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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5 生效日期: 2002-09-05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苏办[2002]117号
   
    
苏办[2002]117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快农村劳务输出,是实施区域共同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去年,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座谈会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劳务输出呈现数量增加、质量提高、收入增长的良好发展态势。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是职业技能培训不足,劳务供求信息不畅,组织化程度不高,政策环境不够宽松。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快农村劳务输出步伐,现作如下通知: 
  一、全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目标任务 
  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总的思路是:南北挂钩,城乡统筹,面向全国,拓展海外。加强苏南、苏北地区劳务协作,苏南地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苏北地区的农村劳动力,提高苏北地区劳动力在苏南地区新增外来劳动力中的比重,苏北地区积极组织配合,尽快形成苏北地区劳动力向苏南地区转移“北输南接”的有效衔接机制。实行城乡统筹就业,清理、取消招工中对农村劳动力的歧视性政策,打破城乡劳动就业分割局面,实行劳动者凭素质和技能自主择业、公平竞争。在立足江苏的同时,努力开拓国内劳务市场,加强与全国大中城市和中西部地区的劳务协作,多路并举,输出劳务和技能。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大力发展以劳动密集型行业为主的海外劳务,参与国际劳务市场分工。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到境外投资兴办企业或承包工程项目,带动农村劳动力走出国门。 
  “十五”期间,全省新增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人员要达到200万人以上,苏北地区重点帮扶县每年超过1万人;新增境外劳务输出5万人以上;输出地农民人均每年新增劳务收入50元。 
  二、努力提高农村劳务输出的服务水平 
  加快农村劳务输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抓好劳动力市场体系、劳务信息体系、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引导、服务和保障作用。 
  (一)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快农村劳务输出运作市场化进程,构建城乡一体、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积极发展各类劳务中介服务组织和劳务经纪人,鼓励兴办劳务派遣企业,不断拓宽服务范围。加强乡镇劳动服务站建设,充分发挥其组织和服务功能,做好劳务输出的基础工作。加强劳务市场建设,实行劳动力市场管理与经营相分离,建立劳务职业中介和经纪人的市场评估考核、信用等级制度,规范劳务市场秩序。根据农村的特点,经常为农村劳动力就业举办各种形式的职介会,为供需双方提供直接见面、洽谈的机会。 
  (二)建立健全劳务信息体系。加快省、市、县、乡四级劳务市场信息网络建立,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市场需求信息库。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的各自优势,广开信息渠道,及时发布真实可靠的劳务供求信息。完善劳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有偿服务制度,不断提高农村劳务输出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劳动力技能培训体系。要像当年抓“扫盲”一样,高度重视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农村教育资源整合力度,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重点建设好农村骨干职业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劳动力培训基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展各类劳动力输出教育培训。支持发达地区和企业到苏北地区开展劳务“订单”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十五”期间,力争全省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的培训率达到100%,农村劳动力输出的培训率达到50%。 
  三、着力优化农村劳务输出的政策环境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村劳务输出的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努力优化农村劳务输出的政策环境。 
  (一)降低农村劳务输出成本。劳务中介机构的许可登记和劳务经纪人职业中介资格的培训考核,改过去的审批制为登记制,由所在市、县(市)劳动和工商部门依法办理。鼓励有条件的劳务中介组织向劳动部门申请境外就业中介资质,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境外劳务输出资质。简化审批手续,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劳务中介机构为出国劳务人员提供贷款担保。清除各种针对农村劳务输出的歧视性、限制性政策,一律取消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规范农村劳务输出人员流动就业证、暂住证、婚育证管理,严禁利用发放证卡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物价部门要按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制定劳务职业中介、培训等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并切实加强监管。 
  (二)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户承包土地占有权、经营权、受益权、处分权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做好外出劳务人员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外出劳务人员可继续保留承包土地经营机,也可采取转包、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强化协调服务,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和鉴证手续。 
  (三)维护外来劳动力合法权益。用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与外来农村劳动力签订用工合同、协议,明确劳动关系。用工企业要逐步吸纳外来农村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当前要切实解决好最急需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用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劳务输入地政府要统筹安排外来劳动力子女的入托入学,对家庭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费用。农村劳务人员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由输入地的计划生育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外来劳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司法部门要为外来劳务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援助,坚决打击劳务中介的欺诈违法行为。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支持苏北、苏中地区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工作,主要用于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劳动力技能培训,鼓励各种类型的劳务中介机构发展。苏北苏中地区也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务输出培训工作。苏南对口帮扶市县(市)适当给予支持。减免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费用,由当地在扶贫资金中给予解决。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积极为农村外出劳务人员办理小额贷款;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农民自主创业及返乡创业人员兴办企业等所需资金,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贷款服务。 
  四、切实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快农村劳务输出,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继续完善农村劳务输出南北挂钩的工作机制苏南和苏北挂钩帮扶市、县(市)要制定农村劳务输出和接收规划,分解年度计划,落实对口帮扶任务。全省的农村劳务输出南北挂钩实施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扶贫办等部门制定。苏南有挂钩任务的市、县(市),要进一步扩大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规模,制定支持本地区企业到苏北地区进行劳动力培训的政策措施,帮助苏北挂钩县(市)建设农村职业技术学校。苏北地区要主动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加强组织协调,积极输出符合条件的劳动力。 
  强化全省农村劳务输出的组织协调工作。省里建立农村劳务输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协调处理,做好情况综合、政策调研、计划落实、检查考核等工作。苏中、苏北地区各市、县(市)也要成立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劳动、外经贸、教育、公安、工商、物价、计划生育、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对在农村劳务输出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各类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积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开创我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新局面。 
  以上通知,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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