属于甲部类工业或乙部类工业,甲部类工业的企业即是生产生产资料的企业,乙部类工业的企业是生产消费资料的企业。企业确定了所属的工业行业小类后,即可按照《工业行业分类和代码》中的“甲或乙”栏相应地确定本企业所属的部类。如化肥企业在“甲或乙”栏载明“甲”,即为甲部类企业。
  15.本年内企业的重大变动 企业的重大变动是指改变隶属关系、生产方向、所有制、迁移厂址、拆、并等,要写明变动前的情况和变动后的情况。例如隶属关系有变动,应填写原隶属哪一级或某某部门,现隶属哪一级或某某部门。
  16.本企业占地面积 指本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总数,包括工业生产用的土地面积和非工业生产用的土地面积。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条件,是以使用权为准,包括从外单位租入或借入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向外单位租出或借出的土地面积。不论有房屋、建筑物或没有房屋、建筑物,不论是池塘水面或陆地,不论已利用或未利用,都要包括,但不包括企业附属的农场、牧场土地面积。矿山企业可按房屋、建筑物、原材料、设备、产品堆积场等生产用和非生产用的占地面积填报,不包括矿山本身的占地面积。盐场包括生产用卤水池面积。有些企业在厂区内有农民耕地面积,这部分土地不包括在企业占地面积内。
  企业在外市或本市厂区外租用其他单位的房地产设立产品销售门市部、积压物质处理门市部、驻某地销售办事处等不计算在企业的占地面积内。
  17.本企业房屋建筑面积 指房屋各层平面面积的总和,包括生产和非生产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其他建筑物的面积。地下室,可兼作车间、仓库、办公室、会议室、商店等用途的大型人防工程,不计算占地面积,但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工业生产用房屋建筑面积 包括厂房、仓库、实验室、办公室等的建筑面积。
  非工业生产用房屋建筑面积 包括食堂、浴室(有些工种下班时必须洗澡,在厂房中附设有浴室,可计入生产用房屋建筑面积)、住宅(包括单身宿舍和家属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俱乐部、影剧院、商店、学校、医疗机构等用房的建筑面积。
  自有职工住宅 指所有权属企业的职工住宅(包括职工家属和单身宿舍)的建筑总面积。不包括职工个人自有或向厂外租用的住宅。
  各项建筑占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都从墙外线算起,一律按平方米计算,不要小数。按市亩计算的土地面积应换算为平方米。1市亩=666.67平方米。
  18.铁路专用线长度 指企业为了装卸货物修建的铁路支线的里程数。铁路专用线一般是企业不拥有机车、车辆,由铁路部门负责运输车辆。
  其长度由专用线与铁路局营业铁路分岔点的尖轨顶端算起至线路末端车挡止。
  专用铁路长度 指企业为了解决厂矿内部运输修建的符合标准的厂内铁路的里程数。专用铁道一般是指企业有自备的或租用的机车、车辆,由本单位的机车来往车站运输货物。其长度从车站交接点算起,但不包括不与铁路局营业铁路接轨的厂内轻便轨道。
  19.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技术人员 指企业附属的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附属的医院、疗养院、门诊部、医务室、保健站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如医生、医士、护士以及从事药剂、化验、理疗、X光等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但不包括在这些机构工作的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和勤杂人员。
  医院床位 指设有病床能收容病人住院的医疗机构拥有病床的床位数。
  疗养院床位 指设有疗养院的企业,疗养院拥有的床位数。
  20.企业办学校 填列本企业举办的、经教育部门承认的各种学校的在校学生数。在校学生不论是否本企业的职工都要包括。企业举办的学校,分为小学、中学、技工学校、中专和高等学校五类。
  21.托儿所(或幼儿园)入托人数 指招收3周岁以下的婴儿班、幼儿班和3至6周岁儿童班的入托(入园)人数,不论是本厂或非本厂职工的子女均包括在内。
  22.图书馆(室)藏书 指对全体职工开放的图书馆(室)藏书,不包括只供部分专业人员学习和查阅的技术资料室、档案室、情报室的藏书,也不包括阅览室陈列的报刊等。
  23.俱乐部和影剧院建筑面积 指能经常放映电影或演戏的礼堂、俱乐部、剧院、影院及影剧院的建筑面积。
  24.职工教育 填列本企业职工参加大专和中等学校学习的人数。
  在大学和大专学校学习的人数,填入“参加高等教育学习的人数”;在中专、中等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人数,填入“参加中等教育学习的人数”,参加中专、技工程度以下学习文化的人数不必填列。参加学习的人数是指年末在大专或中专学校学习并承认为正式学员的本厂职工人数,不包括年末前已经结业的人数,也不包括在学的非正式学员。学习人员所在的学校,不论是本企业举办的还是企业外举办的都要包括,但所在的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门承认的正规学校、业余学校、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不包括厂内外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单科学习班、单科电视讲座、单科函授班等。
  25.码头吞吐量 指通过水路运输全年进出本企业自备码头的物资总量。
  26.企业用水量 指企业从地下水源、地面水源(包括江、河、湖)和城市自来水取得的新鲜水量,包括补充循环使用的新鲜水量。企业用水包括企业生产区全年使用的淡水量,不包括未经淡化处理的海水。在企业生产区的生活用水和职工福利设施的用水如果无法分开,可以估算扣除。
  27.固定资产投资额 指企业用于增加固定资产的全部投资额,即实际支出的全部投资额。投资额的支出不一定都能形成固定资产,因此,不仅包括已形成固定资产的,也包括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的全部投资额。全部投资额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投资、专项工程投资和其他零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论其资金来源是国家预算拨款、地方财政拨款、主管部门拨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或其他投资都要包括。
  28.工业生产投资额 指用于工业生产方面的投资额。包括工矿企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车间、矿井、储运工程、给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工程、机械、仪表、电器的修理车间和三废治理等物质生产建设,以及企业办公室、化验室、仓库、传达室、厂区道路、围墙等建筑物的建造,生产用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及安装。
  企业在历史上有合并、分立情况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累计数,以互不重复或遗漏为原则,可参照下列办法处理。
  (1)由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要包括未合并前各企业的数字,不得自合并以后算起。
  (2)由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在分立时已将历史资料划分清楚的,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别填报累计数;在分立时未将历史资料划分清楚的,由分立后掌握该项资料的企业填报各企业分立前的合计数。
  (3)一个企业将所属单位的一部分(如一个分厂、一个车间)划归另一个企业时,由原主管企业填报对划出单位的投资额累计数,直到划出时为止;如在划出时已将历史资料划分清楚,也可由接管单位填报累计数。
  (4)整个企业全部搬迁至另一地区的,其投资额累计数应包括搬迁前的投资额。企业的一部分搬迁至另一地区,原址仍有企业存在的,由留在原址的企业填报搬迁前的全部投资额,新厂不填报搬迁前的投资额。
  29.全年耗电量、全年耗煤量及燃料油消耗量 均指企业全年生产和生活中的总消耗量,不包括基本建设的消耗量。燃料油指用作燃料的重油、原油等。耗煤及耗燃料油均按实物量填报。
  30.全年钢材总消耗量 指工业生产总消耗量(包括生产维修消耗量),不包括基本建设等消耗量。
  31.企业自有载货汽车 指企业拥有的用于货物运输的各种载货汽车,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油罐车,不包括消防车和起重举升专用汽车。
  
  三、工业总产值和商品产值
  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它是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和主要比例关系、计算劳动生产率和其他经济指标的重要依据。
  (一)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原则
  工业总产值采用“工厂法”计算。所谓“工厂法”就是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不能把企业内部各个车间生产的成果相加。如农药厂,既生产烧碱、敌百虫,又生产敌敌畏,这个厂的总产值只能计算烧碱的商品量、敌百虫商品量和敌敌畏生产量的价值,本厂自用烧碱和自用敌百虫的价值,均不计算工业总产值。
  采用“工厂法”计算工业总产值,是由于工业企业是组织工业生产的基层单位,也是国民经济计划和财务核算的独立单位。以“工厂法”计算工业总产值,与目前经济管理相适应,计算比较简便。 * 采用“工厂法”计算工业总产值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组织发生调整变动,将一个企业分为若干个企业,或将若干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即使投入不发生任何变化,而以“工厂法”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却因此增加或减少;又如企业利用三废大搞综合利用,生产成果自产自用,或者延长、缩短企业生产的起点,把原由外单位提供的某些零配件、负责某个工序的协作加工,改由本企业自行完成,或原由本企业自行加工的某些零配件、负责完成的某个工序改由外单位协作,这样尽管投入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以“工厂法”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却不能增加或减少。由于总产值存在以上问题,在使用总产值指标时,要注意分析这些情况。
  (二)工业总产值的包括范围
  工业总产值包括成品价值、工业性作业价值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成品价值 所谓成品,是指在本企业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规定不需包装的产品除外)入库的产品。从经济性质上看,准备出售的半成品,也是本企业的成品。经国家统计局同意,化工成品价值不论是否销售,均不包括次品的价值。有些次品虽然可以销售,但不能计算工业总产值。
  成品价值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企业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成品价值;
  (2)企业生产的提供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
  (3)企业自制设备的价值;
  (4)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成品价值(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
  (5)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半成品价值。
  2.工业性作业价值 工业性作业和成品的区分原则是成品生产改变劳动对象的物质形态、提供新的使用价值;工业性作业只恢复或增加原来产品的使用价值。工业性作业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既不包括被修理、加工产品的价值,但应包括在工业性作业过程中所耗用的材料和零件的价值。工业性作业价值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对外承做的工业品修理(如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修理)的价值; (2)对本企业专项工程、生活福利部门提供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价值; (3)自行完成的本企业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大修理作业价值; (4)对外来材料、零件及未完制品所做的个别工序的加工(如研磨、油漆、粉碎破碎、筛选等加工)价值; (5)对外来的产品所做的分包和分装工作的价值; (6)对外来的零件、配件进行简单装配工作的价值。
  (三)工业总产值的计算价格
  计算工业总产值采用的价格有两种:不变价格和现行价格。
  1.不变价格 是指在计算不同时期的总产值时,采用同一时期或同一时点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又称“固定价格”。用不变价格计算工业总产值,主要用以消除不同时期价格变动的影响,以保证计算工业发展速度时可比。
  建国以来,我国已编制过四次工业产品不变价格;1952年不变价格;1957年不变价格;1970年不变价格和1980年不变价格。
  目前采用的是1980年不变价格。
  (1)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的编制和使用管理办法
  ①属于全国性的重要工业产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产品归口管理的分工,编制全国通用的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后,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②未编入全国通用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通用的工业产品不变价格,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并抄报国家统计局。
  ③未编入全国和地区通用的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由各工业企业以1980年1月1日出厂价格作为本企业工业产品的不变价格,经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后,在本企业作用。
  农村乡镇工业企业、城镇街道工业企业、厂办集体工业企业以及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生产的,已编入全国和地区通用不变价格的大宗产品,由各县(市辖区)统计部门负责将该种产品的全国或地区不变价格通知有关企业使用。这类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以本企业1980年1月1日出厂价格作为本企业工业产品不变价格。
  ④工业企业生产的新产品,应及时补充编制不变价格。新产品的不变价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临时不变价格和正式不变价格。对于试制成功或投入小批量生产的新产品,企业可采用计划价格或合同价格作为临时不变价格,在本企业使用;已投入或成批生产的新产品,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可以参照下列公式,编制新产品的正式不变价格,经上级主管机关(或同级统计部门)同意后,在本企业(或本部门)使用。
  新产品的不变价格=新产品的现行价格
几种同类产品按不变价格计算的产品价值
同上几种同类产品按现行价格计算的产品价值
  ⑤为了简化计算工业总产值的工作量,对于企业生产的零星产品(包括一次性生产的产品),可以参照以下公式进行换算。
  报告期企业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各种零星产品价值
=报告期企业按现行价格计算的各种零星产品价值
几种同类产品按不变价格计算的产品价值
同上几种同类产品按现行价格计算的产品价值
  ⑥对按加工价计算工业总产值的企业,其不变价加工费的计算,用应收加工费或加工装配的实际成本乘以换算系数求得。换算系数计算公式为:
  企业全部或几种主要产品不变价格总产值企业全部或几种主要产品现行价格总产值
  ⑦全国通用的工业产品不变价格,未经国家统计局同意不得自行修改。
  地区通用的工业产品不变价格,未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同意,不得自行修改。在使用中,遇有不明确的地方,牵涉到全国通用本的,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牵涉到地区通用本的,应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联系。
  (2)使用化工产品不变价格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要注意某些同名而不同类的产品,选用时应首先分清产品的类别,一般工业产品不能误用同一名称的医药产品或试剂产品的不变价格。如1公斤硼酸,工业产品价格为2.4元,医药产品价格为4元,三级试剂产品价格为7元。化工产品中这种情况很多,应特别注意。
  ②凡不注明规格、等级的产品不变价格,一般为平均价格,不论生产哪一等级、规格的产品,均使用平均价格;凡注明一种规格、等级的产品不变价格,企业可以此价格为基础,换算其他规格、等级的价格报主管机关批准使用;有些产品无等级差别,只是纯度稍有不同时,可直接使用其价格,不必换算。如有些染料中间体注明纯度为100%,实际纯度为99%,即可使用100%的价格;但有少数产品实际纯度相差悬殊,为了简化计算续而制定了100%纯度的价格。企业可按折100%的产品产量或标准量乘其不变价格计算总产值,如硫酸、硝酸、烧碱、电石等产品就是这种情况。
  ③试剂产品的不变价格,是以三级品为基础制订的,其二级品价格为三级品的120%,一级品价格为三级品的150%,四级品价格为三级品的70%;但三酸产品的一级品价格为三级品的140%;基准试剂为三级品的200%;高纯(4N)MOS、电子纯、光谱纯、气色谱固定液闪烁纯、OAS试剂为三级品的300%;高纯每增加一个九,产值即增加50%;生物染色剂按指示剂计算;同品种的试剂三级按指示剂的80%计算;按用户指定规格生产的试剂产品和药典的化学试剂按三级品计算。
  ④轮胎不分棉线、人线、尼龙、钢丝,层数多少和白边与否,凡符合规定规格时,均使用统一规定的不变价格。自行车外胎不论规格大小,加重或普通,软边或硬边;力车内胎不论有无接头,均使用统一规定的不变价格。胶鞋不论尺码大小,均按规定的类别使用统一规定的不变价格。
  (3)关于按不同时期不变价格的资料计算发展速度问题 计算不变价格总产值在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不变价格:1957年以前各年采用1952年不变价格;1957年至1971年各年采用1957年不变价格;1971年至1981年各年采用1970年不变价格;1981年至现在各年采用1980年变价格。如果要计算不同时期之间的两个年度的工业发展速度,例如计算1985年工业比1955年的工业发展速度,由于1985年工业总产值是用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而1955年的工业总产值是用1952年不变价格计算的,不同的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不能直接对比计算工业发展速度,1985年比1955年的工业发展速度,可由下述指数的乘积求得:
  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1985年工业总产值
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1981年工业总产值
按197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1981年工业总产值
按197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1971年工业总产值
按1957年不变价格计算的1971年工业总产值
按1957年不变价格计算的1957年工业总产值
按1952年不变价格计算的1957年工业总产值
按1952年不变价格计算的1955年工业总产值
现举例如下:
  某化工厂1987年工业总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为3
901万元,1981年工业总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为2
515万元,1981年工业总产值(按1970年不价格计算)为25
24万元,1971年工业总产值(按1970年不变价格计算)为13
66万元,1971年工业总产值(按1957年不变价格计算)为16
63万元,1965年工业总产值(按1957年不变价格计算)为69
1万元。求该厂1987年比1965年工业发展速度是多少?
3901 2524 1663
2515 1366 691
5·11%×184·77×240·67%=689·75%
上述方法是我国采用不变价格总产值计算工业发展速度的基本方法。
  也可采用价格指数换算法,即将不变价格更替年份按前后两期不变价格计
算的产值指标进行对比,求出价格指数,再把以往各年的总产值乘以价格
指数,求出按新的不变价格计算的总产值,而后再将调整后的有关年份的
总产值进行对比。
  仍以上述某化工厂为例
1366
1663
2515
2524
1965年工业总产值=691×0·8214×0·9964=6
89·78%
3901
1987年比1965年工业发展速度=——————×100×=
689。78%
565.54
2.现行价格 是指计算工业总产值时,采用报告期内的产品实际销
售价格。报告期的产品销售价格前后有变动,或同一种产品在同一时期有
几种销售价格的,应分别按不同价格计算总产值,如生产完成时还不能确
定按哪一种价格销售可按报告期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是
指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包括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税金和利
润,不包括与工业生产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费用。企业不得采用零售价
格计算总产值,因为零售价格包括商品流通过程中的流通费用、税金和利
润;也不要采用销售地价格计算工业总产值,因为销售地价格包括商品出
厂后的运费等因素。
  工业总产值中有些项目,如自制设备、对本企业设备的大修理、提供
本企业基本建设和生活福利部门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等没有出厂价格,以
它们的实际成本作为现行价格。
  现价总产值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
  (1)产品品种较少的企业,可先分别求出各种产品的报告期平均销
售价格,再乘以报告期该产品的产量,得到各种产品的成品价值,再加上
工业性作业价值,即得报告期的现价工业总产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报告期某产品销售总金额
报告期某产品销售量
报告期全部产品的成品价值=
报告期各类产品的生产量×各该类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
报告期现价工业总产值=
报告期全部产品的成品价值+报告期工业性作业价值
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的企业,还应加上这部分
差额价值。
  (2)产品品种很多、难以分产品计算成品价值的企业,可用报告期
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加上发出商品和库存产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求得
报告期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价值,然后加上不计算产品销售收入的产品价格
(如自制设备、对本企业设备大修、对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部门提供的产
品和修理作业等),即得报告期的现价工业总产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报告期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价值=报告期产品销售收入+
报告期产品销售收入
报告期销售产品工厂成本
报告期现价工业总产值=报告期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价值
+报告期不计算产品销售收入的产品价值
这一种计算方法的准确性较差,只能在无法采用一种方法的情况下使用。
  按这一方法计算现价工业总产值,应注意产品销售收入的口径:一是统计制度上规定按产品全价计算总产值的产品,凡是用定货者来料进行加工的,应注意包括定货者来料价值;二是统计制度规定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凡是用自备原材料进行加工的,应注意扣除自备原材料价值。
  (四)工业总产值计算中几项具体规定
  1.关于包装器材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1)一次使用的包装器材,如纸袋、塑料袋、草袋、木格箱、固碱桶等不论自制或外购,均连同被包装的产品,按成品全价计算总产值。
  (2)多次使用的包装器材(如槽车、钢瓶等专用容器应与被包装的产品(如硫酸、液碱、硝酸、液氨、氨水、液氯等)分别计算总产值。自制的包装器材,于完成生产后,计算一次部总产值,以后不再计算。购入的包装器材,一律不计算总产值。
  2.关于外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产品,以及用进口原材料、散装零件、组装件进行加工、装配产品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1)用外商(包括港、澳工商业者)来料、来件加工装配生产,企业只收取加工费,产成品交由外商经销的产品,不论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加工费(包括企业自备的在加工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和零(配件的价值)计算产值。
  (2)用进口原材料、散装零件(简称CKD)、组装件(简称SKD)(包括外贸进口、商业进口、地方外汇进口、企业外汇进口等)进行加工、装配生产的产品,其产值计算,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不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产值均按全价计算。
  ②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加工、装配的产品,只按加工费计算产值,即不包括进口整套散装零件的价值。
  凡国产零件自配水平达到30%的,可改为按全价计算总产值。由于各行业具体情况不同,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比例,但不得低于30%。
  产品国产零件自配率的计算式为
国内购进零件价值+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
国外购进零件价值+国内购进零件价值
+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国内购进零件价值以购进价计算。
  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以同类零件出厂价计算。
  国外购进零件价值(指合同成交价,包括进口关税及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买卖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企业在1年内多批次进口零部件,其进口价格和品种、数量不同,企业在计算自配率和总产值时,应根据几批进口的情况,确定一个平均产品国产零件的自配率水平,以便确定企业是按全价或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
  企业自配水平无特殊变化时,一般不要变动计算方法。
  ③用进口组装件进行加工装配的产品,产值按加工费计算。
  (3)中外合营企业、外资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产值按非外资企业的规定计算。
  凡规定总产值按加工费计算的,现价总产值按企业应收的加工费计算(加工费应包括加工成本和税金、利润)。加工费以外币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买卖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3.关于发外加工产品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由发包企业提供原材料、设计图纸,并负责产品检验、销售,承包企业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承包企业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发包企业按全价计算。
  4.产品的“翻新” 是对破旧产品进行翻新工作,如旧轮胎经过胎面更新、硫化为新轮胎等。翻新后的产品达到恢复原产品使用价值的目的,故应按工业性作业对待,以加工价计算总产值。加工价包括加工成本和利润、税金,不包括破旧产品的价值。
  5.综合利用产品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1)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生产的成品,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总产值;但留作生产上自用的,不应计算总产值。
  (2)投入生产过程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和利用的,如回收的硫酸、烧碱、甲醇、甲醛、润滑油等,一律不计算工业总产值。
  6.生产周期较长的机械设备制造企业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生产周期较长(指6个月以上)的机械设备产品,如压缩机、硫化机、反应釜等,如按成品计算总产值,在一段时期内将会没有产值,因此可按产品的生产进度计算总产值。具体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有产品工时定额的,可按完成工时定额的进度计算总产值;没有工时定额的,可按完成产品零部件(或产品完成阶段)的进度计算总产值。
  7.关于机械工业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1)单机计算产值问题 企业根据设计要求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将所有的主机、辅机、备品、备件、零件以及单机配套范围内的附属品等配齐(不论本企业生产或外厂协作的),经过检验合格、包装(订货合同规定不需要包装的产品除外),并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按单位产品的全价计算总产值。
  (2)机组成套设备计算产值问题 企业应根据计划或主管机关制定的产品成套范围或订货合同规定的产品成套范围,统计成套设备的产值。
  某些成套设备因包括的单项产品较多,生产协作面较广,生产周期较长,订货合同规定分项交货,分项结算,在计算总产值时,只包括本企业生产的部分及需要本企业进行加工装配的外协件,不包括其他企业生产不需要企业组装(或总装)的产品的价值。
  8.关于复混肥料计算的规定 计算复混肥料的工业总产值,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
  (1)用本企业生产成品氮肥或磷、钾肥,与购进的磷肥或钾肥进行混配加工,可按复混肥料全价计算产值;但本企业生产的氮肥或磷肥、钾肥不是本企业最终生产成果,故不单独计算产值。
  本企业生产成品氮肥或磷、钾肥用于混配加工外,还有部分成品氮肥、磷肥或钾肥出售,这部分商品氮、磷、钾肥应按全价计算产值。
  (2)完全用外购的氮、磷、钾肥混配加工复混肥料的,按加工费计算产值。
  9.其他
  (1)基建工程附产化学矿只计算产量,不计算产值。
  (2)化工企业所属的自备发电厂,按“工厂法”计算,自产自用的电量不计算总产值。
  (五)工业总产值不应包括的项目
  1.非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价值。如购自厂外而在本企业内未经任何加工又转售的产品价值;按照合同规定不需要本企业加工和安装的协作件(如机组、仪值)的价值。
  2.本企业非工业生产部门的非工业产品价值和收入,如基本建设部门的建筑安装价值,运输部门的运输收入,住宅、公用事业及福利事业单位(洗衣房、澡堂、理发室等)的收入等。
  3.本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如硫酸生产中的矿渣、纯碱生产中的废渣、合成氨生产中的炉灰渣等)出售的价值。
  4.不合格品出售的价值,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业性作业价值不应包括在总产值中。
  (六)几个工业总产值分组指标的说明
  1.轻工业产品产值 是指企业生产的属于工业行业分类中轻工业行业的产品的产值。
  2.重工业产品价值 是指企业生产的属于工业行业分类中重工业行业的产品的产值。
  轻工业产品产值和重工业产品产值均按“工厂法”计算,这两部分相加,应等于企业的工业总产值。
  3.军工企业生产民品产值 是指军工企业生产的非军用产品的产值,按“工厂法”计算。
  (七)工业商品产值
  工业商品产值是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预定发售到企业外的工业产品的总价值,是企业可能获得的货币收入。把它和企业销售收入进行对比,大体可以说明企业的生产和市场需要相适应的情况。商品产值构成的内容,包括下列三项:
  1.用本企业自备原材料生产的成品价值;
  2.用订货者的原材料生产成品的加工价值;
  3.已完成承接外单位的工业性作业价值。
  一般企业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也没有自制设备和自行完成的设备大修理价值,那么可以从工业总产值中扣除已被加工的订货者原材料的价值,即得商品产值。
  但生产周期较长的某些机械制造企业(压缩机、硫化机等),如是按生产进度计算总产值,则不能从总产值中扣除已被加工的订货者原材料价值的办法求得商品产值,而应按照上述商品产值三项内容重新计算。

  四、工业净产值和增加值
  (一)工业净产值指标的意义和作用
  工业净产值是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工业生产活动新创造的价值。各个工业企业的净产值总和就是工业行业所创造的净产值,各个物质生产部门的净产值的总和就是国民收入。工业净产值与工业总产值不同,工业总产值就其价值构成来说,包含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工业生产过程中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的物质消耗的价值,或称转移价值(如化工厂生产的烧碱价值中包含所消耗的食盐、电力和机器设备折旧等价值);另一部分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净产值。因此,工业净产值就是从工业总产值中扣除物质消耗价值以后的价值。
  工业净产值指标的主要优点:一是它是工业企业新创造的价值,它的增加额既受产品产量增加的影响,又受物质消耗节约的影响,因而既反映了工业生产的增长速度,又反映了工业企业的经济效果;二是它不包括转移价值,没有重复因素,既可消除各企业、各部门因转移价值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也可以避免由于企业、部门改组而产生的影响。主要缺点是受价格政策的影响比较大,在价格和价值背离,以及企业之间、部门之间利润率或税率相差较大的情况下,不能确切反映一个企业或部门的实际生产成果。
  (二)工业净产值的计算方法
  工业净产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一是分配法。
  1.生产法 按生产法计算的工业净产值,是从工业总产值中减去物质消耗价值求得的净产值。其计算公式为:
  行价格计算的物质消耗价值
  上式中的物质消耗价值,包括外购材料、外购燃料(扣除其中烧油特别税)、外购动力、折旧费、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其他支出中的物质消耗、产品销售费用中物质消耗和定货者来料价值。物质消耗价值的口径范围要与工业总产值的口径范围一致或基本一致,这是计算物质消耗价值的基本原则。
  按现行价格计算的物质消耗价值的各个项目,其资料来源一般可根据工业企业的“生产费用表”,作适当调整求得。生产费用表的格式和编制说明(摘自财政部1984【84】财会字57号文的规定)如下:
  生 产 费 用 表
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度______月份____
单位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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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 产 费 用 要 素 ┃ 行次 ┃ 本月计划 ┃ 本月实际
┃ 本月累计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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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翰牧* ┃ 1 ┃ ┃

━━━━━━━━━━━━━━━╋━━━╋━━━━━╋━━━━
━╋━━━━━━━
蝗剂* ┃ 2 ┃ ┃

━━━━━━━━━━━━━━━╋━━━╋━━━━━╋━━━━
━╋━━━━━━━
渲*:烧油特别税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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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憾?*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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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 ┃ 5 ┃ ┃ ┃
━━━━━━━━━━━━━━━╋━━━╋━━━━━╋━━━━
━╋━━━━━━━
〉闹肮じ@??* ┃ 6 ┃ ┃

━━━━━━━━━━━━━━━╋━━━╋━━━━━╋━━━━
━╋━━━━━━━
煞* ┃ 7 ┃ ┃

━━━━━━━━━━━━━━━╋━━━╋━━━━━╋━━━━
━╋━━━━━━━
〉拇笮蘩砘?*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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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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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 产 费 用 要 素 ┃ 行次 ┃ 本月计划 ┃ 本月实际
┃ 本月累计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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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⒅С* ┃ 9 ┃ ┃

━━━━━━━━━━━━━━━╋━━━╋━━━━━╋━━━━
━╋━━━━━━━
?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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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质消耗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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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物质消耗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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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煤霞*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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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初余额 ┃ 13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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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末余额 ┃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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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制设备 ┃ 15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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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不包括在商品产品工厂 ┃ ┃ X ┃

成本内的生产费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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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作损失的生产费用 ┃ 17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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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饭こС杀* ┃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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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 产 费 用 要 素 ┃ 行次 ┃ 本月计划 ┃ 本月实际
┃ 本月累计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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渥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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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销售费用 ┃ 19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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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物质消耗 ┃ 20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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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资 ┃ 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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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 22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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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技术转让费 ┃ 23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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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在商品产值中的来 ┃ ┃ ┃

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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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工业企业在年度内进行工业生产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
  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各项生产费用要素的比重,考核生产费用计划(预算)的执行结果,并为计算工业净产值提供数据。
  二、生产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企业应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包括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下同)所汇集的各项费用,分别计算填列。工业企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专项工程,生活福利部门,附属农场以及其他非工业生产部门所发生的费用,都不包括在内。但企业的生产车间为这些部门提供产品,劳务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若与企业进行工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不能直接划分,在会计上需要通过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等生产费用科目核算的,仍应包括在本表所列的生产费用范围在内。企业为生产自制设备所发生各项费用也应包括在内。
  依据生产费用中资料,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物质消耗价值合计:外+其他支出中的物质消耗+产品销售费用中的物质消耗。如果企业在生产中有定货者来料且这部分产品在计算工业总产值时又符合按全价计算的规定(详见工业总产值部分的有关规定),物质消耗价值合计中还应包括定货者来料价值。一般情况下,据此计算的物质消耗合计与现行工业总产值的口径范围是一致或基本一致,不需要作调整。如果需要调整,只调整物质消耗价值,不调整工业总产值。需要调整物质消耗价值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按照工业总产值计算方法的规定,某些加工作业是按加工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的,不包括效加工材料的价值(如用已成材的稀有金属等进行加工或改制,修复;未经漂白、染色、印花的精炼丝织品;用外来洒精兑制成白酒等),如果这些被加工的材料是企业自备的,这一笔费用已计入企业的生产费用。这些企业在计算工业生产物质消耗时,应将这笔自备原材料的价值从“物质消耗价值合计”数中减去。
  用进口原材料、散装零件、组装件(包括外贸进口、商业进口、地方外汇进口、企业外汇进口)进行加工,按规定只能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的,如果这部分进口原材料、散装零件、组装件的价值已计入企业的生产费用,这部分价值也应从“物质消耗价值合计”数中减去。
  (2)生产周期不长(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计算工业总产值时,一般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的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严格地说,这些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与生产费用表中的物质消耗价值的口径是不一致的。但是在多数企业和多数情况下,差额价值并不大,为简化计算起见,一般可以不作调整。不少差额价值较大的企业,应对物质消耗价值的口径进行调整,其方法是:“物质消耗价值合计”数中减去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未期初差额成本的物耗。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成本的物耗=(期末自制半成
生产费用要素中的物耗
生产费用合计
上式中“生产费用要素中的物耗”,即《生产费用表》中的1、2、4、7、8、10行之和,减去3行求得。
  按产品生产进度计算工业总产值的化工机械制造等企业,由于物质消耗与生产进度不同步,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将工业总产值与物质消耗的口径一致后,才能求得净产值。
  (3)生产费用中“转作损失的生产费用”、工业总产值中不包括这部分价值,而“物质消耗价值合计”中却包括了这部分生产费用中的物耗,这也是工业总产值与物质消耗价值口径不一致的一个因素。“转作损失的生产费用”一般数字都不大,为简化计算手续,可以略而不计。个别情况数字较大的,要从“物质消耗价值合计”中减去“转作损失的生产费用”中的物耗。
  转作损失的生产费用中的物耗=转作损失的生产费用×物耗系数
2.分配法 按分配法计算的工业净产值,是根据工业生产新创造价
值中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各项要素相加求得的净产值。其计算公式为
工业净产值=应得产品销售利润+应缴纳的产品销售税金+工资+提
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利息支出+其他
上列公式中各项目包括的内容如下。
  (1)应得产品销售利润和应缴纳的产品销售税金 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应得的销售利润和应缴纳的销售税金。应得产品销售利润不是会计报表中报告期实际销售产品已实现的销售利润,也不是利润总额。
  因为在利润总额中还包括了一部分同工业生产无关的营业外损益和其他销售利润。应缴纳的产品销售税金也不是会计报表中报告期实际销售产品已缴纳的销售税金,因实际销售的产品包括上期生产本期销售的产品,不包括本期生产转入下期销售的产品。因此报告期企业应得产品销售利润和应缴纳的产品销售税金都不能直接从会计报表中取得。
  其计算方法如下
产费用合计+产品销售费用+定货者来料价值)
本公式适用于工业总产值计算期末期初半成品、在制品差额价值的企业。
  品产品工厂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定货者来料价值)本公式适用于工业总产值不计算期末期初自制半成品、在制品差额价值的企业。
  上述公式如果企业总产值中包括有不计利润的自制设备和自行完成的设备大修理价值,还应从两式的工业总产值中扣除。按规定只按加工价值计算总产值的产品,如果原材料由企业自备,则将部分自备原材料价值从生产费用或商品产品成本中减去。
  定货者来料价值可以从加工后成品全价中减去加工费求得。
  乡镇工业、街道工业及其他某些规模很小的企业,报告期生产的产品产量和实际销售的产品产量,基本上是一致的,可以直接用产品销售利润和销售税金代替。
  (2)工资 可以从劳动统计报表的“工资总额”中扣除:①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福利设施人员的工资;②由企业营业外开支支付的工资;
  ③用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开支的各种奖金;④用专用基金开支的工资;⑤用福利基金开支的各种津贴和副食补贴。如果工会人员的工资由工会经费开支,也应扣除。
  如果企业利用劳动统计报表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整有困难时,也可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明细帐填列。凡月本结帐,进行工资分配时,借方科目为生产费用(“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销售费用科目的就计算在内,借方专用基金、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就不要计算在内。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所得的数字原则上是一致的。
  劳改劳教工业企业在填报按分配法计算工业净产值的工资时,不应包括提取的犯人假定工资(原为生活费)、没有就业权利的就业人员工资(或生活费)。因为犯人、劳教人员和没有政治权利的就业人员不是职工,其假定工资是作为劳改、劳教业务费的经费来源处理的,这部分提取的犯人假定工资、附加费、没有政治权利的就业人员的工资和劳教人员的工资,应列入工业净产值中的“其他”项内。
  (3)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是指在成本中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不包括由企业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这个项目还应包括销售费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4)利息支出 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利息支出与利息收入冲抵后的支出净额,收入大于支出者,按会计上的规定处理,其差额应在利息支出项以负数表示。
  (5)其他 指除上述以外的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性质的支出,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①计入生产费用“其他支出”中的非物质消耗部分。编制生产费用表的企业,此数已在生产费用表上列出;不编制生产费用表的企业,要从有关的会计明细帐中查出。一般包括:旅差费、探亲旅费、上下班交通补贴、房租补贴、出差补贴等,支付给在家中为本企业工作的居民的劳动报酬、退休职工留用补差费、会议费、招待费、上交主管机关的管理费、提取的工会经费、由管理费开支的技术转让费、民兵活动费、企业教育费、保险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排污费、城市清洁卫生费、绿化费等。
  由于这个项目内容多,占净产值比重不大,计算较复杂平时也可以根据历史资料确定一个常数或一个固定比例进行计算,年末填报全年数字时,再按全年实际数进行调整。
  ②销售费用中的其他非物质消耗。编制生产费用表的企业,可从销售费用合计中扣除其中的物质消耗、工资、职工福利基金等三项数字后求得;
  不编制生产费用表的企业,要从销售费用明细帐中查找,如广告费、驻外销售机构工作人员的旅差费等。
  ③从外购燃料费用中扣除的烧油特别税,应加入“其他”项内。
  在“其他”项中,不包括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等劳保支出及编外人员生活费等。罚金支出和滞纳金,如从企业留利中开支的,也不应包括。
  附:劳务费 利用工业净产值计算工业增加值时,需要扣除劳务费。
  因此有必要把劳务费单列。劳务费是指工业生产的全部中间投入减去物质消耗后的余下部分,也就是工业生产和销售费用中,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各项开支。在净产值的“其他”项中,旅差费、由管理费开支的技术转让费、排污费、城市清洁卫生费、保险费、广告费等均属劳务费。
  利息支出也属劳务费,在净产值构成项目中已经单列,在计算劳务费时还应把利息支出包括在内。
  (三)工业净产值计算中几项具体规定
  1.国家补贴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不论补贴收入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如冲减成本、价外补贴等),都不应计算净产值。
  2.亏损企业的工业净产值如果出现负数,仍应按实际情况填列统计报表。上级机关进行综合时,应将正数与负数相互抵消。
  3.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关闭和停产的企业,应只统计关闭和停产以前所创造的工业净产值。因为这些企业自关闭和停产的时候起,已不是一个工业生产单位,其留厂人员从国家所领取的工资,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不能算作企业创造的净产值。如果某些关闭和停产的企业,在主要产品停产以后,尚进行一些小商品生产,则这部分小商品生产的净产值仍应计算。
  4.季节性生产的工业企业,在不生产产品的停工月份,不计算工业净产值。
  5.技术转让费是非物质消耗,应该包括在净产值中。按照现行成本核算的规定,技术转让费有的允许计入产品成本,有的不允许计入产品成本。后者主要是指按产量或产品利润提取的技术转让费。但是现行成本核算又规定它不包括在产品销售利润中,而是作为一个独立项目,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减去。按照这个规定,在计算分配法净产值时,应当从应得产品销售利润和应缴纳的产品销售税金这一项中减去不计入产品成本的技术转让费,再把这笔费用加入“其他”一项中。对于净产值总额来讲,等于不加不减,为了简化计算,可以采用不减不加的办法。
  (四)工业品价格变动差额
  工业品价格变动,包括工业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和为生产这些产品所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购进价格变动两个方面。计算工业品价格变动差额,主要是为了消除现价工业净产值中不可比的因素。价格变动差额可以分为下列四项:
  (1)由于产品销售价格提高而增加的收入额;
  (2)由于产品销售价格降低而减少的收入额;
  (3)由于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价格提高而增加的支出额;
  (4)由于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价格降低而减少的支出额;
  上列四项价格变动,是指报告年份与基期年份相比而言的。
  报告年现价净产值调整为与基期年净产值可比的公式是:
  报告年现价净产值调整为与基期年可比的净产值=报告年现价净产值于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降低而减少的支出额)
  1.计算价格变动影响的原则
  (1)凡是报告期和基期都有生产量的产品,或者报告期和基期都有消耗量的原材料,只要其价格有变动,都要计算价格变动影响的差额。如果报告期有生产量的产品或报告期有消耗量的原材料等,而基期没有该种产品生产或没有该项原材料消耗,只要其价格有变动,原则上也要计算价格变动影响差额;只有当这些产品和原材料等基期价格确实无法查找时,才可以不计算这部分价格变动的影响。
  (2)生产多品种产品的企业和使用多种原材料的企业,净产值的变动还要受产品品种结构变动和原材料品种结构变动的影响,消除价格变动影响时不应把品种结构变动的影响计算在内。考虑产品价格或原材料价格是否有变动时,原则上应按同一品种(牌号、材质、型号、规格、质量标准相同)的产品或原材料来对比,不能在不同品种的产品或原材料之间进行对比。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生产产品或消耗原材料品种、规格、型号较多的企业,要完全按这样要求难以办到的。但为了较准确地反映价格水平的实际变化情况,在计算价格变动影响额时,要尽可能地把品种结构变动因素的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有些企业(例如化工设备厂)是按照订货者的要求实行单个或小批生产,每次订货的产品在型号、规格、性能、质量标准等方面都可能有不同,因而每次合同所确定的产品价格也可能不同。这种情况应视为品种变动,不应计算产品销售价格变动的影响。
  有的产品经过重大改进,质量有显著提高,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经有关部门批准提高产品价格,这时提价后的产品和提价前的产品、质量等级已经不同,这种质量差价的变化,包括次品降价出售,都不属于产品销售价格变动的影响。
  有些原材料用不同的品种互相代替,也属于品种变动。例如磷肥厂报告期使用的是价格较高的精品磷矿,基期使用的是价格较低的质量较差的磷矿,两种磷矿的质量不同,不能计算为材料价格变动的影响。
  (3)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和原材料价格变动,有的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有的是主观原因造成的。不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凡是价格有变动的都应计算。
  根据这个原则,各企业对积压产品实行降价处理,完成国家计划之外的超产加价、实行浮动价格、按议价购进原材料、季节性产品在不同季节实行不同价格等,都应计算价格变动影响。
  (4)净产值是按生产量计算的,计算价格变动对净产值的影响额也要按产品生产量计算,财务上计算价格变动对利润的影响是按销售量计算的,所以两者的数字不一定相同。同样,计算原材料价格变动的影响也应按消耗量计算,不能按购入量计算。
  2.计算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影响的方法
  (1)计算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影响的基本公式是
  由于产品销售价格变动而增加或减少的收入额=报告期生产量×报告如果企业的产品在基期都是按一个统一的价格出售的,在报告期也是按一个统一的价格销售的,可以直接按上述基本公式计算。如果企业的某产品,在基期内有多种销售价格或报告期有多种销售价格,就要先计算基期或报告期的平均价格,然后进行比较。其计算公式是某产品由于产品销售价格变动的影响额=报告期产品生产量×(报告
  (2)有些企业的产品品种繁多,每个品种规格的销售价格又各有不同,可以不必把企业全部品种规格的平均销售价格都计算出来,只计算销售价格有变动的品种规格即可。计算时可以根据其他资料(如调价通知单等),事先掌握哪些品种规格的销售价格有变动,然后进行计算。通常,销售价格有变动的品种规格不会很多,仍可按上述公式计算。
  (3)如果产品销售价格的调整是在报告期中某一时点开始执行,而调整前的价格是和基期一致的,也可以不计算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而用
下式来计算
产品销售价格变动的影响额=执行新价格之日起至报告期末止某产品
  (4)有些产品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销售价格。这些企业各个时期的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受销售对象的构成变动影响,如果国家或主管单位规定出售给各销售对象的价格没有变动,但各销售对象所占的比重发生变化,也要计算产品销售价格变动的影响。
  3.计算原材料变动影响的方法
  (1)计算原材料等价格变动影响的基本公式是
由于原材料等价格变动而增加或减少的支出额=报告期消耗量×(报
如果某种原材料在基期都是按一个统一的价格购进的,在报告期也是按一个统一的价格购进,可以直接按上述基本公式计算。如果企业的某种原材料,在基期内有多种购进价格,或在报告期内有多种购进价格,就要先计算基期或报告期实际消耗量的平均价格,然后进行比较。这时也可以按下式推导的结果计算
某种原材料价格变动的影响额=报告期消耗某种原材料的实物量
=报告期消耗某种原材料的实物量×
报告期消耗某种原材料的金额 基期消耗某种原材料的金额
报告期消耗某种原材料的实物量 基期消耗某种原材料的实物量
期消耗某种原材料的金额
期消耗某种原材料的实物量
  (2)工业企业消耗的原材料品种很多, 不可能把每种原材料的价格变动都一一加以计算,可以选择用量较大、价值较高的主要原材料进行计算。一般地,可以选择计入成本项目中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项目中的一部分品种来计算。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中的材料强以略而不计。
  (3)有些企业在成本核算中,不分原材料品种核算其消耗的金额和实物量,只有全部原材料的消耗金额:有些企业按计划价格核算材料成本,价格差异只有一个总数。分不出各个原材料品种的价格差异。这些企业都难以利用现成的成本核算资料来计算原材料价格变动的影响额。必须另行建立计算表或台帐,根据领料单或材料会计帐的数字按(1)项所述公式计算。
  (五)工业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是工业企业工业生产活动创造的价值。是国民生产总值的组成部分。工业增加值和工业净产值的区别:工业增加值包括折旧,工业净产值则不包括;由于国民生产总值包括物质生产部门的创造价值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务费,为了扣除计算上的重复。工业增加值不包括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务费。而工业净产值是包括的。
  工业行业生产的国民经济最终产品产值也称工业增加值,它是工业净产值加折旧。包括了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务费。和前面工业增加值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五、工业产品价格
  工业产品价格统计的目的是反映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出厂价格和企业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购进价格的价格水平、价格结构及价格变动趋势,研究价格变化对工业生产及社会经济的影响,反映价格体系改革的进程、效果和问题,为了解工业产品的价格状况,制订工业产品的价格政策,以及发挥价格这一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提供可靠的依据。
  工业产品价格统计的主要任务是:搜集、整理主要工业产品、主要原材料和燃料、动力的基础价格资料,以观察和研究工业产品的价格水平及结构的变化情况,以及价格同成本、利润和税金、工资之间的比例关系;
  编制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指数和原材料、燃料、动力的购进价格指数,反映各类产品和原材料价格的变化趋势;根据价格变动资料来消除价值量指标的价格变动影响,使其前后时期的资料可以对比。
  (一)工业产品价格
  工业产品价格包括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
  自从实行价格放调结合的改革方针以来,工业产品的流通市场出现了多种价格形式并存的局面,归纳起来,工业产品出厂价可主要有国家定价、指导价、其他价格三种形式;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主要有调拨价和自行采购价两种形式。同种产品(原材料等)可能按其中一种价格形式销售(购进),也可能同时按几种不同的价格形式销售(购进)。产品(原材料等)的销售(购进)结构变化,直接影响到产品(原材料等)价格的平均水平和变动趋势。因此,在报表中除填报平均价格外,还要填报不同价格形式的平均价格的和销售(购进)量。
  1.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的三种主要形式
  (1)国家定价 是由国家物价部门严格管理的价格。国家定价有两种,一是由国家物价局和国务院各部、局、公司的物价管理机构制订或批准的产品统一出厂价格,也称国拨价;二是根据物价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物价管理部门的权限,由地方制订或批准的产品价格,或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由各地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力批准调整的、在本地区执行的价格。
  国家定价也包括按价格管理制度规定可以增收的费用,如钢材的定尺费、特殊要求费(但产品一定要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不算国家定价)。如果企业额外收取了制度中没有规定的费用,如设备费、技措费等,则不应计入国家定价,而应计入其他价格。
  (2)指导价 是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生产、经营自行确定商品
具体价格的计划价格形式,包括浮动价、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形式。
  实行浮动价办法的产品(包括获得国家颁发的金牌、银牌和部优、省优证书的优质产品,实行高于国家定价一定幅度的浮动价的产品),其浮动方案一般都应经过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行定价(上浮或下浮)的产品,其价格不能作为指导价格,应列为其他价格。
  (3)其他价格 是指市场调节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某些由企业随行就市、自行定价销售的产品价格;通过生产资料交易中心(或类似组织)按市场价销售的产品价格;高价购买原材料、高价出售产品的价格以及除国家定价、指导价以外的产品销售价格。
  2.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的两种主要形式
  (1)调拨价 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从物资部门或其他企业购进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价格,不包括虽属计划调拨,但以高价购进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价格。
  (2)自行采购价格 是指企业按调拨价以外的价格自行采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包括按高价购进的计划调拨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
  (二)平均价格
  1.工业产品价格一般用平均价格表示,平均价格是指同一产品(规格品)在一定时期内的不同价格的平均数,代表工业产品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价格水平。因此,它只能反映纯价格因素的变动情况,而不应包括产品(规格品)结构变化对价格的影响。为保证真实、准确地反映工业产品价格变动,平均价格就应分别按产品品种和规格计算。但在价格统计初建阶段,规格品种一时不能规定得过细,很多产品规格中的等级品和价差不大的细规格,也只能综合计算其平均价格。
  2.平均价格的计算。某种规格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平均价格是根据企业报告期内按各种价格形式实际销售(购进)该种规格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的销售(购进)总金额除以销售(购进)总数量计算求得。基本计算公式为
某规格产品(原材料)报告期平均价格
该规格产品(原材料等)报告期实际销售(购进)总金额
=——————————————————————————
该规格产品(原材料等)报告期实际销售(购进)总数量为了观察分析不同产品价格形式的结构变化,我们还要分别计算国家定价、指导价、其他价等不同形式的平均价格,计算公式同上。计算时要注意分子分母的口径必须一致。
  3.计算平均价格,除了反映工业产品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价格水平以外,还可以研究各类产品之间的价格比例,同类产品有成本与价格之间的比例等情况,为国家制订合理的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三)工业产品价格指数
  1.工业产品价格指数包括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指数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
  2.编制工业产品价格指数的基本公式
编制工业产品价格指数采用的是拉斯贝公式。基本公式为:
  工业产品价格指数
_ ∑P1q0 ∑P1/P0 ×P0、q0
K=—————=———————————
∑P0q0 ∑P0q0
_
∑KW
=—————
∑W
中:P1、P0分别为报告期、基期工业品平均价格;
  q1、q0分别为报告期、基期工业品销售量;
  _
K为个体价格指数:K为综合价格指数;
  W为权数;
  ∑表示相加之和。
  3.编制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指数的具体步骤
一步 计算各类代表产品的个体价格指数。计算时,要分两种情况:
  (1)对于没有分列规格的产品,其价格指数可直接用该产品的报告
期平均单价与基期平均单价相比求得。计算公式为
P1
K=——
P0
(2)对于分列若干代表规格品的产品,则应先计算代表规格品的个
体价格指数(计算公式同上),然后按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该产品的平均
价格指数。计算公式为
_ K1 +K2 +……+Kn
K=—————————————
N
第二步 计算权数。
  现行工业产品价格指数是以1985年作为基期年度的。编制权数的
资料,取自二次全国工业普查表中的1985年按行业分类、按产品分
类和全部工业产品的销售价值量。
  编制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指数用权数一般分为四层:一层,计算代表行业大类的权数,即代表行业大类销售价值量占销售价值总量的比重;二层,计算代表行业中类的权数;三层,计算代表行业小类或产品集团的权数;四层,计算产品的权数。各代表行业小类或产品集团内所有代表产品权数之和,应等于该行业小类或产品集团的权数;各代表行业中类内,所有代表行业小类或产品集团的权数之和,应等于该代表行业中类的权数;各代表行业大类内,所有代表行业中类的权数之和应先进于该行业大类的权数;全部代表产品或行业大类的权数之和应等于1000‰。
  编制工业产品价格指数使用的权数一经确定,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但随着经济发展,一段时间以后, 权数就要统一进行调整或重新计算。
第三步 计算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指数。
  编制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总指数,采用的是产品直接计算法。就是在产品个体价格指数的基础上,把目录中所有代表产品的个体价格指数分别乘以相应的权数,然后加总,再除以权数之和,就可求得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总指数。计算公式为
_ ∑KW
K=———————
∑W
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便于计算。计算分类价格指数时, 也可采用上述
方法。
  4.编制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 计算代表原材料(燃料等)的个体价格指数。计算时,要分
两种情况。
  (1)对于没有分别规格的原材料(燃料等),其价格指数,可直接用
该原材料(燃料等)报告期平均单价与基期平均单价相比求得。计算公式

P1
K=————
P0
(2)对于分列若干规格的原材料(燃料等),则应先计算代表规格品
的个体价格指数(公式同上),然后再按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该种原材料
的价格指数。计算公式为
_ K1+K2+……+Kn
K=————————————
N
第二步 计算权数。
  现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同样以1985年为基期年度。
  编制权数的资料,取自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表中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消耗价值总量及其分类消耗价值量。
  编制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用权数一般只分为两层:第一层,计算代表类的权数,即代表类的原材料消耗价值量占原材料消耗价值总量的比重;第二层,计算代表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权数。计算结果,同样也要求,各代表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权数之和,应等于该类的权数;
  全部代表原材料、燃料、动力或原材料分类的权数之和应等于1000‰。
第三步 计算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总指数。
  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总指数的计算,也采用直接计算法,就是在个体价格指数的基础上,把目录中所有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个体价格指数分别乘以相应的权数,然后加总,再除以权数之和,即得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总指数。
  (四)工业产品价格统计中的几项具体规定
  1.企业填报工业产品价格统计报表时,应按规定的代码、名称、分类、规格型号和计算单位进行填报。凡目录中列出的产品(原材料等),企业一般可按生产(消耗)的主要产品(原材料等)进行填报。但对国家指定的企业必报产品(原材料等),不论是本企业的主要产品(原材料等),还是次要产品(原材料等),均应按目录要求列出。
  2.凡目录中列出品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原材料等),在报表中应分别填报产品(原材料等)总数和各规格、型号的各项资料,不能只填总数,漏填规格;也不能只填规格不填总数。
  3.对于生产周期很长(一般在6个月以上)的产品,企业可用上年平均价格作为基期月度价格(指在计算可变基期的价格指数时使用,在计算固定基期的价格指数时,仍以1985年平均价格为准);用产品实际销售月度的平均价格作为报告月价格。
  4.在权数的基期确定之后,对选定的代表企业、代表产品和代表规格品应力求相对稳定,以便于资料可比。如果某种代表产品(原材料等)、代表规格因型号落后或其他原因而停产,可以改换用途相同的新规格品代替。如果新规格品没有基期价格,而新、旧产品(规格品)的质量性能变化不大,可采用以下计算公式
新规格品基期平均价格
旧规格品基期平均价格
=新规格品报告期平均价格×—————————————
旧规格品报告期平均价格
新规格品的质量性能比旧规格品有较大变化,同时企业调整了产品新
规格品价格,而调价的幅度与质量性能变化并不相适应时,为了能够反映
出价格调整这个升降因素,则可用新旧规格品比利,计算新规格品的基期
价格,计算公式为
新规格品基期平均价格
新规格品单位成本
=旧规格品基期平均价格×———————————
旧规格品单位成本
  5.如果企业本年报告期(或去年同期)未销售(购进)目录中规定的规格品,企业可按本年报告期(或去年同期)前一个月的价格资料(或去年月平均价格资料)填报。
  6.按折合量计算其标准量的产品,如果企业是按实物量积累资料,填报时,先要把实物销售量换算为折合量。例如尿素实物销售1000吨,填报时先用1000吨乘以46%(即把含氮为46%的尿素折算为含氮100%)。即销售量填460吨,然后用实际销售收入除以460吨,就得出折合为含氮100%的尿素平均单价。

  六、产品产量
  工业企业生产的基本任务是向社会提供有使用价值的工业产品。以实物量计算的工业产品产量,反映工业生产的发展水平,是制定和检查产量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各种工业产品之间比例关系和进行产品平衡分配的依据。因此,准确、及时地统计产品产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化工产品产量统计范围
  1.化工产品产量应当包括本企来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
  (1)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生产的计划内和计划外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或本企业的自用量,也不论是自备原材料生产的或用定货者来料生产的,均应统计。
  有些产品, 除统计其生产量外,还要统计商品量或运出量。商品量是指本企业产品产量中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给企业以外和本企业非工业生产部门使用的产品数量(如经营管理部门、附属农场、基建部门及生活福利部门等使用的数量)。运出量指实际运离本企业矿仓、贮矿场或车站、码头等交货地点(包括陆、水运交货地点),已经发往用户的商品矿量。
  (2)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产量中。
  (3)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中外合营企业、外资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产品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类产品产量中。
  (4)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产量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另列出“其中:进口散装零件(或组装件)生产的产量”,以便计算该产品生产量与库存量,进口与出口之间的平衡关系和计算国内保有量。
  (5)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产量均应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2.化工产品产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1)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和废料,如硫酸焙烧炉的矿渣、合成氨造气炉的炉渣、纯碱蒸馏塔的废液、化机厂的切屑等,虽可出售利用,不应统计为产品产量。
  (2)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生产自用或作商品出售时,均不应统计其产量。因为该物料的化学本质并未变化,也不构成化工产品的生产过程,故不作产品生产量统计。
  (3)企业外购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统计。
  (4)外购的产品未经主要生产工序,不改变来料的外形与性能,只进行简单加工作业的,不应计算产品产量。
  (5)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要作破坏性试验(如试验轮胎的使用寿命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应计算在产品产量中。
  (6)由发包企业提供原材料、设计图纸,并负责产品检验、销售,而承包企业只进行加工,并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为了和计划上一致并避免数字重复,产量由发包企业统计,承包企业不统计。
  (7)用外商(包括港、澳、台工商业者)来料、来件加工装配生产,企业内收取加工费,产成品交由外商经销的,其产品产量不包括在国内生产的产品产量内。这类“外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生产的产量”可以另列。
  (二)一切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定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统计产量
  产品的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照企业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或定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
  为消除污染而用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和工厂下脚料生产的化工产品,由于其原料和工艺与国家标准、部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区别较大,可由企业另订标准检验,合格者可以计算产量。
  本企业自产自用的化工产品,质量标准亦按上述规定执行;但可本着经济合理的精神,在不影响下一工序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企业可另订标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达到企业标准亦可计算产量。
  农村工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只有经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方可统计其产品产量,否则一律不许统计产品产量。
  (三)报告期产品产量,应为报告期截止最后一天为止,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产量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产品产量。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个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以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四)企业填报产量报表时应按产品目录规定的产品分类、产品名称、排列顺序、包括范围、计算单位填报凡是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论是本企业的主要产品或次要产品,成批生产或少量生产,本系统归口产品或非归口产品,均应填报。未列入产品目录的其他产品,企业在填报统计年报时,也要列出。
  凡目录中列示品种分组的产品,在报表中应分列出产品产量总数和品种细数,不能只填总数,漏填细数;也不能只填细数而不填总数。如填报化肥、农药、塑料、染料、油漆等产品产量时,都应注意这一点。
  按产品实物形态统计产量是基本的要求,它是折算标准产量的基础。
  凡规定填报折算产量的产品,企业必须同时填报其实物量,并分别注明产品的规格、型号及其折算用的主要成分含量;质量标准中规定有等级品时,还应分列其等级品产量。
  某些化工产品按规定需要折算标准品或纯品产量时,必须按规定的折算标准和折算方法进行折算,并注明折算标准(如化肥折100%,电石折300L/kg等),以免与实物量相混。
  凡是目录中规定填列商品量或运出量的产品,应按规定填列。商品量应包括准备销售给本企业以外和本企业非工业部门使用的数量(如经营管理部门、附属农场、基建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使用的数量)。有出口任务的产品,还应列示出口量。
  有些化工产品需按大类计算总计或合计数,如农药、塑料、油漆、染料等往往是几十种,甚至更多种产品相加的总数。在计算这些大类产品的总数时,应注意扣除重复因素,以免合计数虚高。如农药中的敌百虫可以直接用于杀虫,也可以进一步制造敌敌畏再用于杀虫。因此,在计算农药总数时,就应扣除用于制造敌敌畏的敌百虫数量,只将敌百虫商品量计入农药合计数中。类似的情况,均见有关产品产量的规定。
  (五)产品产量的计算
  1.一般应按实际过磅或者仪表计量后的数时计算。
  2.某些企业由于缺少计量设备,必须对产品产量进行估算时,应尽量使估算数接近实际。测算一定要有根据,对被测算的产品产量要定期进行测定。在选择测定标准时,要注意样口代表性。如硫铁矿用矿车计算产量时,应按每车平均实际装载量计算,而不应按满车或亏车时的装载量计算。期末应用盘库数进行调整。
  (六)关于调整产品产量统计数字的规定
  1.本年已上报的产品产量,如发现数字不实(多报或漏报等),应于发现当月在“本年本月累计”数中调整,并加以说明。去年生产的产品,本年发现统计数字不实,在年报报出一个月内,应尽可能更正年报数字;
  如在年报报出一个月之后才发现,则由于上级统计部门年报数字已经定案,一般不作更正。
  2.企业出厂的产品如因本企业的责任而发生退货时,应分别情况处理。凡可修复的产品,修复后不得重复计算产量;凡不能修复的产品,应在报告期本年本月止累计数中扣除,并加以说明。跨年度的退货,调整办法同1。
  由于自然灾害、自然损耗等属于非企业原因而造成的产品损失,均不必调整已报的统计数字,但应加以说明。

  七、关于部分化工产品产量计算的具体规定
  (一)化学矿
  1.化学矿包括回采出矿量和掘进(掘剥)出矿量。掘进(掘剥)出矿量指矿井的生产开拓延深、采准、切割、其他巷道掘进附产的出矿量及露天剥离、掘沟附产的出矿量,也包括基建附产的矿石。但不包括从外单位收购的矿石和家属工厂生产的矿石,这些矿石量应单列。
  化学矿以产品形态分,包括:①不需选矿或破碎加工而符合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要求的原矿石;②经选矿或破碎加工后符合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要求的精矿粉和成品矿石,但不包括:①应选而未选的原矿;②应破碎加工而未加工直接出售的原矿;③选矿过程中回收的中矿(即未达到精矿质量标准的选矿中间产物)。
  2.化学矿产品应包括:硫铁矿、磷矿、硼矿、天然硫黄矿、天然钾盐、天然碱、天然芒硝、天然硝石、蛇纹石、明矾石、重晶石以及砷矿等,和由化工系统生产的石灰石、钾长石、白去石等非金属矿,以及这些矿石经富集加工后的产品,如硫精矿、磷精矿等,这些化学矿产品,不论是本系统内或系统外企业生产的,各级化工部门都应归口统计。但不包括非化工系统生产的石灰石、钾长石、白去石以及石膏、白土、瓷土、硅石、萤石、滑石等非金属矿。
  3.生产量是指矿石在本企业生产过程完毕已运入矿仓或贮矿场,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要求的成品矿量。
  运出量是指已经运离本企业的矿仓或贮矿场等交货地点发往用户有成品矿量,不论货款是否已收回,只要装上发往用户的火车、汽车或船等运输工具皆计入运出量中。企业自产自用的矿石量也应计入运出量中。如自产硫铁矿加工硫酸,自产磷矿加工磷肥、黄磷,自产硼矿加工硼酸、硼砂等。
  库存量是指报告期末存放在本企业和销售单位的矿仓或贮矿场等交货地点可供出售的成品矿量,不包括存放在井硐或露天采场内的矿石量。由本企业负责短途运输,则应包括短途运输终点的矿仓或贮矿场的成品矿量。
  用户已预付了货款而成品矿尚未运离本企业的矿仓或贮矿场的,仍计入库存量中。
  4.化学矿的生产量和运出量,应分别按实物量和标准量填报。实物量由企业填报,并注明实际品位。标准量应以实际加权平均品位计算,其标准品位是:硫铁矿折S35%,磷矿折P2O530%,硼矿折B2O31
2%,折算公式为
矿量=————————————————————————
标准品位%
实物量×湿基加权平均品位%
标准矿量=———————————————
标准品位%
  5.部分矿产品具体规定
  (1)硫铁矿按生产量和运出量分别统计。不论是生产量或运出量均按实物量和折合含硫35%分别计算。
  企业自产自用的矿石除计算其生产量外,也应计入运出量。但自产并自行加工硫黄用的硫铁矿量,既不统计生产量,也不统计其运出量。
  (2)磷矿按生产量和运出量分别统计。不论是生产量或运出量,均按实物量和含五氧化二磷30%的折合量分别计算。生产量和运出量中均包括自产并自行加工的磷肥或其他产品的磷矿石。
  统配矿生产的磷矿石,其五氧化二磷含量在24%及以上的,应统计其生产量和运出量;低于24%的,不应统计其生产量和运出量。
  地方矿生产的磷矿石含量在20%到24%之间,但可用以生产含五氧化二磷在12%及以上的磷肥;以及高氧化镁含(MgO在4.5%左右)在硅镁质半自溶性磷矿,可用以生产合格的钙镁磷肥;而且确有销路,签订供货合同的,可统计其生产量和运出量。
  (3)化工用石灰石是指制碱和电石等式业用的石灰石。按实物量分别统计生产量和运出量。
  制碱用石灰石要同时符合下列指标,即CaO≥50%, SiO2+Al2O3+Fl2O3≤7%,其中SlO2≤5%、MgO≤2.5%时,可以统计石灰石量。制电石用石灰石也要符合下列指标,即CaO≥54%、SiO2≤1%、Al2O3+Fl2O3≤1%时,可以统计石灰石量。不符合上述指标要求的,为不合格品,不应统计其生产量和运出量。
  (二)硫酸
  硫酸是用各种含硫(或SO2 )原料(硫铁矿、硫黄、含硫气体等)经焙烧、净化、转化、吸收等工艺过程制得的硫酸。
  按其浓度分,有发烟硫酸[游离硫酸酐(SO3 )含量≥20%]、浓硫酸(硫酸含量92.5%或98.0%)和稀硫酸(硫酸含量75.0%)按其使用原料分,有硫铁矿制酸、硫黄制酸(掺烧硫黄制酸时,应按实际掺烧数量计算硫黄制酸的产量)和冶炼烟气制酸。
  验,合格者可以统计产量,企业应按标准规定的浓度折100%计算产量。
  高于标准浓度部分,作为质量损失。如浓硫酸标准中规定硫酸含量为92.5%,实际生产100吨,硫酸实际含量为93%,则折成100%硫酸产量应为100×92.5%=92.5吨,而不是93吨,实际多出的0.5吨,视为质量损失,不统计在硫酸产量中。
  硫酸产量包括合格的商品量和自用量,也包括用于分解尾气吸收溶液的合格硫酸。但不包括:①使用硫酸过程中回收的稀硫酸,即使进一步浓缩也不计算;②外购工业硫酸加工的蓄电池硫酸和试剂硫酸;③从硫酸生产过程中引出的SO2和SO3(不论气体或液体),以及酸化焙烧的烧渣,均不得折算硫酸产量。
  (三)盐酸
  盐酸包括合成盐酸和副产盐酸。
  合成盐酸是电解食盐所得氯气和氢氯在合成炉中燃烧生成氯化氢气体,被水吠收而制得的盐酸。副产盐酸是制造氯化苯或汽缸油等副产的氯
  (四)浓硝酸
  包括由稀硝酸浓缩法和由氨直接合成法所制得的浓硝酸。经检验符合量。浓硝酸产量除按实物量填报外,并应同时按标准中规定的的硝酸(HNO3 )含量折成100%计算填报。
  (五)磷酸(热法磷酸)
  磷酸仅指热法生产的磷酸,不包括萃取法生产的磷酸。
  热法磷酸是用熔融黄磷,经燃烧、吸收、浓缩等工艺过程制得的含量格者可以统计产量。磷酸产量应按实物量计算。
  (六)烧碱(氢氧化钠)
  烧碱包括由盐水电解法或由纯碱(或天然碱)苛化法生产的固体和液体的氢氧化钠。不同方法生产和各种烧碱,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B2程中自用的电解碱液、浓缩碱液;回收盐液含碱,均不统计烧碱产量。但氢气干燥和本企业其他产品自用的合格烧碱可以统计在烧碱产量中。
  企业填报烧碱产量时,应按不同的生产方法(水银法、隔膜法、离子膜法、苛化法)分列固碱和液碱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等级品实物产量,并应折成氢氧化钠100%的烧碱产量。折算时按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氢氧化钠含量(如99.5%,99%,98%,97%,96% 95%,45%,42%,30%)进行,超过标准规定含量的部分不得折算产量;多出的部分视为碱损失、如水银固碱一级品标准中规定碱含量为99.5%,实际生产100吨,碱含量为99.6%,则折成100%的烧碱产量应为100×99.5%=99.5吨,而不是99.6吨(100×99.6%),实际多的0.1吨视为碱损失,不统计在烧碱产量中。
  (七)纯碱(无水碳酸钠)
  纯碱是指氨碱法和联碱法生产的无水碳酸钠,及以天然碱为原料加工合格者可以统计产量。未经锻烧的重碱和清扫设备、场地收集的不合格纯碱,均不统计纯碱产量,纯碱产量应按实物量计算,并分列一级、二级品产量。
  (八)合成氨
  合成氨产量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合成氨产量包括:
  ①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②出厂的商品液氨量;③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铜洗与脱硫用);④自氨罐弛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但不包括:①冰机自用氨(损失)量;
  ②铜洗、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量;③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应以仪表计量为准,企业暂没有安装液氨计量表时,合成氨产量一律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进行核算。取消氨罐液面计计量法和按氨加工产品耗氨定额核算法计算合成氨产量。
  1.仪表计算 用仪表计量液氨产量时,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以保证计量准确。当企业既有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分表时,氨产量必须与其使用量相平衡,不允许存在产量大而用量小的人为差额。
  (1)总氨表装在氨库前
  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
  (2)总氨表装在氨库后
  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氨罐期末库存一氨罐期初库存)
  (3)当以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作为氨产量时合成氨产量(吨)=各用户氨计量分表之和(包括自用氨和商品液氨的表记值,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是指合成塔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销售的氨量。
  2.以最终含氮产品核算合成氨产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核算液氨产量时,碳酸氢铵、硝酸铵、硫酸铵、氯化铵、尿素等各种固体化肥,以及浓硝酸的氨利用率规定为90%,氨水的氨利用率为95%。
  合成氨产量(吨)=商品液氨量(吨)+[折含氮100%的合格固
体化肥(吨)+折含氮100%的不合格固体化肥(吨)]×1.3509
8+[折含氨100%的合格氨水(吨)+折含氨100%的不合格氨水
罐期初库存(吨)]
式中:1.35098=1/0.82245×90%,0.822
45是氨的理论含氮量;
  1.05263=1/95%。
  (1)商品液氨量以装瓶或装车量为准。
  (2)氨水折氨量包括直接用合成塔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还包括含氨10%以上而且已销售的不合格氨水;但不包括铜洗,脱硫回收的氨水。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也不包括铜洗和脱硫自用氨水,及排放掉的合格或不合格的氨水。
  (3)自用氨量。当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量以表记值为准;
  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对自用氨规定及计算公式如下。
  ① 铜洗法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5%。
  铜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0.5%。
  ② 铜洗后碱洗改氨洗的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5%。
  碱洗改氨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0.5%
  ③ 脱硫工艺自用氨为总氨量的1%。
  脱硫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1%。
  上述三项自用氨有哪项就计算哪项,没有的均不得计算自用氨,同时也不得将其他形式的耗氨计在自用氨中。
  (4)各液氨贮罐期初期末结存量差额(正或负)及各氨水槽、母液槽(不包括铜洗、脱硫回收氨水槽)期初期末结存量与浓度折氨量的差额(正或负):差额为正数即期末大于期初计入本期合成氨产量内;差额为负数即期末小于期初应从本期合成氨产量中扣除差额数。
  3.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氨产量的确定 企业填报合成氨产量时,在总产量下应分列按原料分的产量。当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各种不同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的确定,应在总氨量中按各种原料产气量及其有
效气体成分来划定,计算公式为
某种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合成氨总产量
某种原料产气量×有效气体成分(%)
×=——————————————————————
各种(原料产气总量×有效气体成分%)之和
  (九)化学肥料
  化学肥料是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供给农业用的氮肥、磷肥和钾肥;已经或准备销售给工业用的和不合格的氮、磷、钾肥均不包括在化肥产量中。复混肥料、磷矿粉肥和腐植酸类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应单独列示,也不包括在化肥产量中。
  化肥产量统计必须严格按照产品产量计算的基本规定执行。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指标项目,以及不按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方法进行检验的化肥产品,也不能计算化肥不量。如碳酸氢铵(农业用)的技术条件,除外观为白色或微灰色结晶外,还应同时符合氮含量和水分含量的指标要求,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如水分含量大于5%),则被检验的该批产品,就是不合格品,不检验水分指标的也不能算合格品。
  因停车清理设备或清扫场地收集的在制品和不合格品,不能计算化肥产量,也不能按其含量折算化肥产量。例如,尿素溶液;碳酸氢铵母液、硫酸铵母液;硝酸铵母液等均不能折算氮肥产量,因为未完成整个生产过程,不是成品。
  为消除污染而利用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生产的化肥产品,因其生产工艺原料路线,不属于国家或部标准的适用范围,可不按已有的国家或部标准检验,应由企业的主管机关另订标准,检验合格者,可以计算化肥产量和产值。如回收硫酸、硝酸尾气生产的液体氮肥。
  企业报送化肥产量时,应分品种填报实物量的折纯量,并废止过去采用折合为标准化肥的计算方法。
  化肥折纯量的计算方法如下:
  化肥(折有效成分100%)=氮肥(折氮100%)+磷肥(折有效磷100%)+钾肥(折氧化钾100%)
  1.氮肥 氮肥是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含有作物营养元素氮的化肥。氮肥的生产过程是氨的加工过程。如用无机酸与氨反应制成铵盐;二氧化碳与氨合成尿素;氨氧化制成硝酸再加工成硝酸盐等。
  氮肥的主要品种有硫酸铵、硝酸铵、尿素、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氮、氨水等以及含有氮素的复合肥料如硝酸磷肥和磷酸铵肥。其产量应按实际含氮量折成100%计算各品种产量。
  氮肥产量(折氮100%)是由各氮肥品种合格的实物量乘其实际含氮量(%),相加之和。凡以干基分析表示有效成分含量的,计算时应从实物量中扣掉水分,再乘实际分析的干基含量。
  氮肥主要品种计算方法列举如下。
  ① 硫酸铵[(NH4)2SO4]折纯氮产量
%]×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
② 硝酸铵(NH4NO3)折纯氮产量
%)×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
③ 尿素(学名碳酰二胺,NH3CONH2)折纯氮产量
×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
④ 碳酸氢铵(NH4HCO3)折纯氮产量
碳酸氢铵(折氮100%)=各批[合格碳酸氢铵实物量×实际氮含
量%(以湿基计算)]之和
⑤ 氯化铵(NH4CL)折纯氮产量
钠含量%)×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
⑥ 石灰氮(学名氰氨化钙,CaCN2)折纯氮产量
×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
⑦ 氨水(NH4OH)折纯氮产量
氨水(折氮100%)=各批[(合格农业氨水实物量×实际氨含量%)×0.82245]之和
  2.磷肥 磷肥是以磷矿为原料制成的含有作物营养元素磷的化肥。
  其主要品种有普通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磷酸二钙、钙镁磷肥等,以及含有磷素的钙镁磷钾肥、磷酸铵肥、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肥等复合肥料。
  磷肥产量是由各磷肥品种合格的实物量乘其实际有效P2O5(%)含量,相加之和。有效P2O5只包括水溶性(即可溶于水的P2O5)和枸溶性(即可溶于2%的柠檬酸溶液中的P2O5)的五氧化二磷。
  磷肥主要品种计算方法列举如下。
  ① 普通过磷酸钙[Ca(H2PO4)2·H2O]折100%有效磷
产量
普通过磷酸钙(折100%P2O5)=各批[合格普通过磷酸钙实物
量×实际有效磷含量%]之和
普通过磷酸钙产量应按完成熟化过程的产品计算,不能按鲜肥计算产量,但大中型磷肥厂的日产量允许暂按硫酸(100%)的净耗量除以鲜肥中硫酸含量(扣除磷矿粉中含的硫酸根)计算之,月末改按熟化产品计算调整。
  ② 钙镁磷肥(折100%P2O5)=各批[合格钙镁磷肥实物量×实际有效磷含量%]之和钙镁磷肥产量应按磨细后其细度(通过80目筛)≥80%的产品计算,未经磨细的是半成品,不能计算磷肥产量。因掺入钾矿使合格的钙镁磷肥中含有少量氧化钾时,应将其折成100%的氧化钾计入钾肥中,而不能按所谓“一钾顶二磷”的方法计算磷肥产量。
  3.钾肥 钾肥是用天然钾盐矿经富集精制加工制成的含有作物营养元素钾的化肥。主要品种是氯化钾,其次是硫酸钾。目前钾肥尚无国家和部标准,可由企业主管机关暂订标准执行。钾肥各品种含钾形态不同,计算钾肥产量,应统一折算成100%的氧化钾。有关品种的折算系数和方法如下。
  ① 氧化钾(折100%)=氯化钾(折100%)×0.63
K2O 94.2
式中:0.63=————=————————
2KCl 149.114
② 氧化钾(折100%)=硫酸钾(折100%)×0.54
K2O 94.2
式中:0.54=—————=—————————
K2SO4 174.266
  4.合成复合肥料 合成复合肥料是包含有化学反应加工制成的含有复合肥料有磷酸铵类肥料、硝酸磷肥、硝酸钾等,其产量除按实物量填报外,还应按其所含营养元素折成100%分别计入氮、磷、钾化肥产量中。
  5.复混肥料 复混肥料(原称混配复肥是由成品氮、磷、钾肥为原料经计量混配、造粒、干燥筛分等工序制成。其产品符合复混肥料国家专计算产量。其产量只填报实物量,不折纯计入化肥产量中。
  6.微量元素肥料 微量元素肥料是含有作物营养元素硼、铜、铁、锰、锌和钼等化合物的肥料。其产量只填报实物量,不将其产量计入化肥产量中。
  7.磷矿粉肥 磷矿粉是将磷矿石进行粉碎,使其粒度合乎要求(90%通过100目筛子)的肥料。磷矿粉可用于加工普通过磷酸钙和其他磷肥之用,也可直接施用,是一种难溶性的迟效肥料。其产量只填报实物量,不计在化肥产量中。
  8.腐植酸类肥料 腐植酸类肥料是一种有机矿物肥料。草炭、泥煤、褐煤和风化煤等含有腐植质,用化学方法加工处理腐植质类物料,提高其中腐植酸的含量,然后用氮中和加工成腐植酸类肥料。腐植酸类肥料除含有氮素可供植物吸收外,在农业上还广泛用作土壤调理剂。其产量只填报实物量,不计在化肥产量中。
  (十)化学农药
  化学农药包括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杀虫剂、杀茵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杀鼠剂和熏蒸剂列在杀虫剂中。
  化学农药产量应分品种按实物量和折纯量计算。折纯量即把化学农药的实物量按其实际分析化验的有效成分含量折成100%计算。其计算公
式如下
化学农药(折100%)(吨)=各批[合格化学农药实物量(吨)×
实际有效成分含量%)
以折纯法计算化学农药产量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我国过去按农药原药及有机磷农药折50%的计算方法停止使用。
  (十一)电石
  电石是用炭素材料和生石灰在高温电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C和2(电石质量)要求的电石,均可统计产量。
  电石产量应按实物量(分等级品)与折合标准发气量(300L/k
g分别计算填报。电石发气量是指每1公斤电石在20℃,760毫米汞
柱压力下与水作用,所发生的干乙炔气体积,以升计。
  标准电石产量(吨)
各批(合格电石实物量(kg)×实际发气量)之和
=—————————————————————————
300×1000粒度在50mm以下的电石发气量,应将测定值加7L后再按指标考核等级,折算标准产量。
  电石产量包括商品量与自用量。商品量应在包装好以后计算产量;自用量以输送到使用车间头道工序的数量计算产量。破碎过程中损失的发气量不得折算产量。
  (十二)乙烯、丙烯、丁二烯
  乙烯是指用油(轻油、柴油、重油、原油)、气(乙烷、丙烷、炼厂气)经裂解、分离过程制得的精乙烯,不包括用酒精脱水制得的乙烯,也不包括直接利用未经分离的裂解气体或其他气体中的乙烯馏分。各种未用尽的乙烯,返回乙烯生产装置时,不得再计算乙烯产量。
  丙烯包括油、气裂解、分离制得的精丙烯(与乙烯联产)和从炼厂气中经粗分离或不分离直接使用的粗丙烯,也包括购进碳三馏分(液态烃)经分离后使用的丙烯。但不包括非生产用和燃料用,也不包括送火炬烧掉的精、粗丙烯。粗丙烯应折成100%计算产量。
  丁二烯包括碳四馏份抽提和丁烯氧化(催化)脱氢制取的丁二烯,也包括酒精法生产的丁二烯。
  由于事故或其他原因放空、烧掉或混入另一产品的“三烯”均不得计算“三烯”产量。
  (十三)十种主要有机原料
  纯苯:包括由煤焦化回收的粗苯,经精馏制得的纯苯和石油催化重整生产的纯苯,也包括从裂解汽油中萃取或加氢脱烷基制取的纯苯。焦化苯萘包括工业萘精萘。主要来自煤焦油回收精制和重芳烃脱烷基制成的萘。工业萘是指煤焦油经蒸馏切取的萘油,再经脱酚、脱喹啉后,进一步蒸馏制得的成品萘,但不包括萘饼等粗萘。
  甲醇:指由合成气单产或与氨联产的合成粗甲醇经精馏制得的精甲醇,不包括未精馏的粗甲醇。
  合成酒精:指以乙烯为原料经合成反应制得的乙醇产品, 不包括发酵法生产的酒精。
  丁醇:仅指正丁醇,不包括异丁醇。正丁醇包括发酵法和羰基合成法生产的合格正丁醇,辛醇生产过程中副产的合格正丁醇亦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未经精制的粗丁醇。
  合法或羰基合成法制得的合格辛醇均应包括在内。
  冰醋酸:亦称乙酸。目前主要是乙醛氧化法生产(包括乙炔水合法乙醛,酒精氧化法乙醛或乙烯液相氧化法乙醛),也包括轻油液相氧化法制得的合格醋酸,但不包括稀醋酸。
  苯酚:仅指合成苯酚,包括磺化法、异丙苯法、氯苯水解法和甲苯氧化法等合成方法生产的合格苯酚,但不包括焦化副产的苯酚。
  丙酮:包括发酵法和合成法(如异丙苯法、乙炔水合法、丙烯氧化法)生产的合格丙酮。
  苯酐:全称邻苯二甲酸酐,目前主要是萘氧化和邻二甲苯氧化法生产。
  (十四)塑料合成树脂
  塑料树脂是高分子聚合物。它是合成树脂为基本成分并含有辅助物料如填料、增塑剂、颜料、稳定剂等。塑料树脂按其化学结构及特点可分为:
  (1)聚烯烃树脂;(2)含氟聚合物;(3)有机玻璃;(4)聚酰胺塑料;
  (5)线型聚酯、聚醚;(6)纤维素树脂;(7)酚醛塑料;(8)氨基塑料;(9)环氧树脂;(10)不饱和聚酯树脂;(11)聚氨酯塑料;(12)呋喃树脂;(13)有机硅树脂;(14)聚砜树脂等。
  塑料树脂中不包括酚醛树脂、脲醛树脂、醇酸树脂、甘油松香树脂以及层压品、模压品、石棉酚醛制品,也不包括离子交换树脂、羧甲基纤维素、聚醋酸乙烯乳液、油脂类高分子聚合物、失水苹果酸树脂以及丙烯酸树脂等。
  1.聚烯烃树脂 包括聚氯乙烯树脂、氯醋共聚树脂、过氯乙烯树脂(包括纺丝和油漆用)、氯化聚乙烯树脂、聚乙烯树脂、聚丙烯树脂、聚苯乙烯树脂以及ABS树脂和AAS树脂。
  聚氯乙烯树脂 包括符合质量标准的悬浮法和乳液法生产的聚氯乙烯树脂,也包括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转型品和同一型号的混合料,但不包括次品和废品。次品是指有任何一项指标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不合格产品和不同型号的混合料。废品是指粘计不合格者,爆炸性聚合产生的大块树脂,以及扫地料、掏塔料、筛头料等。用于制造过氯乙烯的聚氯乙烯,在计算聚氯乙烯树指时要扣除。氯醋共聚树脂和氯偏共聚树脂应单列计入塑料总计内,而不计入聚氯乙烯中。
  聚乙烯树脂 由乙烯聚合而成,包括高压法和低压法生产的全部合格品。
  聚丙烯树脂 由丙烯聚合而成。包括无规聚丙烯、等规聚丙烯和间规聚丙烯三种。但不包括纺丝用的聚丙烯树脂。
  聚苯乙烯树脂 包括本体法与悬浮法的全部合格品,也包括改性聚苯乙烯树脂。
  2.含氟聚合物 包括聚四氟乙烯、氟46、聚三氟氯乙烯等。
  3.有机玻璃 包括航空用和工业用的各种规格的无色或有色板、管、棒状合格品及颗粒产品,不包括次品和边角块。牙托粉应计入其他塑料中。
  4.聚酰胺树脂 包括尼龙6、尼龙66、尼龙1010等。
  5.线型聚酯、聚醚 包括聚碳酸酯、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二甲基甲醛树脂、聚甲醛、氯化聚醚、聚醚树酯、阻火聚醚、甘露醇环氧丙烷聚醚等。
  6.纤维素树脂 包括醋酸纤维素塑料、赛璐珞等。
  7.酚醛塑料 包括普通酚醛压塑粉(俗称电木粉),以及改性酚醛压塑粉、酚醛石棉压塑粉等。
  8.氨基塑料 包括电玉粉(又称脲甲醛压塑粉)和氨基泡沫塑料等。
  9.环氧树脂 包括各种型号的环氧树脂、也包括油漆用的环氧树脂。
  10.不饱和聚酯树脂 包括通用型、耐化学性、耐高温、耐燃不息、韧性、柔性不饱和聚酯树脂以及光稳定不饱和聚酯树脂等。
  11.聚氨酯塑料 包括聚氨酯泡沫塑料、三聚氰胺树脂、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和多苯基多次甲基异氰酸酯(PAPI)等。不包括用于加工三聚氰胺塑料粉的三聚氰胺树脂,也不包括用于加工聚氨酯泡沫塑料的TDI、MDI和PAPI。
  12.呋喃树脂 是具有呋喃环的糠醇或糠醛制成的热固性树脂的总称,包括糠醛树脂、糠酮树脂、糠酮醛树脂等。
  13.有机硅树脂 包括油漆用。但不包括硅油、硅橡胶。
  (十五)合成橡胶
  1.合成橡胶应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要求。根据用户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示生产的各种未定型的新品种橡胶,可按用户的要求,合格者计算产量。清扫设备、场地收集的不合格胶料不统计产量。
  2.根据需要生产的各种胶乳,应按其实际含胶量折合100%纯胶计算产量。合成橡胶产量中包括氯磺化聚乙烯、聚氨酯弹性体、聚硫橡胶、硅橡胶、氟橡胶等。
  (十六)合成纤维单体和合成纤维聚合物
  合成纤维单体包括精对苯二甲酸(PTA)、对苯二甲酸二甲酯(PMT)、丙烯腈、己内酰胺、尼龙66盐、丙纶单体(纤维聚丙烯)等。
  1.精对苯二甲酸、对苯二甲酸二甲酯 只包括用于制造合成纤维的产量。
  2.丙烯腈 包括用于纺丝和合成橡胶及其他工业用的全部丙烯腈单体。
  3.已内酰按和尼龙66盐 包括本厂自用加工缩聚体和共聚体的单体产量。
  4.丙纶单体 指用于纺丝的纤维级聚丙烯。
  合成纤维聚合物包括聚酯、聚乙烯醇、聚酰胺等。
  1.聚酯 指聚酯纤维。不包括聚酯树脂和聚酯橡胶。
  2.聚乙烯醇 包括合格的纤维品和工业品,不包括次品和废品。
  3.聚酰胺 只包括用于制造合成纤维的产量。
  合成纤维单体和合成纤维聚合物的产量,为便于历史资料的对比,目前只统计化工系统和石化总公司系统的企业。
  (十七)染料
  1.一切染料均按最终成品(指商品化拼混后的成品染料)计算产量,而不按原染料计算产量。为避免染料总计数量重复,对企业外购染料进行拼混的混合染料,一律不计算产量,生产企业只统计自产的单一商品染料产量,不包括本企业拼混用的外购染料数量。
  2.凡按强度表示质量的染料,均按强度折合100分计算产量。在强度指标幅度以内的(如强度为100±3时,不超出±3的范围者)不必折算。强度为200分、300的染料,均折100分计算。
  染料产量具体包括以下11类:1.硫化染料;2.直接染料;3.酸性染料;4.碱性染料;5.冰染染料;6.还原染料;7.活性染料;
  8.分散染料;9.中性染料;10.阳离子染料;11.其他染料。
  皮革用染料、食品用染料、电影胶片用染料列在其他染料中。
  (十八)涂料(油漆)
  涂料是指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催干剂等辅料,经加工后制成的喷涂覆盖材料,也包括涂料施工过程所用的稀释剂(亦称辅料)。但不包括生漆及虫胶片,也不包括原一机系统企业生产的列入绝缘材料中的涂料。
  涂料产量具体包括以下18类,即:1.油脂漆类;2.天然树脂漆类;
  3.酚醛树脂漆类;4.;沥青漆类;5.醇酸树脂漆类;6.氨基树脂漆类;7.硝基纤维漆类;8.纤维素漆类;9.过氯乙烯漆类;10.乙烯树脂漆类;11.丙烯酸树脂漆类;12.聚酯树脂漆类;13.环氧树脂漆类;14.聚氨基甲酸酯漆类;15.有机硅树脂漆类;16.橡胶漆类;17.其他漆类;18.辅助材料。
  现在的油漆已不仅是油和漆,而且用合成树脂、塑料、橡胶、石油化工原料来制造,所以称为“涂料”比较恰当,但是由于油漆二字,沿用已久,现在还习惯地使用。
  (十九)感光胶片
  感光胶片包括电影胶片、照相胶片、技术胶片、特种胶片和其他胶片。
  在计算产量时,除按实际规格填报外,还要折合35mm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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